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4月15日起實施

《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4月15日起實施

裝修影響鄰房安全最高可罰5000元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五項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1。按照設計用途、建築物使用性質及房屋權屬證明記載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2。檢查、維修房屋,及時治理房屋使用安全隱患

3。房屋的裝飾裝修不得影響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危及房屋的使用安全和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

4。委託房屋安全鑑定

5。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市、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對拒不履行安全責任的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每日甘肅網3月13日訊

(西部商報首席記者 丁煒娜)《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將於4月15日起正式實施。《辦法》從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搶險等方面明確了各級政府的管理職責,完善了房屋安全管理體系,對房屋安全使用、隱患排查、督促治理等都作了規定。

房屋產權人不得將安全責任轉嫁於承租人

《辦法》明確,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所有權人與實際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權人不得以與實際使用人、管理人之間的約定為由拒絕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因房屋產權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權人無法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的,房屋實際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責任。國家直管公有房屋的管理單位是國家直管公有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銷售商品房要向買受人提供《房屋質量保證書》

《辦法》要求,開發、建設單位銷售商品房屋時,應當向買受人提供《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告知房屋的基本情況、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就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將房屋結構形式、設計使用年限和結構改造情況等基本事項,在房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中註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在住宅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時,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住宅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建築幕牆竣工後每十年安檢一次

《辦法》規定,既有建築幕牆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原則上每十年進行一次安全性鑑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託具有建築幕牆檢測與設計能力的單位進行安全鑑定:(一)面板、連線構件或者區域性牆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象;(二)遭受風暴、地震、雷擊、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造成損壞的;(三)相關建築主體結構經檢測、鑑定存在安全隱患。

進行管線開挖施工、地下設施施工、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致使周邊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若未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市、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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