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網售堅果,售價卻只有1元!你買的可能是這種常見的水果!

堅果的品種多樣,不管是生的、烤的、原味的都富含營養物質,不少人閒暇時候都喜歡抓一把來吃。不過要是告訴你,市面上可能有問題堅果,你還敢吃嗎?日前,有人買網紅堅果卻牽出了大案,這是怎麼回事呢?

10 萬餘箱問題堅果流入市場

去年底,家住浙江海鹽的姚先生,在網上以126元的價格購買了2盒國內網紅品牌的堅果,這比他以前線上下超市購買的同款堅果要便宜一半。但沒想到買回來一嘗,味道不太對勁。

姚先生懷疑他買到了假貨,於是選擇報警。被證實是假貨後,警方迅速搗毀生產窩點1處、儲存窩點3個。據悉,現場生產環境“髒亂差”,完全不像一個標準的生產線,垃圾、拖鞋、衣服都是滿地扔的,雜亂無章,衛生條件特別差。警方對假冒產品進行了相關指標的檢測發現,黴菌數量比正規的產品超標了10倍多。更可怕的是已經先後銷售堅果共計10萬餘箱,300多萬袋……

都說:“民以食為天”這種問題堅果實在令人作嘔!放眼日常生活,不少廠家、甚至消費者對食品安全都置若罔聞,這種態度不僅會讓無辜的人受害,更有可能犯法!這些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普法小常識,一定要記牢!

(1)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新增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食品安全事故後,消費者可以找誰承擔賠償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者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什麼是食品摻假、摻雜和偽造?

“摻假”是指食品中添加了廉價或沒有營養價值的物品,或從食品中抽去了有營養的物質或替換進次等物質,從而降低了質量,如蜂蜜中加入轉化糖,巧克力餅乾加入了色素,全脂奶粉中抽掉脂肪等;“摻雜”即在食品中加入一些雜物,如腐竹中加入矽酸鈉或硼砂;辣椒粉中加入了紅磚粉末等;“偽造”是指包裝標識或產品說明與內容物不符。

食品安全

既是保障人類健康生存的基本要求

也是社會穩定發展的先決條件

想吃好、吃得健康、吃得安心

一定要多留個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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