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不扶摔倒的老人,僅是道德有問題?錯!這些情況下涉嫌違法

一個古老又長期富有爭議的問題:“老人摔倒,不扶,涉嫌違法犯罪嗎”?

相信大家都有這樣的感受: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而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度卻降低了,“碰瓷”屢有發生,由此產生的現象是見到老人摔倒後,本來應該扶一把,但越來越多的人有所顧慮,只能選擇“退避三舍”。

被“訛”的案例屢屢上演,萬萬沒想到扶老人這麼簡單的事情最後卻可能給自己帶來經濟上的損失。

普法:不扶摔倒的老人,僅是道德有問題?錯!這些情況下涉嫌違法

但是大家有沒有想過,“見死不救”到底是道德層面的事,還是涉嫌違法犯罪?

首先,見義勇為是我國傳統美德

見義勇為是傳統美德,我們上學的時候老師、家長都是這麼教育我們的,在別人遇到困難的時候,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時候應該主動提供幫助,不圖他們的回報,換回一句“謝謝”就是對我們最大的肯定。

但是也有一些人在看到別人遇到困難的時候,會選擇默默地離開,這類人通常都會受到道德層面的譴責,不會上升到法律層面。

具體到“扶不扶”這個具體的問題也是一樣的道理,即便你出於一些顧慮選擇不扶,也僅僅是道德層面的問題,跟法律法規扯不上一丁點的關係。

普法:不扶摔倒的老人,僅是道德有問題?錯!這些情況下涉嫌違法

但是,以上說的只是一般情況,在特殊環境、特殊身份下,如果“見死不救”就不單單是道德層面的問題了,很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

那麼這些“特殊情況”都包括哪些呢?我們一一列舉一下:

第一,特殊環境因素下,“見死不救”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是“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什麼是“特殊環境”?簡單地說,某種環境下你能救,如果不救就會讓對方有生命危險,這個時候選擇漠視或一走了之,將對方置於危險境地,那麼就可能涉嫌故意殺人罪。

舉個例子講,某一天你抱著鄰居家的小孩出門玩,小孩不小心掉進河裡,如果你嫌河水髒或者因為害怕而不施救,選擇默然離開,這種情況就涉嫌故意殺人罪;

再舉個例子,你的朋友到你家做客,突然犯了羊癲瘋,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如果此時你不施救,那麼就涉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也就是說,在特殊的環境下,救或者不救已經不簡單的道德問題,而是法律層面的問題。

舉個例項:2018年某天,男子王某和女友劉某來到河邊,小兩口因為瑣事發生爭吵,在話趕話的激烈爭吵中,雙方都沒有控制好情緒,“相約”跳河自殺。

沒想到女友真的跳下了河,王某見狀,沒有采取任何的施救措施,獨自駕車離開了,而女友劉某溺水身亡。

在本事例中,雖然王某沒有直接推搡劉某跳河,劉某的死因也確實是溺水身亡,但是王某未採取任何的施救措施,致使劉某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

事後,王某被公訴,最後被以故意殺人罪起訴,一審罪名成立,被判處4年零3個月的有期徒刑。

注意,這種牽扯到法律層面的情況僅僅限於“特殊環境”,比如相約某人出去玩,某人落水;別人到家裡做客,突發疾病;本質上事由都與自己有一定的關係,“能為、可為,而不為”這才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但是,如果老人摔倒,你騎車經過,老人的出行和你一點關係都沒有,那這就不屬於“特殊環境”,不扶也僅限於道德層面。

普法:不扶摔倒的老人,僅是道德有問題?錯!這些情況下涉嫌違法

第二,特殊身份下,“見死不救”有責任

在法條中有一個罪名叫“不作為犯罪”,即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為。

“不作為”的前提是有特殊身份,或者有合同義務,或者有先行行為,舉個例子講:

1,人民警察身份特殊,如果在上班期間,發現有群眾生命或財產安全受到威脅,限於特殊的身份,應當履行施救職責,這時候就不是簡單的“見義勇為”了,而是身份和職業的要求;

2,司機對於乘客,比如計程車拉上乘客那刻起,雙方就已經建立了合同關係,司機有責任保證乘客的生命安全,如果乘車期間乘客出現一些狀況,基於合同關係,司機應當出手相助;

3,“先行行為”,比如某人落水,而落水的原因是你與他相約到河邊戲水,倘若此時不施救,那麼也有法律責任。

綜上,在法律層面是否有責,關鍵看當事人有沒有施救的義務,如果沒有施救的義務,完全就是道德層面的問題;如果有施救義務而不施救,此時就會與法律責任扯上關係。

普法:不扶摔倒的老人,僅是道德有問題?錯!這些情況下涉嫌違法

具體到“老人摔倒,不扶,被家屬告上法庭”這一具體問題,倘若你只是過路的,看到老人摔倒而沒有扶起來,鑑於沒有施救的義務,即便家屬起訴,你也沒有法律責任,也不會因此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是在特殊的環境下或者在特殊的關係、身份下,那麼就牽扯到法律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了,比如“先行行為”:你與老人相約出門去廣場鍛鍊,路上老人摔倒,那麼就有施救的責任;再比如你是計程車司機,老人上車或下車時摔倒你不扶起來卻揚長而去,也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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