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花11萬給兒子娶越南媳婦,事後失蹤竟是非法偷渡,想要回彩禮

湖南株洲60歲的徐女士著急抱孫子,30歲的兒子還沒結婚。於是花11萬透過中間人娶了個越南媳婦,與中間人約定如果逃跑就要退錢。20天后越南媳婦忽然跑了,當再次找回媳婦發現媒人在這20多天里正在介紹她和別人相親。於是要求退錢,媒人表示對方不肯退錢。徐女士報警得知越南媳婦是非法偷渡來中國的。(來源瀟湘晨報)

母親花11萬給兒子娶越南媳婦,事後失蹤竟是非法偷渡,想要回彩禮

徐女士為了兒子能傳宗接代也是費勁了心思,只可惜遇到了非法偷渡到中國的越南媳婦。其實我更願意相信是中間人和越南姑娘合謀進行騙彩禮的。不然在越南媳婦逃跑的20天裡,媒人為何又再次介紹姑娘相親?

對於徐女士想要要回11萬彩禮的想法,無論她們之前是否簽訂了逃跑、欺詐就可以退彩禮的協議,在法律上,徐女士一家都是可以向對方要回這11萬彩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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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解釋對彩禮問題的規定,在滿足以下情況之一的,就可以要回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男方給付並導致生活困難的。

本案中,徐女士兒子只是與越南姑娘住在一起20多天,並沒有辦理任何結婚登記,而我國也不承認事實婚姻,因此根據規定兩人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情況下,徐女士自然是可以向對方要回11萬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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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媒人是否和越南姑娘合謀騙彩禮的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如果真的查明兩人透過這種形式騙財禮,那就可能涉嫌形式詐騙罪。

根據刑法規定,兩人以非法佔有徐女士彩禮錢財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越南姑娘非法偷渡的事實,並讓徐女士誤認為她是要嫁給兒子而產生認識錯誤,進而交付了彩禮,上當受騙。這也屬於刑法中的詐騙罪。

至於非法偷渡到中國的越南媳婦,一旦查明犯罪,根據《刑法》,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即便是沒有犯罪,她的非法偷渡行為也會被遣送回越南。對那些安排她偷渡到中國的人,則是構成“阻止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這也是一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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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批評徐女士,兒子30多了找不到物件是自己該著急的事嗎?兒子自己沒出息,即便找到越南媳婦以後媽寶男怎麼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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