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教師隱瞞婚姻交往女學生被解聘,是否構成欺詐?解聘合法嗎?

近日,有女生髮文舉報稱,上海外國語大學一名教師隱瞞已婚已育與其交往,同時還騷擾多名在校女生。此事引發網民關注。

上外教師隱瞞婚姻交往女學生被解聘,是否構成欺詐?解聘合法嗎?

11月23日,@上海外國語大學釋出公告稱,學校高度重視對教師嚴驌的相關舉報,認真負責地開展了調查核實工作。經查,嚴驌的行為已嚴重違背教師職業道德,影響惡劣。根據國家和學校的相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嚴驌予以解聘;並按程式報請上級部門批准撤銷其教師資格;同時啟動黨紀政紀處分程式。

站在道德的角度,教師本應該教書育人,而上海外國語大學這名教師沒有擺正自己的位置,將純粹的師生關係因長久的相處演變成親密關係,對雙方造成一定的傷害。

站在人力資源的角度,關於勞動者入職隱瞞婚姻狀況,並出軌,是否構成欺詐?並不僅僅需要考慮《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結婚已否並不影響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

上外教師隱瞞婚姻交往女學生被解聘,是否構成欺詐?解聘合法嗎?

在用人單位發現勞動者隱瞞婚姻狀況後,以欺詐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行為理應認定為違法解除。 勞動者只對與擬任工作崗位直接相關的事項有如實陳述的義務,婚姻狀況屬於個人隱私,一般而言與是否勝任工作崗位無關,勞動者對此並不負有告知義務,故而隱瞞婚姻狀況不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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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但是,員工出軌,單位是否可以辭退,法律有關人士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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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來,如果員工出軌構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單位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將大為增強。比如,員工構成重婚被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試用期間出軌對單位造成惡劣影響,可以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也可以解除合同。

那麼,員工出軌是否構成嚴重違紀呢?

有兩個要點。第一,單位有內部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該制度將員工出軌行為界定為“嚴重違紀”,且已向員工予以公示;第二,該規章制度的規定具備合理性,判斷合理性關鍵是“有無對單位經濟利益、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響”,筆者認為可以參考指標包括:發生不正當關係的時間、地點,與出軌物件是否具有管理關係(如上下級關係影響較為惡劣,本次熱搜屬於教師與女學生),員工崗位及職務(如教師的道德要求更高),在單位中造成的影響惡劣程度等。

上外教師隱瞞婚姻交往女學生被解聘,是否構成欺詐?解聘合法嗎?

根據《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也就是說,員工同時受公司勞動紀律及職業道德的雙重約束。

2009年上海高院73號文,認為“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之間除了規章制度的約束之外,實際上也存在很多約定的義務和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承擔的合同義……勞動者違反必須遵守的合同義務,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承擔責任。勞動者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沒有規定為由提出抗辯的,不予支援”。 對於員工隱瞞婚姻狀況並出軌,你是否支援公司辭退,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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