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雙11大促已經開始
相信大家也正奮戰在各種尾款滿減的路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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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此等羊毛不薅,非人哉!!!)
優惠促銷本是網購平臺和實體門店的正常營銷手段,
既吸引了新使用者、擴大知名度,
也確實讓廣大消費者們實實的薅了把羊毛。
但是!!近期卻有人因“薅羊毛”而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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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8日上午,銅川市印臺區抓獲了一名犯罪嫌疑人劉某華,其利用運營商內部管理漏洞或者欺騙手機號機主的方式獲取到“連信”、“簡信”、“soul”等平臺的驗證碼,並將手機號及驗證碼發到聊天群組中供黑灰產人員註冊使用。黑灰產人員與嫌疑人定期按照註冊的賬號數量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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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抓獲的犯罪嫌疑人劉某華就是利用了自己身為手機賣場員的身份,“好心”幫助前來買手機的老人顧客插通訊卡,以此為自己牟利。
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與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劉某華最終被處以行政處罰。好在警方對嫌疑人的違法行為及時打擊,成功將其從犯罪的道路上挽救回來。
“漲芝士”時間到啦↓↓↓
網警君告訴您啥叫合理省錢,啥叫非法薅羊毛
“薅羊毛”本意只是對酷愛尋找各種優惠券去優惠購物的行為的定性,這種行為屬於民事上的正當交易行為。然而幾經演變,部分“薅羊毛”行為逐漸擁有了分工明確的產業鏈條,成為遊走在法律空白地帶的黑灰產業,與違法犯罪扯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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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普法時間到了~
那麼何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即未經使用者許可,使用使用者的實名手機卡接收驗證碼簡訊,並出售給黑灰產註冊網路虛擬賬號牟利。如出售手機號和驗證碼數量超過2500條或違法所得超過2500元的,按照《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八款: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般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涉嫌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何為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如嫌疑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手機號和驗證碼註冊的社交軟體虛擬賬號,有為三個以上物件提供幫助或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涉嫌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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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網警君提醒大家
適度利用商家優惠節支無可厚非,
但若鑽了經營漏洞進行非法牟利,
再小的違法行為也定會受到法律制裁!
唯有抵住誘惑,理性適度消費,
才能快樂雙11!幸福雙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