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平臺的本質:規則制訂權 + 徵稅權

編輯導語:如何看待網際網路平臺的“本質”?這其中,繞不過對網際網路內容生產的發展、平臺規則機制的制定與網際網路思維本質的討論。本篇文章裡,作者對網際網路平臺的本質發表了他的看法與見解,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網際網路平臺的本質:規則制訂權 + 徵稅權

在研究網際網路行業的時候,有一個概念是繞不過去的:

到底什麼是“平臺型公司”?它與產品型、內容型或運營型公司有什麼差別?

這是一筆糊塗賬,每個人皆有自己的見解。我們網際網路怪盜團的看法很簡單:同時具備“規則制訂權”和“徵稅權”的公司,就是平臺型公司;這種公司線上下也存在,以線上為焦點的就是網際網路平臺。

規則制訂權:

可以在自己的統治範圍內“立法”,歡迎守法者、驅逐違法者。

微信可以對普通使用者、公眾號管理者和小程式運營者制訂規則;淘寶可以同時對賣家和買家制訂規則;任何內容平臺均可以對內容創作者和觀賞者制訂規則。不遵守規則的人,就不要指望在這個平臺玩下去了,這一點很好理解。

徵稅權:

特指對平臺合作伙伴,主要是內容方或品牌方/商家徵收經濟資源的權力。

請注意,對終端使用者收費並不是平臺的特有屬性——大部分遊戲會以各種各樣的方式向玩家收費,我們總不能說遊戲公司都是平臺;所有實體產品都會向消費者收費,它們顯然也不是平臺。只有對平臺合作伙伴(內容/產品供應商)收費的權力,才是真正的“徵稅權”。

下面我們將具體說明,網際網路平臺如何創造、保留和利用這兩種權力。

一、“網際網路思維”:建立平臺,野蠻生長,然後削藩

從2011年開始,“網際網路思維”這個詞彙變得非常流行,可是很少有人能給它一個準確的定義。其實,大部分投資者所謂的“網際網路思維”,就是“建立網際網路平臺的思維”,遵循下述流程:

1)選擇一條尚未被佔領的賽道,或者直接抄襲競爭對手的賽道,

成立一家以移動APP為核心的消費網際網路公司。

這件事可以由創業者來做,也可以由現存的網際網路巨頭來做,甚至可以由投資人親自去做。

2)從投資人那裡拿錢,然後不惜代價地燒錢佔領市場,

同時以各種優惠政策去吸引內容方或產品方。

這個階段是平臺合作者的紅利期,既適合它們拿流量,也適合它們擼羊毛。

3)經過一段時間,錢燒得差不多了,行業格局趨於穩定,

如果你有幸處於細分市場的前列,那就可以成為一方諸侯,

謀求上市。如果無法做到這一點,就只能被收購整合。無論如何,燒掉的錢不會完全浪費。

4)隨著行業格局完全穩定下來、燒錢告一段落,

倖存的平臺將開始“削藩”(加強對合作夥伴的控制)以及提高貨幣化率(履行徵稅權)。

此後,倖存的平臺不但能把自己燒掉的錢賺回來,還能把已經倒閉或被兼併的競爭對手燒的錢給賺回來。

網際網路平臺的本質:規則制訂權 + 徵稅權

“建立平臺並行使徵稅權”,這個商業路徑並不稀奇,早在網際網路誕生之前就司空見慣了。為什麼在網際網路時代,這個路徑得以發揚光大,快速產生了一大批千億乃至萬億市值的公司?這是由三種因素共同作用導致的:

平臺壁壘的規模效應:

網際網路平臺帶有某種“自然壟斷”的特徵——規模越大,使用者黏性就越強,廣告主/商家/內容方的黏性也越強。

尤其是在移動網際網路時代,使用者日趨懶惰,促使流量向少數頭部APP集中,商家/內容方也不得不隨之集中。除非領先者犯下嚴重錯誤,否則其規模效應一般是無法擊破的;它們還能將流量與成功經驗運用到其他細分市場,從而進一步擴大領先優勢。

邊際中臺成本遞減:

此處所指的“中臺”主要是技術和資料,也包括一部分運營;它們都是邊際成本遞減的。

一家網際網路巨頭的收入規模擴張10倍,中臺成本可能只增加2-3倍,從而製造巨大的財務效益。所以,網際網路平臺總是具備無限擴張的傾向,不僅是為了提升收入,也是為了攤薄成本;它們的“自然壟斷”特徵更加明顯了。

內容/產品方的弱勢:

當網際網路流量紅利出現之時,中國的內容/產品方還沒有做好準備,消費者也尚未養成品牌認知的習慣。

既然如此,內容/產品方只能在與平臺方的博弈當中處於非常弱勢的地位。因為平臺方引領了全社會的消費習慣,它們當然會分走最大的一塊蛋糕。不過,這種局面正在隨著內容/產品方的成熟而改變。

