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訊保護法》下月實施,中消協釋出提示不得將人臉識別作為唯一驗證...

原標題:《個人資訊保護法》下月實施,中消協釋出提示不得將人臉識別作為唯一驗證方式

(記者 張楠)作為一部保護公民個人資訊的專門法律,11月1日,《個人資訊保護法》將正式實施。10月28日,中消協釋出提示: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推送商業資訊;小區物業、經營場所不能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的唯一驗證方式;快遞單據等帶有個人資訊的單據和資料,使用完後應及時銷燬,或是塗抹掉關鍵資訊後再丟棄。

近年來,中消協在開展消費維權工作中發現,消費者反映比較突出的個人資訊問題主要集中在手機APP過度索權、消費者個人資訊被洩露、非法推送商業資訊、“大資料殺熟”以及敏感個人資訊的非法處理等方面。如2020年5月,江蘇淮安警方破獲一起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某銀行員工以每條80-100元的價格,將銀行卡使用人的身份資訊、電話號碼、餘額甚至交易記錄售賣謀利,涉及個人資訊5萬餘條;2021年央視3·15晚會驚曝多家知名商店安裝人臉識別攝像頭,海量人臉資訊被收集,但卻沒有一個商家明確告知消費者,徵得同意更是無從談起。

中消協提示,收集消費者個人資訊,應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保證消費者知情,並徵得消費者本人同意。經營者不得采取一攬子授權、強制同意等方式處理消費者個人資訊;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推送商業資訊。

經營者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資訊。個人資訊的儲存期限應當為實現處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時間。除了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個人資訊,經營者不得以消費者不同意處理其個人資訊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手機APP等不得因使用者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資訊,而拒絕使用者使用其基本功能的服務。

小區、經營場所不能強制業主或者消費者進行人臉識別。人臉識別作為一種敏感個人資訊,一旦洩露容易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小區物業、經營場所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的唯一驗證方式缺乏充分的必要性,也很難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應當提供其他替代性的驗證方式供業主或者消費者自主選擇。經營者更不能為了商業目的非法收集消費者的人臉識別資訊。

中消協也提醒消費者,只在確屬必要的情況下才向經營者提供個人資訊或者進行授權。當消費者不同意經營者繼續處理其個人資訊時,要積極行使“撤回同意”權利,要求經營者停止處理或及時刪除其個人資訊。另外要注意銷燬帶有個人資訊的單據和資料,如妥善處理未脫敏的快遞單據等帶有個人資訊的單據和資料,使用完後應及時銷燬。(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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