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州縣官可以將犯人就地正法嗎

明清時期,州縣官可以將犯人就地正法嗎

明清時期的君主絕對專制達到了一個巔峰,整個社會秩序以及一些社會安排都被君主牢牢掌握在手中。社會層級是比較嚴格的,每個階層的官僚都有較大的權利,上下沒有完全牽制的權力會更大,比如明清時期的州縣官,僅僅只有上面的牽制,對於下面由於是廣泛的基層,所以並無明顯的牽制現象。那麼明清時期的州縣官究竟有多大權力?

一、明清時期的社會秩序較為嚴格,官僚階層是統一的

1、明清時期社會秩序固化,使之基層官僚有著較大的權力

明清時期的州縣官從以往的基層官僚的經驗上來說,權力是挺大的,不過這要看當地家族與當地政府的一些矛盾的協和。有的地方當地大家族和官府的關係較為和諧,故此一般來說都能和睦相處,官府的權力比較大。但是如果相處不好,那麼什麼樣的情況都有可能發生。

明清時期的州縣官屬於地方基層官僚,應該算是明清官僚體系中的最底層,但是往往最底層的官員有著巨大的權力,因為基層下面並沒有明顯的官僚系統,大部分都是一些家族模式管理,所以對於基層管理方面基本上都是州縣官說了算。

明清時期,州縣官可以將犯人就地正法嗎

明清時期,州縣官可以將犯人就地正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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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稱訴者,笞五十,止免罪。”“軍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應先赴州縣衙門具控。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笞五十。”

這些史料,都是當時的一些明文法律,都是明確規定,案件的審理必須要經過州縣官,如果州縣官無法解決在交給上級或者是中央政府來處理。

雖然地方有些家族勢力在其中起著審判案件的作用,但是這些僅僅是限於人情道德之中所可以採用的,一旦超過人情範圍,事情必須要由官府來處理,才顯得客觀以及官方承認性。

二、明清時期的州縣官究竟是怎樣具體實行自己的審查權?

1、對於案件的審查也是有時間方面的規定

州縣官雖然有著明確的審查權,但是審查並不像現在專門的一些司法機構,由於州縣官本身就是一個綜合職能,故此在司法審理方面州縣官並不是很專業,但是處理地方上的一些民間瑣事足夠了,如果地方上的州縣官實在是沒有辦法處理,那麼可以直接將一些案子交給中央,讓中央政府來直接決定。

一般來說州縣官是有著自己的節假日的,古代時候的節假日與現在的有所不同,每個朝代根據已有的文化風俗,也會體現不同。

明清時期,州縣官可以將犯人就地正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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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時正農忙,一切民詞,除謀反、叛逆、盜賊、人命及貪贓枉法等重情,並奸牙鋪戶劫客貨,查有明據者,俱照常受理外,其一應戶婚田土等細事,一概不準受理;自八月初一以後方許聽斷。若農忙期內,受理細事者,該督撫指名題參。”

農忙時期,官員等人放假一個月,專門應對農忙時期(官員也是要應對的,一般農忙時期,是百姓交稅的時期,官員需要核對財物以及負責國家的收稅工作)。所以這麼算下來,對於州縣官處理案子的天數屈指可數。

2、對於案件的審理,州縣官也有固定的程式

雖然說,州縣官在司法上並不是專業的,但是對於司法上案件的審理也是有一套自己的程式,並不是憑著自己的心情或者心意來亂判案子。在審理案子的過程中,肯定對於狀紙是非常重要的,基本上是向州縣官訴說簡單的案件情況,然後州縣官根據狀紙上的基本情況對於案件進行一定的詢問。

當然,有能力的州縣官對於案件的審理肯定要細心的多,對於事情的經過都不會放過,案件的審理一般都是比較正確和規範的,並且最後也能及時解決人民的實際問題,有利於安撫社會的民心;沒有能力的州縣官對於案件的審理自然不會太放在心上,方針州縣制第一級的審查機構,百姓一般不能越級,故此抓住這個政治特點,一般的州縣官也不會太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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