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故事】紅會女主播出獄後,她做的這件事讓人感到不可思議

郭某某出生於1991年,2011年因為“紅會事件”引發了網友關注。2014年,她因為開設賭場罪被判刑,2019年7月刑滿釋放。但出獄後的郭某沒有反思自己的行為,踏踏實實地過日子,反而又再次走上了不歸路。

2020年12月,上海某公安局收到了一條線索,稱有人在網路上銷售假減肥藥,產品中添加了違禁成分,會對身體進行傷害。警方縝密偵查了數月後,開展了收網行動,抓獲了75名嫌疑人,其中就包括郭某某。

警方搗毀了3處製造減肥藥的窩點,24處銷售窩點,查獲65000餘粒減肥藥、原材料34公斤、裝置3臺、外包裝20000餘件,涉案金額高達5000萬元。現在相關人員已經被採取了強制措施。

該產品中涉及的違禁成分,於2000年在我國獲批上市,最早用來治療抑鬱症,後來又被用來製作減肥藥,但長期的臨床實踐顯示,該成分會給人體造成極為嚴重的負面影響。2010年,相關部門發文,明確禁止使用、生產、銷售該成分。

但由於減肥市場規模巨大,利潤空間高,還是有很多商家頂風作案,生產含有該違禁成分的減肥產品。從2011年到2020年,光是上海地區,涉及該成分的刑事案件就有61例。

這61例裡邊,有的人被判以“生產、銷售假藥罪”,有的被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還有少數被判以“非法經營罪”和“詐騙罪”。結合現有的資訊,可以初步判斷郭某的案件屬於“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制範疇。

按照《刑法》141條的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按照最高檢、最高院聯合釋出的司法解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特別嚴重情節”的範疇,郭某的案件可能會按照141條規定的是生產、銷售假藥罪來實際量刑。

不光如此,按照《刑法》65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且不適用緩刑和假釋。

郭某的涉案金額過高,且系“二進宮”,存在兩個加重情節,她這次可能需要在監獄裡待更長時間,還要面臨鉅額罰款。有網友吐槽道,這樣一來,她真的是“黃賭毒”三害全都集齊了。

現在是以瘦為美的時代,朋友圈、電視劇甚至是父母,都對身材肥胖的人有意見,不夠苗條的人,生活在暗無天日的自卑裡邊,但他們又沒有時間、動力去運動減肥,無法改變現狀。商家們抓住了這一心理,推出了所謂不需要節食、不需要運動的減肥藥,割了一批又一批韭菜。統計資料顯示,減肥市場規模已經超過了百億,難怪郭某想要從中分一杯羹。

追求美好身材,還是要靠健康飲食和運動,吃藥有可能暫時的減掉體重,但是以健康和生病為代價的,並且反彈的可能性很高。而市面上所謂的甩脂機、束縛帶、減肥茶等也屬於“智商稅”,他們或許能起到一點輔助作用,但終究是治標不治本的。

大家是如何看待這一新聞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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