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上兩家 中華老字號 持南翔小籠商標互訴後開始互訴

南翔小籠,是上海的標誌性小吃,深受大眾喜愛。然而為很多食客

不知道

的是,滬上其實有兩家

“中華老字號”同時持有“南翔”商標:一家主營餐飲服務,一家主營速凍商品。不過,

由於一方的舉動

,二者長期共存、彼此涇渭分明的平衡就此打破。

衝突來源於後者的

“越界”行為,當嘉定南翔食品公司開始以“南翔”名義授權他人開設餐飲店後,雙方開始了互訴。2020年,豫園南翔饅頭告嘉定南翔小籠侵犯商標權。同一時間,後者反訴前者不正當競爭,稱長期惡意使用其所有的馳名商品名稱和企業字號,進行攀附及搭便車。

近期,圍繞滬上知名的兩家老字號

“南翔”商標的互訴案,一審落錘。

原告老城隍廟公司訴稱,老城隍廟公司系第

772405號“南翔”服務商標權利人,核定使用於第43類“餐館”。長期以來,“南翔”品牌的知名度不斷擴大,並獲得“中華老字號”等榮譽。

2019年,原告發現,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涉嫌超出其商標核定使用範圍,開展餐飲加盟業務。被告在餐館門店經營中,將“南翔”“南翔小籠”標識用於店招、店內裝潢、海報、餐具等物品上。原告認為,此舉侵害其服務商標專用權,並構成擅自使用其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同時,被告在招商加盟宣傳中使用“始創清朝同治十年”“百年南翔”等字樣的行為,亦構成虛假宣傳。故兩原告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刊登宣告、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300萬元。

被告辯稱,南翔食品公司系

“南翔”商品商標的權利人,核定使用於第30類“小籠包、雲吞”等商品上。該商標於2011年獲評“中華老字號”。南翔餐飲公司經南翔食品公司授權使用“南翔”商標,且兩公司對“南翔”亦享有企業字號權。此外,店鋪懸掛“南翔”字樣意在向消費者明示加盟店鋪系南翔鎮企業,其對外宣傳內容亦屬真實,不構成虛假宣傳。

4月22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令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及關聯公司

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共同賠償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

234。2萬元,同時刊登宣告、消除影響。

同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駁回南翔食品公司提出的,認定豫園南翔饅頭的行為屬於虛假宣傳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訴訟請求。

本案審判長、二級高階法官金民珍表示,法院在審理類似涉老字號的案件中,既要給予老字號企業充分的法律保護,又要尊重其歷史傳承與時代背景,在嚴格保護的同時平衡好其中的利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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