網際網路平臺的本質:規則制訂權 + 徵稅權

2016年以來,隨著移動流量紅利逐漸耗盡,網際網路巨頭到線下做生意的傾向日益明顯。它們的如意算盤是:線上流量越來越貴,線下反而會成為“流量窪地”,為自己提供第二增長曲線。

然而,絕大多數平臺立即在兩大障礙物上撞得頭破血流:

首先,線下平臺的規模效應遠遠不及線上。

在一個地點積累的競爭優勢無法複製到另一個地點,甚至連成功經驗都無法平移。要線上下建立競爭壁壘,花費的時間和成本會遠遠高於預期。

其次,技術、資料等“中臺成本”只是線下生意成本的一小部分。

絕大部分成本不會隨著生意規模擴大而自然攤薄。透過技術驅動成本下降的空間也不大。

即便有如此巨大的不利因素,許多網際網路平臺還是硬著頭皮,數年如一日地投入了對線下生意的改造與爭奪。這個過程很有意思,伴隨著血雨腥風,不過並非本文的主題,就不展開討論了。

二、網際網路平臺的“徵稅權”是超額收益的核心來源

上文提到,平臺型公司的主要特點是具備“徵稅權”。絕大多數公司都具備向用戶收費的能力,但只有平臺具備對合作夥伴(內容方/商家)徵稅的能力。

這種徵稅行為,在網際網路時代之前,也是普遍存在的——例如大賣場收取的攤位費,連鎖零售店收取的加盟費,等等。

但是,網際網路平臺的“徵稅權”範圍很廣、程度很深,構成了它們超額收益的核心來源。我們可以將這種“徵稅權”劃分為兩大類:

顯性徵稅:

即直接對內容方/商家索取經濟回報。

最典型的例子是內容流水分賬,例如手機應用商店對遊戲CP的分賬,直播平臺對主播的分賬,網路文學平臺對作者的分賬,等等;以及電商平臺對商家收取的營銷費用和佣金,淘寶/天貓或拼多多商家對此再熟悉不過了。

還有一種難以察覺的“徵稅”,即平臺對合作夥伴的“剪刀差”:利用自身市場地位,壓低內容或商品的收購報價,從而壓低合作伙伴的利潤。

這一點,在自營電商平臺和長影片平臺中屢見不鮮。所以,一個平臺是否以“自營業務”為主,並不影響它是否有徵稅行為。

近年來,平臺的徵稅行為呈現不斷擴張的趨勢。例如,在大部分自媒體及短影片平臺上,KOL要接定製廣告,必須透過平臺,或者給平臺交“過路費”,否則就會被限流或刪除。KOL獲得的免費流量比例越來越低,不得不像電商店鋪那樣向平臺投放廣告以換取流量。

網際網路平臺的本質:規則制訂權 + 徵稅權

隱性徵稅:

即便不存在直接的金錢轉移,平臺仍然可以間接佔有內容方/商家的產出。

例如:內容平臺在資訊流當中插入廣告,或對自己扶持的新興KOL進行流量傾斜——雖然內容方沒有直接經濟損失,但是使用者的注意力資源被轉移了,最終買單的仍然是內容方。

電商平臺主導的購物節等折扣活動,是更典型的“隱性徵稅”,因為大部分折扣最終是由商家負擔的,而使用者消費增加的大部分好處卻被平臺佔有了。因此,電商平臺的財務報表顯示的貨幣化率可能很低,可是商家的實際負擔率卻遠高於此。

最後,平臺對合作夥伴提出的苛刻條款,往往成為一種創收方式。例如,手機應用商店經常要求遊戲CP簽下對賭協議,從而迫使CP自充流水;O2O平臺往往對騎手設定極高的KPI,達不到則將面臨罰款。這也是最容易導致外界詬病的一種隱性徵稅。

雖然平臺方相對於內容方/商家居於絕對的強勢地位,但這並不意味著它們能隨意徵稅。哪怕不考慮反壟斷等監管因素,平臺方的“徵稅權”也受到下列因素的制約:

制訂規則的能力:

管理效率低下的平臺往往無力制訂規則,就算制訂了也無力執行下去。人情關係和腐敗,往往會嚴重削弱平臺運營人員維護規則的能力。可想而知,如果一個平臺制訂規則的能力很弱,它的“徵稅權”也就是一句空話。

徵稅的能力:

徵稅是一門技術活,因為內容方/商家永遠會千方百計地逃避。例如,B2B電商的交易雙方經常繞過平臺直接成交,迫使平臺轉而採用年費等更高效的收費模式;直播電商的主播經常誘導使用者去自己的微信轉賬成交,從而回避平臺的技術服務費。

一般而言,平臺規模越大、競爭對手越少,徵稅能力就越強;技術能力和運營效率的提升,也有助於提高徵稅能力。

徵稅的意願:

