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樂樂娛樂法日曆|體育無界,法律有界——萌卡籃球vs.NBA球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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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手遊侵權NBA

萌卡籃球是一款以NBA為題材的休閒競技遊戲。

在遊戲中,玩家扮演一名球隊經理,透過不斷補強陣容、培養球星,打造自己的強力球隊,在各級比賽中角逐。該遊戲的首次發表時間是2013年12月5日,2014年2月,零線公司以萌卡籃球遊戲軟體的著作權人身份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網站進行了著作權登記。萌卡籃球遊戲上線後,可透過91網、應用酷、蘋果商店等數十家遊戲平臺免費下載。該遊戲由成都藍飛互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藍飛公司)、青島零線互動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零線公司)以及廣州暢悅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暢悅公司)上線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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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卡籃球》使用了NBA現役球員、退役球員、主教練、管理層的卡通形象、姓名、綽號等多項NBA識別要素,其行為不僅涉嫌構成商標侵權,還涉嫌侵犯NBA特徵識別庫所享有的財產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因此,美商NBA產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公司)、上海蛙撲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蛙撲公司)將三被告共同起訴至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

No.2 《萌卡籃球》商標非近似,“以NBA為題材”的表達是正當使用

判斷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則——

①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隔離比較,對商標整體比對,也要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

②還要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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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訴標識大致等分為上下兩部分,上半部分由三個球員+籃球卡通圖案構成;下半部分由萌卡籃球中文+WWW。MCNBA。COM構成,中文字型遠大於英文字型。顯然,被訴標識的主要部分是卡通圖案和萌卡籃球中文,並不是域名中的NBA英文。

雖然NBA商標知名度高,但以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在隔離狀態下進行整體比對和要部比對,不難得出被訴標識與NBA商標不相同也不近似的結論。

所以,“萌卡籃球”不構成商標侵權。

那麼,被訴的遊戲簡介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根據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本案中,NBA商標並非臆造商標,NBA本義是NBA聯盟(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的簡稱。

"萌卡籃球是一款以NBA為題材的休閒競技遊戲",顯然此處NBA是作為本義使用,是為了對被訴遊戲題材進行說明的正當使用,並非用於識別被訴遊戲的來源,從而不能證明這個表述構成商標侵權。

No.3 “NBA集體肖像權、特徵識別庫的財產利益”是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權益

無論是集體肖像權還是特徵識別庫的財產利益,均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和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由此可知,民事權益既包括民事權利也包括民事利益。

民事權利是為了保護主體的某種利益而賦予的法律上的力,自然受到法律保護。民事利益雖然尚未被確定為民事權利,也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原告正是主張NBA集體肖像權、特徵識別庫的財產利益屬於民事利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由此可知,對於市場經營者而言,如果一方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了另一方的民事利益,該另一方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透過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來維護其民事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至十五條列舉了仿冒行為、壟斷經營、虛假廣告、侵害商業秘密、傾銷、搭售、商業詆譭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未經美商公司許可商品化使用NBA識別元素,並不符合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各自的構成要件。所以,被告沒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至第十五條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NBA聯賽在世界範圍內都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這種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歸根到底來源於NBA聯盟的鉅額投入和誠實經營。NBA識別元素商品化實現的商業利益正是這種投入和經營的結果。故NBA識別元素商品化壟斷使用實現的利益是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應由NBA聯盟享有。

原告所主張的NBA特徵識別庫的財產利益實際就是NBA識別元素商品化壟斷使用實現的民事利益。

No.4 卡通化的形象和修改的隊標仍具備強指向性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被訴遊戲並沒有使用NBA球員、教練、管理層的真人頭像,而是進行了卡通化的處理。被訴遊戲中的球隊名稱和隊標,也與NBA球隊名稱和隊標在拼寫和圖案方面存在細微的差別。

但對於相關公眾而言,這些經過卡通化處理的人物頭像和經過修改的球隊名稱及隊標,仍然具備NBA相關人物和球隊的顯著特徵,再結合人物的姓名、綽號和技術特點,足以毫不費力地指向相應的NBA球員、教練、管理層以及球隊。

所以,被訴遊戲使用NBA識別元素的事實當無疑問。

No.5 《萌卡籃球》故意商業化使用NBA元素,違反誠信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於NBA聯盟和聯賽、球星、球隊極高的知名度,相關公眾看到這些使用NBA識別元素的遊戲和商品時,就會引發觀賞NBA聯賽的愉悅,產生情感上的共鳴,從而激發購買的慾望。相關證據證明,NBA識別元素可以商品化,且如果商品化使用被某一市場經營者壟斷,其無疑將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佔據更大競爭優勢,贏得更多商業利益。

被告未選擇其他元素卻選擇NBA識別元素進行商品化使用,不是毫無目的的隨機行為,

而是希望透過利用NBA聯盟和聯賽的高知名度和美譽度,吸引更多玩家購買其遊戲服務,從而獲取更大利益的故意行為。

該行為並未得到美商公司許可,屬於搭別人知名度便車,攫取他人勞動成果的行為,無疑違反了誠信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損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權益,構成對二原告的不正當競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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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6 結合多要素,判賠300萬

綜上,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判決被告藍飛公司和零線公司應停止在萌卡籃球遊戲使用NBA識別元素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等300萬元,暢悅公司對其中的10萬元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考慮以下因素:

1。美商公司經營的NBA聯盟及相應識別標識集合具有較高商業價值和商業利益,應當給予相應司法力度的保護。

2。《萌卡籃球》侵權行為惡劣,且侵權主觀惡意明顯。從被訴行為來看,被訴遊戲不僅全面模仿和使用了大量NBA識別元素,且相關球員姓名、球隊名稱拼寫錯誤,不當降低了NBA球隊的聲譽;零線公司還另行註冊、使用兩個被訴域名,提供相關遊戲下載,進一步造成市場混淆。從主觀惡意來看,NBA聯盟早於2014年3月開始即與《萌卡籃球》涉嫌侵權事宜進行交涉,但《萌卡籃球》並未因此及時停止,反而繼續經營。而且,在2016年被訴“萌卡籃球”遊戲因投訴而被蘋果公司下架之後,《萌卡籃球》又更名為“萌卡MC”,重新在蘋果商店和萌卡籃球官網上架,可見其侵權主觀惡意明顯。

3。本案證據證明《萌卡籃球》侵權規模較大。不論是各遊戲平臺所顯示的被訴遊戲下載數量、被訴遊戲宣傳情況,還是與案外人的相關合作合同,均可證明相關遊戲下載量大,運營時間較久。

4。本案證據證明零線公司與藍飛公司侵權獲利較高。根據支付寶提供的支付寶賬戶流水,可以確認2013年12月17日至2015年11月10日期間被訴遊戲收入僅支付寶支付渠道即達到2444580元。且除了支付寶渠道之外,還存在蘋果平臺等其他支付渠道。可見被訴遊戲的收入遠遠不止以上金額。

有人言,有關智慧財產權的三項傳統的法律——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好比是浮在海面上的三座冰山,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是託著這三座冰山的海水。上述比喻說明的正是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智慧財產權法的補充作用

。現有智慧財產權專項立法不能保護或者超出其保護範圍的內容,可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來兜底調整,如商業秘密、未註冊商標、作品名稱等。

從“萌卡籃球”侵犯NBA集體形象商品化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一案,我們可以看出,NBA雖好,蹭熱度可不要“貪杯”;否則,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即使自認為逃出了智慧財產權法的規制範圍,也會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時刻等待著“重拳出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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