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父親留下的40萬存單取錢,銀行稱系假存單,當事人起訴銀行後,警方以刑案介入,立案四年無果

男子持父親留下的40萬存單取錢,銀行稱系假存單,當事人起訴銀行後,警方以刑案介入,立案四年無果

男子持父親留下的40萬存單取錢,銀行稱系假存單,當事人起訴銀行後,警方以刑案介入,立案四年無果

河南省漯河市一老人病重期間為家人留下一張40萬元的定期存款單(20年)。存款到期後,男子家人去銀行取款(連本帶息204萬),銀行先是說要對賬、查存根,期間又讓死者家屬做公證,最後又報案男子家屬詐騙。警方最初稱案件是經濟糾紛,建議雙方走訴訟程式。男子家屬將銀行起訴後,警方又以刑事案件介入。

“警方介入5年多,立案4年多,至今沒有結果。”7月28日,漯河市的張先生告訴華商報記者,5年來,案件沒有任何進展,他和家人也未被採取任何強制措施,“我們不相信存單是假的,因為沒有父母會給子女留一張假存單,讓子女去違法犯罪。”

講述:

父親病重期間交給母親一張40萬元定期存單讓養老

趙先生說,母親在世時一直在反映他們的案子,今年3月老人離世時仍囑咐兒女,一定要幫她討個公道

趙先生是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人,今年57歲。“我家兄弟姐妹5個,我上面有兩個姐姐,下面有一個弟弟和妹妹。”趙先生說,他父親在世時是村裡的能人,擔任過多年村幹部,卸任後又開始做生意。“父親買賣過木材、開過餐館、開過農機門市部,由於人緣好、講誠信,多年下來,積累了一定財富。”

趙先生回憶,2009年年初,父親病重期間,母親傷心不已,經常當著父親的面落淚。“有一天,父親讓母親從箱底拿出一本書,從書裡翻出一張40萬元的定期存單對母親說:別哭了,也別難受了,你老了不會受罪的,這些錢是我為你養老準備的。”

“父親去世後,母親將存單拿給我看,我才知道,1995年1月12日,父親透過村上的信貸員,在當地信用社存了40萬元定期存款,存期20年,月息17。1釐。”趙先生說,當時母親曾讓他去信用社取錢,他看父親存的是定期,擔心提前取划不來,就沒有取。

意外:

家屬取錢時,信用社報案稱存單是假的

2015年5月,趙先生的母親將當地信用社起訴至法院

警方介入後,趙先生母親起訴信用社案一審、二審均被駁回起訴。

2015年1月中旬,受母親委託,趙先生到當地信用社去取錢。信用社工作人員看了存單後說,趙先生的存款數額較大,需要對賬、查詢存根。由於當年的存單都是手寫的,沒有聯網,趙先生對此表示理解。

查詢一段時間後,信用社工作人員說,由於機構改革,存根未找到,加之當年的賬目未上網,不能對賬,建議趙先生留下存單影印件,等候通知。

一個月後,趙先生再次拿著存單到當地信用社取款。信用社讓趙先生到漯河市召陵區信用聯社處理。趙先生到召陵信用聯社後,一個女會計拿著存單去對賬,讓趙先生在辦公室等候。一個多小時後,轄區兩名民警來到信用聯社辦公室,說信用社報警稱趙先生所持的存單是假存單,趙先生涉嫌詐騙。

此後,趙先生等人被帶到信用聯社轄區派出所。在派出所,趙先生詳細向民警說明了情況。民警對趙先生所持存單進行了反覆檢視後,準備讓趙先生走。信用聯社工作人員不同意,民警又將趙先生等人帶到刑警隊。刑警瞭解情況後,同樣不能確定是詐騙,建議趙先生和信用社透過訴訟程式解決糾紛。

第二天,趙先生再次拿著存單到召陵信用聯社要求取款,聯社工作人員讓趙先生等人到相關部門作公證,公證後帶著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在當地信用社取款。2015年4月23日,趙先生帶著公證再次到當地信用社取款,當地信用社同樣報警。在當地派出所,民警對趙先生問詢後亦稱,趙先生和信用社的糾紛屬於民事經濟糾紛,雙方可透過訴訟程式解決。

起訴:

當事人家屬起訴信用社,對方6條理由“證明存單是假”

“2015年5月,我母親將當地信用社及召陵區信用聯社起訴至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們本金及利息20416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提交的定期儲蓄存款單顯示存入日期為1995年1月12日,戶名為趙某(趙先生父親),存入金額為人民幣40萬元,存期為“8上”,2015年1月12日到期,月息為17釐1毫。

案件審理期間,召陵區信用聯社辯稱:原告所持有的存單是一張有重大瑕疵的存單,原、被告之間根本不存在真實的存款關係,本案所涉存款人趙某根本未向被告交付存單所記載的款項,故被告不具有任何給付存款的義務。

