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話說:“死者為大。”因為我國自古起就十分重視祭祀,祭祖至今仍有非凡的意義,子孫後輩會記得自己的祖先,親人離世,也會風光大辦喪事,同時也體現了對死亡的敬畏,不過靠著死人為自己謀利,或者因為自家有人離世,便不分青紅皂白,胡攪蠻纏,也未必是對死者的尊敬、愛戴。
與很多人一樣,王女士也喜歡在家裡種些東西,並且她是住在郊區的別墅,院子裡有塊地方,也能滿足她種東西的樂趣,但不成想,這種著種著竟還種出事了,原因則是出在王女士的鄰居李某某的身上。
李某某已經上了年紀,特別寶貝自己的孫子,有一天想著給孫子包頓韭菜餃子,但李某某並沒有去購買韭菜,而是看鄰居家的“韭菜”長得挺好,便在沒有與王女士打招呼的情況下偷偷爬進了鄰居家的院子,又偷割了韭菜。
李某某的孫子美美地吃上了一頓韭菜餃子,結果卻吃出事來了,孫子的身體很快出現了不良反應,可把李某某急壞了,連忙把孫子送去了醫院,還好搶救及時,孫子的命是保住了,李某某則得知孫子是中了毒。
為什麼會中毒?就是那盤餃子出了問題。原來鄰居家種的不是韭菜,而是洋水仙,王女士種植洋水仙,自然是因為它有觀賞價值,看著賞心悅目。洋水仙也是世界著名的球根花卉,並沒有被禁止私自種植。
可李某某得知寶貝孫子中毒是因為鄰居家的洋水仙,當即就跑到王女士家鬧,其子女也不阻攔,也同樣到王女士家鬧,聲稱王女士不該在公共場所種植有毒的植物,要求王女士賠償50萬。
按理說,是王女士家進了“賊”,偷割了她種植的洋水仙,結果對方倒打一耙,反倒斥責王女士在公共場所種植洋水仙,把孫子中毒的事情歸咎於王女士,要求賠償。而且還有人建議王女士不僅要剷除了洋水仙,以後在院子裡種花花草草,得插上牌子寫明品種,註明能不能吃。
對此,王女士實在無法理解,她在自家院子裡種花花草草有問題嗎?據王女士所說,李某某還是個“慣偷”,在此之前就偷摘過她種的鬱金香、月季等花,只是礙於雙方是鄰居,王女士也就沒有多說什麼。
值得一提的是,偷花雖不構成刑事犯罪,但也是違法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另外,王女士的院子並非公共場所,其修有鐵籬笆,只不過並不是很高,但仍不能認定其院落是公共場所,房產證上亦有登記,因此王女士是可以拿出相關證明,而李某某未經允許,私自闖入,是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之嫌。
王女士是否應當給予賠償?
本案中,李某某的孫子之所以會中毒,是因為李某某的違法行為,而非王女士在自家院子裡種植洋水仙,李某某孫中毒與王女士種植洋水仙不存在有因果關係,因此就算李某某及其家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也不可能獲得法院的支援,王女士無需賠償。
事實上,“韭菜中毒”並非這一例事例,在2007年3月,山東省利津縣某村村民高某見村民李才(化名)地裡的韭菜長得特別好,於是趁著四下無人,偷割一小捆帶回家,後送了鄰居崔某。
崔某便做了一頓韭菜水餃,結果一家三口都中毒,經診斷,崔某一家是誤食了含有農藥的韭菜。
山東省利津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依法作出判決,被告高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崔某一家三口中毒的結果與高某偷割他人韭菜存在有因果關係,李才在本案中並不用擔責。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另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李某某韭菜案例中,王女士對李某某及其孫子並不構成侵權責任,李某某則應當承擔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