【以案說法】剛交付的新房,因洗碗機漏水全屋被浸,誰該負責?

【以案說法】剛交付的新房,因洗碗機漏水全屋被浸,誰該負責?

剛交付的新房,碰巧趕上“雙十一”,房主樂悠悠地下單網購了一臺大牌洗碗機,沒成想洗碗機安裝後的第二天,就被物業告知“家裡發大水了”。房主是又氣又急,因為賠償事宜與廠家協商未果,遂一紙訴狀將廠家訴至法院。近日,歷城法院華山法庭審結該案,還消費者一個公道。

【以案說法】剛交付的新房,因洗碗機漏水全屋被浸,誰該負責?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1 日,毛某某在京東商城某旗艦店購買某家用電器公司生產的洗碗機一臺,包安裝。2020年11月21 日,安裝工程師上門進行洗碗機的安裝服務工作。2020年11 月22日,毛某某接到物業公司的電話,得知家中室內已滿水,毛某某趕到後發現該房全屋被水浸泡,地板、牆壁、門、門框均被泡裂,甚至水流已漫延至樓下鄰居,給毛某某及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經物業公司檢查,發現漏水點系洗碗機安裝處的三通水閥,洗碗機的安裝工程師也對該處漏水點進行了確認。這處房產系毛某某購買的精裝修房,本案事故發生時,該房產剛交付,經詢問開發商得知,本次漏水造成的毀損過於嚴重,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不會低於35000元。毛某某與某家用電器公司自行協商未果,訴至歷城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家用電器公司賠償毛某某經濟損失35000 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鑑定費等相關費用。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20年11月11 日,毛某某在京東商城某旗艦店購買某家用電器公司生產的全自動家用嵌入式洗碗機一臺,2020年11 月22日,毛某某積極與某家用電器公司客服反映室內漏水事宜。2021年2月5日,某家用電器公司工作人員上門進行勘驗,認可因管件絲斷裂導致室內漏水、傢俱被淹。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歷城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某家用電器公司於2021年3月15日前支付給毛某某經濟損失35000元;案件受理費338元,由毛某某負擔。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本案中,毛某某購買某家用電器公司生產的洗碗機並接受其安裝服務,安裝結束後,因安裝處管件絲斷裂漏水,造成財產損失。事故發生後,毛某某積極向生產者反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自行協商索賠未果後尋求法院救濟,法院立案後組織雙方調解,某家用電器公司積極配合,派工作人員上門勘驗確認,多次協商溝通後達成一致意見,同意賠付毛某某經濟損失35000元。

本案具有借鑑意義。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消費者在經營者履行義務不當時可透過自行協商、求助消協、提起訴訟等方式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經營者在從事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中應依法依規依約履行義務,誠信經營,保證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積極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文章來源:濟南歷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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