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罰發配為何要按“裡”計算?

無論是古籍古書,還是小說、評書、戲劇中,我們都發現在對犯人進行刑罰時,通常會講將犯人發配多少多少裡的說法。為什麼要按“裡”計算遠近呢?

我們知道在古代是以度來計算物品的長度、距離的制度和標準。對於道路常以“裡”作為單位。《說文解字》指出“古者五度, 分寸尺丈引謂之制。”

清代度又可細分為兩類概念, 即物品的長短、距離遠近, 實際上這種分類在才正式出現。在此之前,計算長度通常是從尺到丈, 按照距離遠近程度可細分為咫、尋、常、墨、步、丈、引的計算單位。

古代刑罰發配為何要按“裡”計算?

刑罰制度使用“裡”作為懲罰程度的判定標準, 如流刑對於裡有深刻把握。這種刑罰是將罪犯遣送到邊關地區, 並強制性要求服勞役的處罰方式, 由於古代交通狀況不好, 同時又沒有給罪犯一定的安全保障, 很多罪犯往往沒有到達勞役地, 就死在了流放的途中。流行僅次於死刑, 但是又帶有寬宥的性質。

為了表現懲罰的程度, 根據流放地的遠近來決定, 通常是以京城到流放地的距離計算里程, 如北周制定的《大律》, 將流放里程設定為五等, 從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 每等相差五百里。到了隋朝, 流刑又加入了新的懲罰內容, 《隋書·刑法志》規定在流放過程施以鞭笞, 至於鞭笞次數多寡, 需要根據里程而定。自隋朝之後, 流刑分等級處罰正式確定下來, 其中的懲罰標準由里程而定。

古代刑罰發配為何要按“裡”計算?

在隋代的流刑基礎上, 唐代將流刑設定為三等, 分別是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個等級, 居役時間都為一年。唐代確定的“加役流”適用於非死刑罪犯, 流放距離為三千里, 要求罪犯服苦役三年。隋唐之後, 各朝代都繼承了流刑的規定。到了宋代, 同樣將流刑分為三等, 流放距離最低為二千里, 最高為三千里, 每五百里為一等, 均需加勞役一年。後來的元、明也繼承了流刑的體系, 如明代繼承五刑二十等體系, 按照流程距離遠近處以杖刑。清代流刑主要分為三等, 其劃分等級與隋代一致, 每一等施加杖刑一百, 強制要求罪犯勞役一年。

透過以上朝代刑罰制度中對於裡的規定, 可以看出流放的里程有減少的趨勢, 同時以徒刑代替部分流刑。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