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許傳國外!自然資源部發文規範智慧汽車測繪地圖行為

□大河報·豫影片記者 祁驛

8月30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於促進智慧網聯汽車發展維護測繪地理資訊保安的通知》(下稱“《通知》”)。表示當前智慧網聯汽車(包括智慧汽車、網約車、智慧公交以及移動智慧配送裝置等)新業態迅猛發展,為方便出行、減少汙染、改善交通提供了有效的解決方案,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同時其執行和服務高度依賴實時的高精度座標、高畫質影像等資料支援。

為統籌發展與安全,在守牢安全底線的前提下,積極扶持智慧網聯汽車新技術、新業態的發展,擴大內需、促進消費,《通知》就測繪地理資訊資料採集和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適用與執行問題明確如下:

一、智慧網聯汽車安裝或集成了衛星導航定位接收模組、慣性測量單元、攝像頭、鐳射雷達等感測器後,在執行、服務和道路測試過程中對車輛及周邊道路設施空間座標、影像、點雲及其屬性資訊等測繪地理資訊資料進行採集、儲存、傳輸和處理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規定的測繪活動,應當依照測繪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規範和管理。

各類車載感測器以及智慧網聯汽車的製造、整合、銷售等,不屬於法定的測繪活動。

二、對智慧網聯汽車執行、服務和道路測試過程中產生的空間座標、影像、點雲及其屬性資訊等測繪地理資訊資料進行收集、儲存、傳輸和處理者,是測繪活動的行為主體,應遵守相關規定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從當前市場執行的情況看,資料的收集、儲存、傳輸和處理者大多為車企、服務商及部分智慧駕駛軟體提供商,而僅獲得輔助駕駛等服務的智慧網聯汽車駕乘人員,不屬於有關測繪活動的行為人。

三、需要從事相關資料收集、儲存、傳輸和處理的車企、服務商及智慧駕駛軟體提供商等,屬於內資企業的,應依法取得相應測繪資質,或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開展相應測繪活動;屬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開展相應測繪活動,由被委託的測繪資質單位承擔收集、儲存、傳輸和處理相關空間座標、影像、點雲及其屬性資訊等業務及提供地理資訊服務與支援。

四、根據《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的規定,地面移動測量、導航電子地圖編制等屬外資禁入領域。取得這些專業類別測繪資質的內資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五、目前已在提供智慧網聯汽車售後和運營服務的企業,存在向境外傳輸相關空間座標、影像、點雲及其屬性資訊等測繪地理資訊資料行為或計劃的,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履行對外提供審批或地圖稽核程式等,在此之前應停止資料境外傳輸行為。同時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要求,儘快申辦導航電子地圖製作等測繪資質,或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開展。

六、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提升行政效率,為相關企業申辦測繪資質、使用基礎測繪成果、導航電子地圖送審以及政策諮詢等提供便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切實加強智慧網聯汽車新業態發展中涉及測繪活動及測繪地理資訊資料的監督管理,強化與有關部門的協同與資訊通報,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前提下,促進智慧網聯汽車產業發展。

目前我國智慧網聯汽車關鍵技術研發處於全球並跑階段,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智慧網聯汽車技術鏈,包括自動駕駛系統整合,智慧座艙、鐳射雷達、CV2X等關鍵技術自主研發均取得突破。平安證券付強表示,我國智慧汽車法規標準體系的完善,將為相關產業的創新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我國高級別自動駕駛車的量產落地將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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