平臺的徵稅意願不一定很強。有時候是為了不損害使用者體驗、實現可持續發展;有時候是為了給未來留出增長空間;有時候則是為了配合監管要求。

一般而言,資本市場的期望值越高,平臺型公司揹負的壓力就越大,徵稅意願也就越強。

網際網路平臺的本質:規則制訂權 + 徵稅權

如果一個平臺在上述三項都很強,那它就是資本市場最喜愛的平臺;如果具備較強的徵稅能力,卻沒有太強的徵稅意願,那就是內容/產品方心目中最理想的平臺(你是不是想到了微信)。

常識告訴我們,“制訂規則的能力”是“徵稅的能力”的先決條件,如果一家平臺連前者都不具備,它肯定也不會具備後者。對於任何平臺來說,上述三項因素都處於動態平衡之中。

歸根結底,規則是由人制訂並執行的,徵稅也是由人進行的。一個平臺的人員素質越高、組織架構越強,就越能有效地行使“徵稅權”。

不過,我們也不能忽視行業自身的屬性——有些行業天然就更適合讓平臺吃肉,有些則只能讓平臺賺點辛苦錢。下面我們就嘗試分析一下,在不同的網際網路細分市場,究竟是哪些因素在影響平臺的徵稅能力和效率。

三、影響平臺徵稅能力和效率的重要指標

在我們看來,除了法律和監管因素之外,至少還有四項行業性指標在對網際網路平臺的“徵稅權”施加影響力:

商品/服務的標準化程度:

顯然,商品或服務的“可複製性”越強,“工業化/標準化”程度越高,平臺的話語權就越強,內容/產品方就越是退化為螺絲釘。

在商品/服務的所有屬性當中,“地理位置”是最無法標準化的,所以O2O電商會非常吃虧;準確地說,一切涉及線下消費的平臺在這方面都會吃虧。

對平臺基礎設施的要求:

基礎設施決定了“履約能力”——對電商而言,是指把商品儘快送到使用者手中的能力;對應用商店而言,是讓使用者儘快完成下載安裝的能力。影片、直播等流媒體形式,由於佔用的儲存和頻寬資源較高,也需要較強的基礎設施。一項業務對平臺基礎設施的要求越高,就越容易形成馬太效應,平臺的話語權就越強。

運營活動的重要性:

有一些網際網路服務天然是重運營的,例如傳統電商和遊戲分發。

近年來,隨著流量紅利耗盡、內容/產品方的自然獲客能力減弱,它們總體上越來越依賴平臺的運營;這使得平臺的話語權進一步增強。運營不是簡單地在平臺上進行流量分配,而是涉及到許多Know-how,所以中小平臺在這方面很難與大型平臺競爭。

消費流程繞過平臺的可能性:

任何電商交易都存在繞過平臺的“跑單”現象;任何內容消費也存在盜版現象,或者由作者直接提供消費的現象。如果“跑單”很容易、而且不違法,那麼平臺的徵稅權就很難擴張。

最典型的例子是:包括《原神》在內的一批國產垂類遊戲拒絕登陸主流應用商店,選擇官網和TapTap等非傳統渠道分發。

網際網路平臺的本質:規則制訂權 + 徵稅權

在對上述四個指標進行打分之後,我們會發現:

傳統電商的徵稅權幾乎是完美的,

但是O2O電商的徵稅權就要差一些;

短影片和長影片的徵稅權很強,

但是圖文資訊流就比較弱,網路文學就更弱了。這完全符合我們的直觀感受以及這些平臺的財務資料。在所有型別的平臺當中,陌生人社交及婚戀在每個指標上都不佔優勢——所以這個領域幾乎不存在主流上市公司(陌陌早已轉型為直播平臺)。

必須指出,我們上面分析的僅僅是平臺的收入面,而沒有分析它的成本面。

例如,長影片平臺看起來具備很強的徵稅能力,但是成本更高(包括內容和頻寬成本),結果普遍處於虧損狀態;傳統電商平臺往往面臨獲客成本很高的問題,所以實現盈利並不容易。

可以看到,一項業務對平臺基礎設施的要求越高,平臺自身的基建成本就越高;運營活動的重要性越高,平臺自身的運營成本(包括人力開支和一次性開支)也就越高。這是一個動態平衡的關係,毋庸贅述。

在《七武士》當中,武士向村民索取大米作為保護報酬,但沒有強迫;其他徵稅者可不會這麼溫和。

本文摘自網際網路怪盜團深度研究

《諸神之黃昏》

的第三章。歡迎閱讀原文以獲取更多資訊。

作者:怪盜團團長裴培;公眾號:網際網路怪盜團

原文連結:https://mp。weixin。qq。com/s/-MqJ0RkoNyfSlCxRlInJMQ

本文由 @網際網路怪盜團 授權釋出於人人都是產品經理。未經許可,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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