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外鏈之後,互聯互通應往何處去

“互聯互通”近期成為中國網際網路領域的一個熱詞,直接原因是工信部於今年7月開始的“網際網路行業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行動”,把網址連結的互聯互通作為重點之一,即整治“惡意對其他網際網路企業服務或產品的網址連結實施遮蔽等不相容行為”,並列出了兩類典型場景:一是具有外部網址訪問功能的即時通訊軟體,無正當理由限制其他網際網路企業服務或產品的網址連結的識別、解析、正常訪問;二是具有資訊釋出功能的應用軟體,無正當理由對具有相同條件的其他網際網路企業服務或產品的網址連結實施歧視性遮蔽措施。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日前釋出的《網際網路平臺分類分級指南(徵求意見稿)》《網際網路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徵求意見稿)》,對於網際網路平臺提出了開放、相容、無歧視等義務,也將互聯互通的話題進一步推向深入。

在工信部專項整治展開之前,平臺封禁、連結遮蔽等現象早已成為中國網際網路的常態,與之相關的媒體報道和學術研究也從不同層次和角度展開。在這背後,是對於中國網際網路發展往何處去的深層次思考。

“網址連結”是網際網路上資訊傳播最原始也最普遍的途徑,解除連結“遮蔽”只是實現互聯互通的第一個層次。

不徹底的

開啟外鏈

首先是開啟的“直接”程度,依然沒有實現無歧視性的直接開啟。11月29日之前,相對於大部分使用者點選一下就可以直接開啟或者跳轉的“直鏈”,外部連結在點選後,會出現一箇中間的過渡頁面,提示“該網頁可能不是由該平臺提供,該平臺無法確保內容的安全性,如果要繼續訪問,請注意保護好個人資訊”,需要再次點選“繼續訪問”才可以開啟連結。

其次是“開啟外鏈”的場景範圍。如前所述,目前的外鏈開啟僅在一對一發送連結的場景下可行,11月29日後,群聊場景可以開啟部分外部連結,如果把同樣的外部連結發到朋友圈等其他場景,以及群聊場景下的外部連結,點選後依然顯示“如需瀏覽,請長按網址複製後使用瀏覽器訪問”,相比於專項行動之前並沒有進行設定上的改變。

最後,是開啟外鏈的形式。對於外部連結,目前只能以一串網址字母的文字形式進行傳播,而無法採用其他形式。相比之下,另外一些平臺“直鏈”則可以透過連結轉發功能,以“卡片”形式展現,就如同轉發該平臺連結的通常形式,在卡片上可以看到標題、圖片、簡介等資訊,方便使用者一目瞭然瞭解內容。這種形式上的限制,實際上也很可能是在某平臺可以部分開啟外鏈之後,使用者並沒有產生明顯感知度的重要原因。對於習慣了卡片式展示的使用者來說,一串字母組成的網址連結很難帶來使用體驗上的同等吸引力。

互聯互通

的三個層次

那麼,接下來的問題就是,“互聯互通”這一網際網路基本精神的貫徹落實,是否應當止步於目前不徹底的“開啟外鏈”,在此之後,“互聯互通”應往何處去?

就目前中國的網際網路生態而言,互聯互通至少應當遞進式解決三個層次的問題:連結封禁、資料封鎖、生態封閉。

第一個層次:連結開放

針對“連結封禁”的互聯互通,解決的是資訊和內容流動的障礙,透過對於特定連結的篩選式“封禁”,平臺實際上擁有了控制部分資訊在使用者之間進行展示和傳播的權力。對於有害、不良資訊的控制固然有其必要性,也是平臺需要盡到的責任,但是僅僅基於競爭目的而進行針對性連結封禁,則會產生比較明顯的外部性,受益的是實施封禁的平臺本身,受到影響的包括使用者、其他競爭性平臺,以及資訊流動受阻可能帶來的公共利益損失。

具體而言,“連結封禁”妨礙、阻止資訊流動的效果至少包括三個方面。

首先是妨礙了使用者之間資訊的傳輸、分享及資訊傳播效率。使用者之間一對一、一對多、多對多的資訊溝通,是網際網路互聯互通的題中應有之義,由使用者主動發起的資訊傳輸和釋出行為,體現了使用者的通訊自由等權益,對其進行限制需要具有合理性,否則有可能損害使用者權益。例如,如果電信服務商基於競爭性目的,對於使用者之間傳送的簡訊息進行攔截,就很可能超過了合理合法的範疇。

其次,由於網際網路的資訊展示和傳播越來越依賴於大型平臺,平臺對於連結的限制和封禁,很大程度上會構成對於網際網路資訊內容傳播的積極審查。如果平臺可以不受限制地對資訊傳播進行限制或引導,則可能導致平臺對於資訊、內容傳播的干預、形塑、引導性的權利,影響公眾知情權以及阻礙形成有效的公共討論空間。

最後,透過“連結封禁”,平臺可以有效地將使用者注意力和使用時間“鎖定”在自己的系統內,防止“流量”外洩,這是目前對於平臺封禁連結行為商業層面的通常解釋。這樣的“鎖定”固然符合平臺自身利益,但透過這一行為在不同平臺和系統之間“築牆”,並不符合網際網路的開放精神,也有違平臺自身“開放”的承諾。對於其他平臺經營者而言,也會不合理增加其成本,妨礙資料要素的跨平臺流通。

