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忙幫不得!青海一男子只因做了這件事被判刑

9月8日

互助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

首例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案

對被告人雷某甲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元

這種忙幫不得!青海一男子只因做了這件事被判刑

法院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雷某甲在網上辦理貸款時被他人詐騙。後被告人雷某甲在明知他人會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活動,使用本人身份資訊、手機號碼辦理各類銀行卡20張並將賬戶資訊、密碼、銀行預留手機號、手機驗證碼等提供給對方使用,另外將自己之前辦理的尾號為4660的農業銀行卡提供給對方進行收款轉賬, 截止2020年11月份,21張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200餘萬元。期間被告人雷某甲將自己的微信賬戶供給對方進行支付結算,幫助對方充值提現、人臉識別、解除賬戶限制等業務,違法獲利10400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雷某甲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綜合被告人自首、自願認罪認罰等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我國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第十二條對本罪所涉“情節嚴重”做了明確規定。

這種忙幫不得!青海一男子只因做了這件事被判刑

法官提醒

各位居民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銀行卡、身份證、手機等,提高安全防範意識,遇到網路詐騙要及時報警,切勿走偏門貪小便宜,以免因小失大。不出售或借給他人使用,更不要提供銀行賬號、交易密碼給他人使用,否則可能個人資訊被盜用從而出現“被貸款”情況,甚至有可能成為電信詐騙的幫兇,構成犯罪,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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