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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合肥市交通運輸局公佈《合肥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辦法》擬首次將網約車和巡遊車同步納入出租汽車管理範疇,要求交通主管部門編制行業發展規劃,統籌發展巡遊車和網約車,促進兩種業態融合發展。

《辦法》明確,合肥市巡遊車和網約車實行錯位發展、差異化經營。網約車數量依法實行市場調節。巡遊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主動公開定價機制和動態加價機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調整定價機制或者動態加價機制,應至少提前七日向社會公佈。

新增巡遊車,應當使用新能源汽車。巡遊車報廢更新為新能源汽車的,應當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鼓勵網約車使用新能源汽車。

為了規範發展網約車,《辦法》明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取得申請區域內機動車號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登記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安裝符合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初次註冊日期至申請時未超過五年;車型標準符合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

網約車車輛經營許可期限不超過八年,與該車輛可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最長使用年限相一致。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六十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六十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八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巡遊車可以接入第三方網約車服務平臺開展電召服務,按照巡遊車計價器顯示金額向乘客收取運費,同時明確車輛、駕駛員的管理要求。兩種業態駕駛員從業資格條件相統一,並規定取得《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可以駕駛網約車。

乘客要求駛往邊遠、偏僻地區的,駕駛員均有權要求乘客隨同到附近的公安派出所、治安報警點進行登記;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員可以拒絕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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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安徽交通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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