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發生慘烈事故, 男子酒駕肇事逃逸緻2人當場死亡, 案情曝光

老生常談,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可總有人反其道而行,挑戰法律的底線,給其他人帶來無盡的傷痛,事發湖北省崇陽縣,男子酒後駕車肇事逃逸,致2人當場死亡,2021年11月7日崇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公開這起交通肇事案的起訴書,還原了案件發生的全程。

張某,男,漢族,1969年出生,初中文化,崇陽縣某公司駕駛員,戶籍地湖北省崇陽縣。

湖北發生慘烈事故, 男子酒駕肇事逃逸緻2人當場死亡, 案情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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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此案查明,事發當日晚9點多,張某酒後駕駛鄂L牌小型普通客車,由崇陽縣天城鎮三角洲路段,往崇陽縣青山鎮華陂村方向行駛,9點30分左右,行至崇陽縣青山鎮團頭咀橋頭路段,與龔某駕駛的一輛電動車發生碰撞,致龔某、趙某兩人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張某駕車逃逸,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張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張某的辯護律師提出,張某酒後駕駛證據不足,交通事故後逃逸的指控與法不符,張某是投案自首。

經查,張某在事發當日晚6點到7間喝了白酒,9點20,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次日2時40分採血檢驗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9。2mg/100ml,根據科學規律“中國人飲酒後最大血液乙醇濃度出現在酒後1小時至1。5小時,進入消除期後,消除期內血液中乙醇消除率為10-12mg/100ml/小時”,張某發生交通事故時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應當在20mg/100ml至80mg/100ml之間。

結合張某的供述“我感覺撞到了硬東西,有點響聲,因喝了酒,意識不是很清楚,沒管自己撞了什麼,未停車,繼續駕車回家”,張某出現了酒精中毒“自制力差、易衝動、 失 常態”等症狀。辯護人認為張某“酒後駕駛”證據不足的意見,不予採信。

張某被捕後供述,他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感覺到撞了什麼東西,因為酒後自制力差、易衝動、 失 常態,明知撞了東西未停車檢視,繼續駕車離開現場,辯護人認為張某身體欠佳,疲勞過度,老舊國產車的顛簸聲音掩蓋了事故發生的碰撞聲,不知發生了事故而駛離的意見與事實證據不符。

張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沒有聯絡任何人掩蓋肇事事實,沒有毀滅任何肇事證據,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行為屬應當行為,不是認定逃逸的必然行為,張某發生交通事故後逃跑,涉嫌逃避偵查、酒駕、醉駕等法律追究。辯護人認為張某不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意見,不予採信。

張某交通肇事後逃離現場,未報警或請他人代為報案,亦未主動投案,而是他人報警後,公安機關經過偵查詢到張某,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張某在家中附近等待,將其傳喚到案,張某不屬於主動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傳喚歸案,也不是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等情形,不符自首的規定及解釋,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有助於收集定案證據,屬坦白。辯護人認為張某是自首的意見,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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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張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有助於收集定案證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張某已向死者親屬,支付各項費用10萬元,死者親屬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對張某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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