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吳偉青案好心扶起摔倒老人反被索賠20萬,為證清白跳水自盡

自2006年南京彭宇案之後,原本被提倡的好人好事開始讓人望而卻步。我們從小學習雷鋒精神,學習樂於助人長大,等真正長大後,卻對是否扶摔倒老人,是否勸阻街上的不良行為開始產生躊躇。

雖然彭宇案的真相是彭宇的確與老人徐壽蘭相撞,但事情的真相又有多少人會去在意?社會大風氣已經形成。在逐漸冷漠的社會中,還能堅持本心,樂於見義勇為的廣東青年吳偉青是那麼難得,可這一次,好心的人卻真正寒了心,甚至為此喪了命,這一樁樁案件下來不禁讓人沉思,現在的人究竟怎麼了?

吳偉青的事情,還得從2013年12月31日說起。這一天中午1點左右,位於廣東省河源市東源縣的剷車工吳偉青正騎著摩托車

至中聯街下街路段時,碰到了一個正在往前走的老人周火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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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偉青本來都駕車超過了周火仟,但他突然從後視鏡中看到周火仟摔倒了。好心的吳偉青立刻掉頭回去,扶起了周火仟,卻沒想到被周火仟一口咬住,是自己撞倒了他才害得他摔倒了。二人的爭吵聲引出了附近的居民周某,在周某的調解下,吳偉青先跟周某一同將周火仟送到了醫院。

經過醫院檢查,發現周火仟右股骨頸骨折,當時吳偉青就先替周火仟墊付了300元的醫藥費。對於45歲的吳偉青來說,300塊錢雖然不多,但也是自己兩三天的工資,對於一個路上碰到的意外摔倒的老大爺來說,自己已經是仁至義盡了。

他萬萬沒想到的是,等到周火仟的家屬一來,直接就指著他說,就是他撞倒了周火仟,必須出3000元的醫藥費。這下子吳偉青傻了眼,自己好心扶個摔倒的老人,怎麼就被訛上了?周火仟的家屬還張口閉口就是:“如果不是你撞的,你怎麼會將人送到醫院,還給墊付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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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樣倒打一耙的說辭,吳偉青無奈極了,但由於當時旁邊並沒有別的目擊者,周火仟的家屬又人多勢眾,吳偉青只能認了栽,把剛領到手的工資交了出來,拿去給周火仟支付前期的醫藥費。

回去後吳偉青越想越不是滋味,因此主動找上交警,想要查清這起事故,證明自己的清白。但可惜的是那段路並沒有監控,周圍也沒有別的目擊者,那位周某也是在二人爭吵後才出現的。

吳偉青跑了一整天,卻什麼都沒有查出來,心中充滿了沮喪跟懊惱,他開始後悔,為什麼要忍不住做好事,結果卻將自己折了進去。吳偉青的家人這時候反而出來安慰他,跟他說就當花錢長教訓了,做錯事的是訛人的,見義勇為永遠不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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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萬萬沒想到,就在吳偉青好不容易接受了自己做好事被訛錢之事後,周火仟的女兒一個電話打來,張口就要20萬。對於吳偉青的家庭來說,20萬是根本拿不出來的一筆錢,這下子他徹底崩潰了。

2天后,吳偉青再一次來到交警大隊做筆錄,這次筆錄讓他身心俱疲,沒有任何辦法證明不是他撞的周火仟。吳偉青雖然好心,但對於法律還是缺乏一定的認識的,再加上他的家庭並不是很富裕,以為沒有人證明不是自己撞的周火仟,自己就會被判定為撞倒了周火仟,然後自己一定要賠償這20萬。

痛苦萬分的吳偉青在1月2日這天從交警大隊出來後,給親朋好友挨個打了電話,表明自己真的是被冤枉的,之後就再無音訊。吳偉青的家人久久等不回吳偉青後一下子就急了,趕緊出去找尋,沒想到找到吳偉青時他已經變成了一具冰冷的屍體——吳偉青在實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為了自證清白,竟然選擇跳水自盡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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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決絕的行為一下子就讓大眾明白了,吳偉青這回大概是真的被訛上了,一位來自深圳的好心人為了幫吳偉青證明清白,特地挑了個周火仟家屬不在的時候找上週火仟,悄悄開了錄音筆。

可能是因為家屬不在,也可能是因為來的是個不知名的陌生人,周火仟這下子終於說了實話。周火仟承認, 的確不是吳偉青撞的自己,自己只是不小心跌倒,之所以說是吳偉青撞的自己,是因為害怕子女不給自己出醫藥費,自己沒人花錢治病心裡慌。

只是因為害怕子女不給自己治病,就傷害了另外一條無辜的性命,這樣的行為讓人實在不知道該說些什麼。在得知吳偉青竟然跳水自證清白後,周火仟沉默了,不知道此時此刻他是否有過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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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之後當週火仟的子女在時,周火仟又再度不承認自己說過的這些話,只一口咬定是吳偉青撞的自己。

但不論周火仟以及其家屬如何發言,其實吳偉青都不需要用這麼決絕的方式來進行自證,因為在中國的律法中,有這麼一條規定,那就是如果需要起訴,得要起訴人方面進行舉證,通俗來說就是我們常說的“誰起訴誰舉證。”

這條規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吳偉青雖然找不到自己沒有撞周火仟的證據,但同時,周火仟以及其家屬也找不到吳偉青撞倒了周火仟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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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別說之後警方跟醫院透過仔細檢查周火仟的傷痕,發現其傷痕並不能證明是由摩托車撞倒所致,也就是說周火仟的家屬要求吳偉青因此賠償20萬元,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但悲劇已經發生,為了保護這些見義勇為,樂於做好事的人,不讓好人寒了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寫了這麼一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雖然不能完全避免一些做好事的人可能碰到被倒打一耙的事情,但至少證明了社會已經開始在重視這件事情,並利用法律給好人儘可能多的保障,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弘揚真善美、發揚樂於助人的精神,依舊會成為社會的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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