為證明趙先生所持的存單為假,召陵區信用聯社提出了6點理由:存單印章模糊,根本證明不了是原萬金(地名)信用社的印章,同時期萬金信用社公章外邊緣為空心,該存款單上面的印章邊緣為實心,經比對,該存款單上面的公章直徑比萬金信用社同時期使用的業務公章直徑小,該存款單上面楊某的小章也為實心,萬金信用社同時期使用的楊某的小章為空心;原告稱該存款單經辦人為楊某也不成立,因該存款單上的簽字根本不是楊某所寫;該存款單顯示的存期20年不合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根本沒有8年以上的存款期限;該存款單上書寫的存款額後面的“園”不符合銀行工作人員的書寫習慣;該存款單下面出納、複核、記賬等欄處均沒有經辦人的簽章;根據被告同時期的單據領用記載,如果該筆存款真實,該存款的存入時間應為1996年4月,而非存款單顯示的1995年1月。

對於信用聯社的6點理由,趙先生和家人均不認可。“經查詢,當年定期存款8年以上月利息17。1釐是真實存在的;當時信用社管理不規範,很多信貸員拿著蓋有信用社公章的單據到鄉村吸收存款,存單號未按順序開具、存單上沒有出納等經辦人的簽章很正常;案件審理期間,法院曾要求信用社出具當年的印章、印泥、印模進行鑑定,信用社稱丟了,導致司法部門無法鑑定。

立案:

公安機關以刑事案件介入,立案4年無結果

近年來,趙先生一直在為案子的事奔波

趙先生說,就在法院要依法判決時,2015年12月,當地第三家公安機關受理了信用社的報案,並於2016年1月向召陵區法院出具情況說明書:趙先生持存單涉嫌詐騙一案,該局經調查後初步認定為刑事案件,因當事人不配合,公安機關暫未提取到該案的假存單,無法出具鑑定結論,因此無法立案。

由於案件性質發生變化,2016年3月,召陵區法院裁定:因公安機關初步認定為刑事案件,故本案不屬於民事訴訟範圍,駁回原告起訴。

由於當時公安機關並未就“詐騙一案”正式立案,趙先生家人對一審裁定不服,向漯河市中院提出上訴。2016年4月,趙先生家人的上訴被漯河中院駁回,維持原裁定。

2016年9月,趙先生所持的存單被辦案機關帶走調查、鑑定。廣州一家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是:該存單誕生最早不超過1996年1月前後,儲蓄專櫃印文的形成時間與其標稱的1995年1月12日的時間不符。

“我們對這個鑑定結果不服,申請讓權威鑑定機構進行二次鑑定,但辦案機關未同意。”7月28日,趙先生告訴華商報記者,直到2017年4月10日,公安機關才對該案正式立案。“立案4年多了,一直沒有結果,也沒有對任何人採取強制措施。如果我們涉嫌詐騙,該抓就抓,該刑拘就刑拘,該移送起訴就移送起訴。如果我們沒有犯罪,就請將存單返還我們,我們將依法維權,為自己討一個公道。”

趙先生說,他不相信父親會留下一張假存單害他們,“天下沒有哪位父親會這樣做。”他說,近年來,他和母親多次向相關部門反映他們的問題,一直沒有進展。“今年3月,86歲的老母親含恨離世,臨終時,母親還叮囑我們,一定要拿回父親的存款,一定要給她和父親討個說法。”說到這裡,趙先生泣不成聲。

回覆:

涉案人均已去世,無法確認誰是犯罪嫌疑人

趙先生所持存單究竟是真是假?當年是怎麼辦理的?案件現在是什麼狀態?何時會結案?

7月28日上午,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漯河市召陵區信用聯社辦公室工作人員稱,其剛調來不久,不瞭解情況,待其向領導彙報後回覆記者。截至記者發稿,尚未收到回覆。

當天中午,負責辦理此案的張警官告訴華商報記者,該案正在偵辦之中,尚沒有結果。“經鑑定,趙先生所持的存單的確是假的,由於趙先生的父親和存單的經辦人均已離世,現在無法確定誰是犯罪嫌疑人,也沒有證據,因此不好結案。”

張警官說,該案比較複雜,辦案機關曾多次探討,也向上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彙報過多次。“我們知道當事人近年來一直在向各級部門反映,也申請檢察院進行過刑事監督,案件仍在繼續偵辦之中。”

“我們兄弟姐妹5個都有自己的事業,並不缺錢,這些年我們之所以一直在反映此事,只是想弄清事件真相,給父母討回一個公道。”趙先生希望辦案機關儘快結案,還事實真相,給他們一個說法,也希望早日拿回父親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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