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網路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使用者消費

文旅部:網路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使用者消費

文化和旅遊部微信公眾號截圖。

中國網9月2日訊 據文化和旅遊部微信公眾號訊息,9月2日,《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開發布。

《辦法》明確規定網路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使用者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路表演者收入。

《辦法》所稱的網路表演經紀機構,行業內俗稱“MCN機構”“主播公會”,是指依法從事網路表演經紀活動的經營單位。網路表演經紀活動包括:網路表演內容的組織、製作、營銷等經營活動;網路表演者的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遵照線上線下統一管理原則,《辦法》進一步明確網路表演平臺、經紀機構、主播三方關係,形成“平臺管經紀機構”“經紀機構管主播”的層層責任傳導機制。

當前,網路表演直播活動中,仍存在為博取眼球、獲得流量,錯誤引導粉絲群體,製作、釋出的內容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情況,同時個別經紀機構一味追逐經濟利益,為誘導打賞、虛假消費、炒作宣傳等網路黑灰產提供生存土壤和發展空間。對此,《辦法》明確規定網路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使用者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路表演者收入。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路表演者的約束,要求其不得以語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對待、承諾返利等方式誘導使用者消費。

《辦法》還要求,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對簽約的網路表演者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有關投訴舉報資訊進行記錄、儲存,實施動態管理,並根據不同情形,採取限制服務、停止合作、提請行業協會進行聯合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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