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後為大,因此古人發明了一個傳承香火的法子——租肚皮

不孝有三,無後為大,這一說法還是有些道理的,但延伸出來的卻是一些奇葩畸形的套路。重男輕女的路數不僅僅適用於自家的子嗣上,就連女子也成了男子的附屬品,這也正是“典妻制”這類奇葩誕生的原因核心。

無後為大,因此古人發明了一個傳承香火的法子——租肚皮

事實上,典妻這一奇葩“源遠流長”,可謂是糟粕中的糟粕,在《漢書》中就有記載,“法不能禁,義不能止”,是將妻子作為商品進行買賣的另類。當然,這背後既有典妻者的無恥與懦弱,也有時代的平衡失調與腐朽。

典妻制在漢朝就有雛形,到了清末則發展迅猛,事實上歷代皆有明令禁止,但顯然不大奏效,畢竟這對於大多數人來說已然是末路的最後昏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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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媒正娶是古代婚姻締結的正規形式,但典妻卻也頗為講究,同樣有著媒證、訂約、下聘、迎娶等環節。然而,這並不代表典妻就為人所接受,契約的簽訂無異於賣身契,時間、租價、備註,這一系列的操作與買賣豬仔無疑。

王朝初年男少女多,因此典妻行為多發生在男多女少的時代,也就是王朝的中後期,而這又與重男輕女以及富貴人家的三妻四妾有著很大緣故。很顯然,典妻多出現在光棍漢問題嚴峻的時期,這時擺在面前的最大難題便是子嗣的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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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在康雍乾所謂的盛世下,典妻就已然興盛,一大緣故就是州縣官對於地方民眾的嚴酷剝削,生活的無奈導致了典妻賣兒的人間悲劇。江浙稱“典妻”,東北稱“搭夥”,甘肅稱“僦妻”,然而無論何種稱呼,無非是三五年出賣妻子身體的齷齪,類似的還有坐堂招夫(即典夫上門)、捆伎(出典營業)。

未經他人苦,莫勸他人善,說起來,典妻也是無奈之舉,而這背後更多是時代的壓迫。古代的窮困潦倒不比現今,那時的窮困不含水分,是真正的難以完成的階級遷躍。也正是如此,典妻更多是時代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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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頭有言,明令禁止,但顯然這解決不了男女傳承問題,衝破界限的行為也就不足為奇了,畢竟“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在古人心目中有時候這可是比個人榮辱還要重要的。

因此,清廷規定,典妻行徑一經發現,雙方各打八十大板,錢財沒收,契約無效。然而,隨後清廷又言,“必立契受財,典僱與人為妻妾者,方坐此律。”也就是說,正式典妻是需要有契約的,實質上便是默許這種行為的發生,畢竟不經手白字黑字那道程式就可以躲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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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有云,“餓死事小,失節事大”,而很大緣故就成了婦女身上的枷鎖,成了男人附屬品的“至理”。一方面,有著所謂的“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另一方面當男方已經窮困潦倒甚至面臨子嗣斷絕的危機時,所有的“至理”又屈從於子嗣傳承,不得不說觀念的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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