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營改增36號文規定
,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
,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徵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透過新系統中
差額徵稅開票功能
,錄入含稅銷售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列印“差額徵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專案混開。
【案例】某旅行社一般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適用稅率為6%,收取的全部價款為212萬元,扣除額159萬元。
1
、在老營業稅體系下,差額徵稅,全額開具地稅發票212萬元。
營業稅=(212-159)*5%=53*5%=2。65萬元
2
、根據
財稅【2016】36號文
,差額計算銷售額
增值稅銷項稅額=【(212-159)/(1+6%)】*6%=50*6%=3萬元
向購買方開具一部分增值稅專用發票,一部分增值稅普通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50萬 稅率6% 稅額3萬
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159萬
兩張發票合計212萬元。
3
、根據國稅總局2016年36號公告,差額計算銷售額
增值稅銷項稅額=[(212-159)/(1+6%)]*6%=50*6%=3萬元
不含稅銷售額=212-3=209萬元
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209萬 稅率* 稅額3萬
4
、增值稅銷項稅額=【212/(1+6%)】*6%=200*6%=12萬元
不含稅銷售額=212-12=200萬
銷項稅額12萬元中僅有3萬元進入應納稅額,其餘的9萬元轉化為銷售方收益。
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金額200萬 稅率6% 稅額12萬
上面的哪一種增值稅處理是正確的?
這就是差額徵稅的開票方式驚天變化。
旅行社會計分錄參考:(萬元)
借:銀行存款 212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2
借:主營業務成本 1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9
貸:銀行存款 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