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掛名董事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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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掛名董事有風險

掛名董事是公司工商登記和公司章程中實際登記的公司董事,即便其與實際控制人簽訂協議約定不參與公司實際管理,不承擔任何責任,但該約定也僅在協議雙方之間具有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這種內部約定不具對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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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死亡對方全責,對方要求籤署承擔60%責任的協議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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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死亡對方全責,對方要求籤署承擔60%責任的協議可行嗎?

綜上所述,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如果對方負主要責任或是全責的,除了民事賠償以外,還要負刑事責任,對方要求籤署死者方承擔60%責任的協議,是不能簽署的,即使簽署也是沒有用處的,除非這種協議得到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的認可,在賠償金到位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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