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使領館婚姻登記攻略

不少朋友私信中創僑智小編,在駐外使館和境外機關辦理結婚證有什麼區別?有什麼便利或者侷限嗎?

今天中創僑智小編為大家詳細講解一下。

在駐外使館和境外機關辦理結婚證的區別:

中國公民是在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的領事婚姻登記,可直接在中國內地使用。

中國公民是在國外依法辦理的結婚證,不可直接在中國內地使用。應先在當地辦結婚證的公證,再向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領事認證,方可在中國使用。

駐外使領館婚姻登記攻略

中國駐外使領館為中國公民就近辦理婚姻登記提供了實實在在的便利,但也有一定的侷限性,中創僑智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

第一,男女雙方當事人須均系居住於駐在國的中國公民。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非中國公民,或者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系臨時出國人員,均不可在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辦婚姻登記;

第二,駐在國法律必須承認領事結婚登記或領事離婚登記的效力,否則,男女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只在中國境內產生法律效力;

第三,領事結婚、離婚證書上通常採用男女雙方當事人在國外持用的中國護照號碼,而非國內的身份證號碼,且當事人的持照情況可能因護照失效或丟失等原因而變化,還有,國內一些機構往往要求當事人提供“護照持用人與身份證持用人為同一人”的證明材料,客觀上給當事人帶來諸多不便;

第四,如果男女雙方當事人在申辦領事結婚登記後加入外國國籍,他們就不能向辦理結婚登記的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辦離婚登記。

駐外使領館婚姻登記攻略

典型案例1:

男女雙方須均為中國公民

中國公民A(女)在R國留學時,與R籍華人B(男)是同學,多年的同窗友誼綻開了愛情之花。經雙方家長同意,他們決定就近向中國駐R國使館申領“中國紅”的結婚證書。諮詢後得知,使館不可為一箇中國公民和一個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國《婚姻登記條例》第1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男女雙方均居住於駐在國的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鑑此,中國駐外使領館只可為雙方均為中國公民的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根據現行規定和做法,A和B可選擇向中國或R國境內主管機關申辦結婚登記手續。

典型案例2:

駐在國法律須承認領事婚姻登記的效力

中國公民A(男)和B(女)長期在M國的一家合資公司工作。多年來,他們在異國他鄉相互照顧,彼此相愛。經雙方父母同意,二人決定向中國駐當地使館申辦結婚登記手續。聽朋友介紹,他們符合前述《婚姻登記條例》第19條規定,屬於“男女雙方均居住於駐在國的中國公民”。

但是,二人沒想到,M國法律不承認領事結婚的效力。如果中國駐M國使館為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該婚姻關係只能確保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在主管領事耐心解釋,並說明可選擇向中國境內或當地主管機關申辦結婚登記手續之後,他們決定擇日專程回國辦理相關手續。

中創僑智小編提醒大家,中國公民如欲到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辦婚姻登記,還需事先做好功課,瞭解各種法律規定,權衡利弊,慎重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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