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店女老闆私生活混亂, 情人借錢得不到滿足後, 實施搶劫殺人

2018年2月6日下午,吉林公主嶺公安局接到男子趙某報警稱,其網路認識不久的女友丹丹已失蹤一天一夜。透過趙某的描述,警方覺得丹丹的失蹤有可疑,於是在趙某與丹丹父親的帶領下,警方來到了丹丹經營的鞋店檢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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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卷閘進入到店內後,丹丹的父親首先發現了異常稱,女兒下班時一定會將裡面的玻璃門上鎖後,才會將卷閘門拉下離不,而剛才拉開卷閘時卻發現裡面的玻璃門沒有鎖。警方進入店內仔細勘查後發現有以下幾點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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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衛生間發現有一對已經穿過一段時間黑色男性運動鞋和一節使用過的膠帶;

2、丹丹當天出門時,貼身穿的秋褲和內褲被發現放在衛生間內;

3、靠近收銀臺附近的鞋櫃擺放不整齊,地面上有幾雙從鞋櫃上掉落的鞋與鞋盒;

4、丹丹當天所穿的外套和手提包都還放在收銀臺處,沒有帶走;

5、丹丹的錢包所有現金、銀行卡和身份證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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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根據這些異常情況,初步判斷丹丹極有可能是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被人從店裡帶走的,甚至懷疑丹丹已經遇害了。

為了查清真相,警方隨即對丹丹的社會關係,進了調查走訪。透過調查走訪得知,丹丹,38歲,與丈夫已分居3年多,案發時正在與丈夫鬧離婚,而且丹丹的私生活比較混亂,與其同時交往的不止報警的那位趙金良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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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排查丹丹社會關係的同時,另一路民警調取了周邊商鋪的監控錄影,經過檢視後發現,丹丹是在2月5日9點10分開店營業的。隨後,還發現在當天下午13點19分,一名身穿黑色外套、藍色牛仔褲和一對黑色運動鞋的男子進入店內後,一直沒有離開。而該男子在下午15點58分拉下商鋪卷閘。時間到了下午17點58分,男子才一個人從鞋店出來後,乘計程車離開,而在這之前,監控都沒有見過丹丹離開鞋店。

當天晚上21時許,該男子乘坐一輛計程車並手拿一個大行李箱返回到店內後,約15分鐘從店裡出來。透過監控發現,男子進店時,一隻手就可以輕鬆拿起行李箱,但出來時,男子卻需要費九牛二虎之力,才勉強挪動行李箱上計程車離開。透過這些細節,警方判斷丹丹是在藏在行李箱內被帶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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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監控錄影來源於周邊商鋪,所以不夠清晰,警方無法精準確定嫌疑人具體身份。於是,警方將重心放在出租車司機身上,希望能夠以此獲得更多的破案線索。

當警方找到計程車司機時,司機稱當時他問過男子行李箱內裝的是什麼,看起來足有一百斤重,而男子解釋稱是“土豬肉”。司機當時有所懷疑,因為只是“土豬肉”的話,不可能用這麼好的新行李箱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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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司機提供男子下車地點資訊後,警方隨即對附近居民進行走訪,並提供監控拍下男子的影片與圖片,給附近居民進行辯認。經過辯認,警方初步排查出男子孫某、張某、於某、徐某等四人有作案嫌疑。經過深入調查後,又排查出孫某、於某沒有作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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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另外兩路辦事民警的偵查也有了重大發現:

1、男子乘計程車離開鞋店時,下車地點是一間超市。透過下車地點和超市內的監控錄影發現,男子下車後,便到超市內購買一個粉紅色特大號行李箱,結賬時,男子是使用一個名叫“奏屯亮哥”的微信賬號支付的;

2、辦案民警透過調查丹丹的微信賬號發現,案發當天下午4時許,丹丹透過微信轉帳過2600元給一個名為“奏屯亮哥”的微信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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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警方透過調查之前排查出來的男子張某、徐某個人資訊後發現,男子徐某所使用的微信賬號就叫“奏屯亮哥”。

此時,警方已經鎖定時年35歲男子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月7日晚,警方將其抓獲,在徐某的帶領下,警方在其家中倉庫中,找到了裝有屍體的粉紅色行李箱。

經過調查審訊得知,徐某與丹丹認識已有半年時間,已有家室的徐某是與朋友到丹丹店裡買鞋時認識的。不久後,丹丹就與徐某發生了性關係。之後二人就一直保持著情人關係來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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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徐某供述稱,當時將近過年,手頭拮据,想到開店的丹丹每天都會收到現全,遂產生了向丹丹“借錢”的想法。於是,徐某準備好手套和膠帶後,到鞋店找丹丹。

開口借錢遭到拒絕後,徐某便聲稱如果丹丹不借就將其掐死。丹丹被迫將微信餘額中的2600元和錢包中的2200元都給了徐某後,徐某仍不滿足,並要求丹丹再給其幾千,才會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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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丹丹態度強硬地拒絕了徐某的要求。徐某隨即用提前準備好的膠帶將丹丹勒死後,又搶走收銀臺中的現金三千餘元和丹丹的金手鍊、手機。(案例來源:一線,文中均為化名)

本案中的法律知識

1、如果徐某在拿到2200元現全和微信轉賬的2600元后,就離開鞋店,則因為徐其只使用恐嚇、威脅手段索取數額較大的錢財,構成敲詐勒索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敲詐勒索2千-5千元以上數額較大或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的,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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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如果在這個時候徐某懸崖勒馬、回頭是岸,則只面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刑罰。根據經驗,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敲詐勒索4800元的話,一般處有期徒刑一年左右的刑罰。

2、令人唏噓的是,徐某並沒有顧及“舊情“,而是使用暴力手段搶劫殺人。法律會如何評價“搶劫殺人”案:

(一)如果行為人搶劫得手後,為了掩蓋犯罪事實而故意殺人的,將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追究責任。

(二)如果行為人為了實施搶劫而將被害人殺死的,將以搶劫罪(致人死亡)追責。

具體到本案,徐某應以搶劫罪(致人死亡)起訴至法院,接愛審判。在很多人的認知中,可能會覺得搶劫罪會比故意殺人罪的刑罰輕很多,實則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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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或死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或死刑。

透過對比,大家可以發現,搶劫致人死亡的最高刑罰也是死刑。也就是說,本案並不會因罪名決定刑罰,而將根據罪行決定刑罰。

3、在司法實務中,搶劫殺人或故意殺人後,對屍體進行藏匿或拋屍的,在量刑時會從重處罰。綜合本案案情,徐某系早有預謀並提前準備好作案工具的搶劫殺人行為,根據徐某的犯罪故意、作案手段和所造成的後果與影響,如無其他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徐某極有可能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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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從案發到抓獲徐某,警方只用了兩天的時間。由此可見,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將逃不過法律的制裁。最後,希望透過本案的發生,大家要充分認識到,勤勞致富為方人間正道,切莫以身試法!

對於本案,大家有什麼不同的看法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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