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15年、二審改判無罪 浙江商人楊興元獲國家賠償36萬元

一審15年、二審改判無罪 浙江商人楊興元獲國家賠償36萬元

經濟觀察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李微敖 種昂 經濟觀察報曾持續報道的浙江義烏商人楊興元一案,近日又有新的動向。

楊興元案的一審法院——江西宜春高安市法院,近日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2021)贛0983法賠1號】,決定向楊興元賠償人身自由金 24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萬元,共計36萬餘元;同時,高安法院將“在侵權行為影響範圍內”,為楊興元“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

2021年9月8日,楊興元的家屬告知經濟觀察網記者上述訊息,並出示了高安市法院作出的這一《國家賠償決定書》。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一審時代表公訴方出庭的高安市檢察院檢察官塗春明,在楊興元案二審宣判前,因其“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同時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他人給與財物”,而被逮捕。

塗春明後由江西宜春樟樹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行賄罪提起公訴,亦被法院宣判,但其判決結果,因“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網際網路公佈的其他情形”而未予公開。

並且,基於楊興元案主要事實而引發的民事訴訟,目前在浙江省又出現了彷彿“翻烙餅”一般的變化。

民事訴訟多番敗訴後 江西高安蓮花公司刑事報案

楊興元,1959年3月出生,浙江金華義烏人。

2016年7月前後,與楊興元曾有資金往來的江西宜春高安市蓮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高安蓮花公司)向江西宜春高安市公安局報案,稱楊興元在2007年10月虛構了借900萬元給高安蓮花公司的事實,此舉涉嫌詐騙。

高安蓮花公司成立於2004年,葉榮興曾為法定代表人。2007年5月7日,該公司股權變更,饒光輝成為股東之一。同年12月24日,饒光輝取代葉榮興成為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後來的數次股權變更中,饒光輝持有高安蓮花公司的股份不斷增加,不晚於2009年7月已持有該公司60%的股權,成為實際控制人。到2016年3月,饒光輝已經持有高安蓮花公司80%的股權。

生於1956年5月的饒光輝,曾為高安市公安局的一名警官,並曾任高安市交警大隊副隊長職務。

2019年,經濟觀察網記者曾致電饒光輝。饒光輝表示,他從2006年後就不再擔任高安市交警大隊副隊長職務。

而一份江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申請表則載明:饒光輝是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正科級的職員,其工作履職時間為1974年12月—2016年6月。該申請表同時蓋有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的公章。

實際上,在高安蓮花公司報警之前,其與楊興元一方在900萬元借款問題上,於2011年至2014年的4年左右時間裡,已經歷經義烏市人民法院、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三級法院的一審、二審和再審的至少五次審判。這三級法院均判高安蓮花公司,應該向楊興元一方支付900萬元的借款及相應的利息。

一審15年 二審無罪 楊興元案大反轉

2016年8月3日,江西宜春高安市公安局立案,並將楊興元列為刑拘逃犯,上網追逃。刑事的介入,使得這一事件發生了急劇的改變。

2017年9月7日,楊興元被警方刑拘。

2019年5月27日,在被羈押近2年後,高安市法院一審判決:楊興元犯詐騙罪,處有期徒刑14年,罰金50萬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處有期徒刑3年,罰金20萬元,兩罪並罰,共處有期徒刑15年、罰金70萬元。

但詭異的是,在2018年5月24日,即楊興元被羈押之後、一審宣判之前,時任高安市檢察院的檢察官塗春明,曾向楊興元的家屬提出,如果楊家解除因為借款問題而對高安蓮花公司的財產查封,則高安市檢察院可以撤銷對楊興元的起訴。

經濟觀察網記者得到的當時的錄音顯示,塗春明對楊興元的家屬稱:“這個案子,詐騙案和經濟糾紛之間就是一線之隔……單獨對於行賄罪來講,我們沒有管轄權的;單獨對詐騙罪,我們是有管轄權的,兩個加在一起我們有管轄權。如果這個案子我們不做犯罪處理的話,我們也可以移送到你們(浙江)那裡處理……我只是給你們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案,你自己要評估這個後果,要意識到會有什麼後果。我們司法機關不可能辦錯案,(罪名成立後)判了10年以上,你同意也得解封,不同意也得解封,但是到那時候就晚了。”

而在楊興元案一審開庭時,塗春明還是代表高安市檢察院出庭支援公訴的檢察官。

一審宣判之後,楊興元不服,向江西省宜春市中院提起上訴。

2019年6月10日,一審被判15年的楊興元,被允許取保候審。

同年10月12日,宜春中院二審宣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楊興元無罪。

而在此案一審階段表現“異常”的高安市檢察院檢察官塗春明,則在2019年9月左右,已然“落馬”。

2020年3月,中國檢察網又公佈:“近日,(江西宜春)樟樹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塗春明以涉嫌受賄罪、行賄罪提起公訴。經查,塗春明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同時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他人給與財物。”

目前,塗春明已被法院依法宣判,但具體的判決結果,因“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網際網路公佈的其他情形”而未予公開。

江西法院作出國家賠償 浙江民事訴訟又“翻烙餅”?

2021年6月21日,楊興元以二審判其無罪為由,向一審法院江西宜春高安市法院申請國家賠償。楊興元提出的賠償要求包括:

其一,人身自由賠償金 240649。5元——因為他共被羈押失去自由645天,而2021年5

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自當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73。10元,以645天計算,即為240649。5元。

其二,支付侵犯公民健康權賠償金107868元;

其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等。

高安市法院承認,楊興元一案“案件前後歷時2年多,給楊興元造成了精神損害,並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後果”,因此決定向楊興元賠償人身自由金240649。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萬元,共計360649。5元。同時,高安法院將“在侵權行為影響範圍內”,為楊興元“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

對於楊興元主張的生命健康權的賠償訴求,高安法院認為,楊興元患有的疾病“在其被刑拘之前就已經患有,並不是因審判行為或關押行為才造成的,屬基礎性疾病”,因此不予支援。

江西此處一波漸平,浙江一波又再起。

基於楊興元與高安蓮花公司900萬借款問題而引發的民事訴訟,在浙江省又出現了彷彿“翻烙餅”一般的變化:

此前在2011-2014年2月的大概2年時間裡,歷經浙江義烏市人民法院、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和再審,三級法院至少五次審判中,對壘楊興元等人但均敗訴的高安蓮花公司,再一次向浙江省高院提起再審申請。

2020年11月19日,在由浙江省高院作出的民事審判發生法律效力6年多之後,浙江省高院自己又裁定,同意高安蓮花公司的請求,進行再(再)審。

2021年6月,此案再審在浙江省高院開庭,具體由浙江省高院審監一庭審理。

2021年8月,浙江省高院審監一庭庭長倪代化在接受經濟觀察網記者的詢問時表示,案件目前仍然在審理中,對於為何這樣一起經歷了多番審判的案件,又在6年多後啟動再(再)審等問題,他不便回答。

經濟觀察網記者從楊興元一方得知,截至2021年9月8日,該案的再(再)審,浙江省高院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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