第二個層次:資料開放

針對“資料封鎖”的互聯互通,則超越了單純的資訊傳播本身,涉及資料等生產要素有效流動、形成統一有序資料要素市場的層面。

歧視性的“資料封鎖”有可能涉及反壟斷法適用的問題,在反壟斷法之外,各國要求大型網際網路平臺實施無歧視開放的宏觀政策導向也是大勢所趨,背後都是對於“資料封鎖”可能導致的資料孤島、資料割據等效應的擔憂。

“資料封鎖”對於平臺經濟中其他主體的利益影響亦十分明顯,除了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平臺,對於使用者而言,以個人資料可攜帶權為代表的跨平臺資料轉移訴求正在興起,而對於平臺內經營者而言,將自身在平臺生態中積累的生產性資料資產,如聲譽、銷量、流量等,在不同平臺內打通使用,正是中小商家改善營商環境的重要訴求之一。

透過不同功能的資料開放和交換,實現開放平臺系統的拓展和延伸,吸引各種內容生產、商業經營等主體加入平臺系統,並以“開放”的姿態和商業模式獲取流量,進一步積累資料等生產要素,增強使用者吸引力和使用黏性。在這個意義上,資料交換和共享實際上成為加入某個平臺的“敲門磚”,透過開放資料或者封鎖資料,平臺可以實現對於自身開放邊界的控制,決定平臺架構內的資源向特定主體開放抑或封閉。

平臺的“資料封鎖”不僅面向可能具有競爭威脅的其他平臺,也面向其他平臺上的經營者。當平臺拒絕以API資料交換、小程式接入等方式提供服務,被拒絕的經營者面臨的情形是,無法跨平臺使用自己積累的資料要素,而需要在不同平臺內進行重複的經營和投資。個人使用者也面臨類似的情形,無法將自己在各個平臺累積的資料進行打通或相容性使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使用成本。在這個意義上,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並非如同有些學者所言,主要對大型平臺有利,而是實實在在能夠為平臺內經營者和個人使用者確立資料等要素的流通性,從而降低經營和使用成本。

“資料封鎖”的另一種情形,是平臺透過設定Robots協議或者技術措施,排除搜尋引擎等針對公開資料的爬取。目前,資料權屬相關的反不正當競爭司法實踐也傾向於支援此類設限行為。平臺透過建設自己的搜尋引擎,來提供對於這些內容資料的檢索服務。但是,此類公開資料封鎖的負面效應,也值得警惕,在移動網際網路演算法推送盛行的情況下,通用搜索引擎來滿足使用者主動檢索、獲取資訊的需求具有積極意義,也是網際網路環境下資訊有效、順暢傳播的最重要途徑之一。如果允許平臺自行對公開資料設限,隨意確立針對公開資料的排他性權屬,有可能加劇“資訊孤島”“資訊繭房”效應,不利於有價值資訊的公開、順暢流轉。

第三個層次:生態開放

互聯互通的第三個層次也應是最為重要的目標,即開啟彼此封閉的網際網路平臺生態,形成真正意義上“生態開放”的網際網路。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生態開放”就是連結、資料以及流量等具體要素開放的整體呈現。但是“生態開放”又有其獨立的含義。除了開啟外部連結、允許資料交換、打通流量通道等具體表現形式,“生態開放”更是一種理念、文化和發展模式的開放,是對接下來中國需要何種創新路徑的一種選擇,也是對中國網際網路往何處去這一根本問題的回答。

理解網際網路平臺生態的開放,首先需要建立起平臺生態系統的觀察視角。當下,平臺不只是簡單地提供一個交易市場,而是一個整合了多種服務市場及其彼此之間的互補效用、形成內部複雜互動關係的生態系統。隨著生態系統不停拓展邊界,平臺越來越傾向於透過控制和鎖定要素,將使用者注意力、流量、資料封閉在自己可控的範圍之內,形成“對內開放—對外封閉”的格局。

其次,對於平臺生態系統形成較為清晰認知的基礎之上,應當探索生態開放的基本框架和路徑。從平臺的雙重屬性出發,“生態開放”應當至少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需要重點關注平臺對於其掌握的基本生產要素的濫用行為,特別是其對資料和智慧財產權等要素的集中控制、排他性行使,及其對市場力量跨市場傳導的效果,防止透過對於要素的鎖定和封禁等行為,造成平臺生態系統的封閉,損害競爭。另一方面,需要重點關注平臺透過制定和實施規則,進行自我優待,壓制並消除潛在的平臺內和平臺外的競爭行為。制定公平、公開、公正的平臺規則,並要求其實施和執行過程保持開放和透明度,應成為“生態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

互聯互通作為網際網路的基本精神和關鍵核心,再次在中國網際網路的公共話語體系引起關注,是網際網路經濟形態發展到平臺主導型模式的結果,也是網際網路產業保持本色,及繼續健康有序發展的內生需求。

在監管部門的不懈推動下,中國網際網路平臺實現了不徹底的“開啟外鏈”,未來還需要進一步推動徹底的連結開放、資料開放,進而實現平臺生態的深度開放,真正促進數字經濟生產要素在平臺之間的低成本流動,為跨平臺以及外生於平臺的創新發展注入重要的動力。

劉曉春/文 作者單位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網際網路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編輯 趙方園 校對 楊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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