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強姦罪被判十年, 刑滿出獄後8個月, 又因強姦前妻被起訴

近日,河南濮陽公佈一起令人憤怒的強姦案。男子劉某在2012年因強姦罪被判刑十年後,於去年6月17日,刑滿釋放。剛出獄的劉某,不思悔改,又在今年2月12日下午,到前妻孫某家中,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過程中,孫某曾試圖報警求救,但還未接通,就被劉某搶走手機並結束通話電話。次日,孫某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果斷報警。目前,劉某再次因強姦罪被起訴。(來源:12309)

男子因強姦罪被判十年, 刑滿出獄後8個月, 又因強姦前妻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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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說法:

1、刑法規定的很明確,只要違背婦女意志的性行為,就屬於侵犯婦女性自由權,即構成強姦罪。看來經過八年多的改造,劉某依然沒有清楚認識到這一點,那就只能繼續改造了。

2、根據起訴書顯示,案發時,孫某曾試圖報警求助但被阻止,導致孫某次日才能報警。強姦罪是行為犯,即只要行為人實施過強姦行為,就可以定罪。所以對於強姦罪的取證尤為重要,故理論上鼓勵被害人應當第一時間報警,以便固定證據,嚴懲行為人。

但是理論與現實始終會有一定差距,那麼因為各種原因,不能及時報警的話,應該怎麼儘量固定證據呢?

本案孫某的做法就值得借鑑,即在受到侵犯後,孫某及時儲存了當時所穿的內褲和劉某用來擦拭過後扔到垃圾桶的紙巾。警方正是在這提取到了劉某生物資訊,併成功鎖定關鍵證據的。

3、一般情況下,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劉某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重新犯罪的,屬於刑法中規定的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最後,提醒名位,在任何時候都要尊重婦女的意願,不管是前妻還是女友,只要對方不同意發生性關係,就一定不可以為之。千萬不要相信“半推半就”這一說法。實踐案例證明,“半推半就”情況下的性行為,只要事後女方追責,大機率就是強姦罪。因此,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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