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髮指的罪行;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強姦案作出一審刑事判決。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尤建立,男,1969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
有如下犯罪事實。
2012年3月25日夜,被告人尤建立到碭山縣被害人吳某(歿年77歲)家中。
採用暴力手段對吳某實施了強姦。
吳某讓尤建立趕緊走,並說道“可不能往外說,叫小孩子知道了不得了。”
次日14時左右,吳某被發現死於家中。
根據發現者描述,吳某的遺體狀態,維繫著上半身裸露,內褲有血的狀態。
雖然吳某的主要死亡原因是急性心臟病。
但生前身體受到侵害,導致情緒激動,是主要誘因。
因為據證人反映,吳某雖然有疾病,但是不嚴重。
作案後的尤建立並未停止犯罪的腳步。
反而是在2014年9月18日19時30分左右再度作案。
前往碭山縣被害人李某(時年八十歲)家中,採用暴力手段對李某實施強姦。
缺舟: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
一。尤建立使用暴力強行和吳某發生性關係
尤建立和吳某的歲數差距高達30多歲,按照常理來說。
吳某不可能自願和尤建立發生關係。
另外因為吳某居住地方較為偏僻,加上年齡較大。
在面對尤建立的強行侵犯時,所反抗能力和程度不會太高。
但是從吳某身體上的一些痕跡來看。
可以明顯得知尤建立在強行性侵的時候,使用了暴力。
二。尤建立應當對吳某的死亡承擔責任。
根據相關的證人證言來看。
吳某雖然有病,但是在尤建立性侵之前,仍能保持正常的生命狀態。
甚至還能從事勞動活動。
可以說不論有沒有後續第三者。
吳某的心臟病誘發,鬥魚尤建立的強姦行為脫不了干係。
理應承擔相應責任。
三。尤建立沒有他坦白情節。
在歸案後,尤建立雖然承認強姦吳某,但是否則過程中使用暴力手段。
且直到庭審前,都一直否認強姦李某的行為。
所以隱瞞事實真相,並不能構成坦白情節。
最終法院認為,尤建立採取暴力、威脅手段,違背婦女意志。
受害者還都是大齡老人。
並導致其中一人突發死亡的嚴重後果。
時常品行不端,認為主觀惡意性,社會性危害性較大。
所以最終以強姦罪,判處尤建立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