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犯罪,後代會受“株連”嗎?

一人犯罪,後代會受“株連”嗎?

提問

三二

若一個人犯罪,他的家人就應該受到懲罰嗎?《聖經·舊約》中的回答好像是自相矛盾的——在《出埃及記》和《民數記》中,上帝說:「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而在《申命記》中則給出了不同的說法:「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

回答

鄧沛東

2009年信主。喜歡歷史和哲學。

在閱讀聖經的過程中,我們的確會遇到這樣的情況:不同地方的經文,從字面上看,意思是互相「矛盾」的。

在聖經解釋上,處理這類問題的一大原則是:

在意思看似「對立」的兩組經文中,哪一組經文的意思表達得更加明確、更加篤定,讓人自由解釋的空間更小,那麼這一層意思就是聖經所要真正表達的意思;

以此為基礎,我們再來重新思考和解釋那些似乎表達了相反意思的經文

【注】。

那麼,上帝在審判罪惡的時候是否會讓罪人的後代受「株連」,聖經的態度究竟如何呢?

1

聖經原則:自擔己罪

除了問題中提到的《申命記》24:16的經文(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申命記》還寫道:

你就要將

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

拉到城門外,用石頭將他打死。(申17:5)

律法書中涉及刑罰的條文,都規定受罰者就是犯罪者本人。這節經文中,對於拜偶像者就是如此。

以色列歷史也印證了這一點:

以色列眾人必為他(亞比雅)哀哭,將他葬埋。凡屬耶羅波安的人,惟有他得入墳墓;

因為在耶羅波安的家中,只有他向耶和華以色列的神顯出善行。

(14:13)

《列王紀上》14章,先知亞希雅宣告,作惡多端的以色列王耶羅波安將受到審判。但耶羅波安的兒子亞比雅得了重病,這是上帝對他特別的眷顧,因為他將在審判來臨之前去世,成為耶羅波安家裡唯一一個得以善終的人物。

(猶大王亞瑪謝)卻沒有治死殺王之人的兒子,是照摩西律法書上耶和華所吩咐的說:「

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各人要為本身的罪而死。

」(王下14:6)

《列王紀下》,約阿施王被臣僕所殺。約阿施的兒子亞瑪謝在鞏固自己的王權以後,殺死了這些臣僕,但沒有殺他們的兒子。聖經特別說這是基於《申命記》的規定。

《耶利米書》中,以色列人持續地悖逆上帝,上帝就照著之前的預言,興起敵國巴比倫,作為對他們的審判。但以色列人依然不悔改,把責任推給祖先,說「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意思是祖先們犯下了罪,導致他們遭受這一災難。上帝卻藉先知耶利米,重申自己的審判原則:

當那些日子,人不再說:「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但

各人必因自己的罪死亡

;凡吃酸葡萄的,自己的牙必酸倒。(耶31:29-30)

一人犯罪,後代會受“株連”嗎?

先知耶利米 by Horace Vernet

對於被擄到巴比倫的以色列人,上帝也藉先知以西結提醒他們:

人若是公義,且行正直與合理的事……這人是公義的,必定存活。這是主耶和華說的。他若生一個兒子,作強盜,是流人血的,不行以上所說之善,反行其中之惡……這人豈能存活呢?他必不能存活。他行這一切可憎的事,必要死亡,他的罪(原文作「血」)必歸到他身上。他若生一個兒子,見父親所犯的一切罪便懼怕(有古卷作「思量」),不照樣去做……

他順從我的典章,遵行我的律例,就不因父親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

(結18:5-17)

以西結先知總結說:「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結18:20)

2

聖經的顛覆性

如果我們考慮到古代世界和當今世界在文化、觀念、法律習俗上的差異,那麼舊約聖經在這一問題上的立場就更加明確了。

生活在今天的我們,習慣於「個人主義」的文化:一個人首先是作為單獨個體,享有個人的自由,承擔個人的責任。但古代世界不是這樣,古代文化普遍是「集體主義」的:一個人首先是他所從屬的共同體的一員;一群人作為一個整體,共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比如,今天我們會認為信仰是屬於個人的事情:我父親信什麼是他的事情,我相信什麼是我的選擇。但對於古代世界的人,這是不可理喻的。(參微讀問答往期文章:《如何理解「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

體現在法律上,現代人覺得「每個人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是天經地義的;但在歷史上絕大多數時期,人為其他人的行為受株連才是常態。

例如,在漢謨拉比法典中,有這樣的規定:如果建築師建造的房子倒塌,砸死了房主,那麼建築師本人要被處死;如果倒塌的房子砸死的是房主的兒子,那麼建築師的兒子將被處死。我們會覺得這種做法很怪異,但古代人覺得平常:「建築師的兒子」不是單獨的個體,而與他的父親是一個整體;既然建築師的過錯導致別人失去了兒子,那麼建築師也要賠上兒子才「公平」。中國歷史上也有「滅九族」這樣嚴酷的法律,這都是古代世界觀念和法律制度的體現。

在所有人都認為「因子殺父」「因父殺子」天經地義的情況下,舊約律法明確說出「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可以說沒有任何模稜兩可,沒有任何其他解釋的空間。聖經在這一問題上的立場是明白無誤的:

上帝審判人,是照著這個人本身的罪,而不是讓無辜者因其他人所犯的罪而受到株連。

一人犯罪,後代會受“株連”嗎?

摩西與兩塊法版 by Rembrandt

3

罪的延續與神的救恩

那麼,我們又該如何理解「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呢?

在前面列舉的經文中,我們已經看到:這句話的意思絕不是上帝「不放過罪人無辜的後代」。因為亞比雅的善行,上帝特別眷顧他,讓他得以善終,而不受其父耶羅波安之罪惡的波及。根據上述解經原則,我們可以非常確定地說:

被「追討」罪責的這「三四代」人,是因為其本身的罪;他們本身並不無辜,不是單單因為始作俑者而受到牽連。

既然如此,聖經為什麼會有這種說法呢?大多數解經家都同意「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其實是在描述現實世界中常見的現象:

罪在家庭中的影響,或者說罪的延續性。

家庭環境,能最深刻地影響我們每個人生命的成長。我最近就發現,只有三個月大的兒子,已經開始模仿我和我妻子的行為了!除非上帝特別干預、看顧,否則,生在罪惡環境中的人,是無力棄惡擇善的,一定會步先人的後塵,走向犯罪和沉淪。

這也是為什麼上帝特別提醒他的子民:「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話都要記在心上,也要殷勤教訓你的兒女。」(申6:6-7)基督徒必須

注重家庭的敬拜,作為父母發揮對兒女的屬靈影響力

,否則我們就是放任兒女被世界所影響。

寫到這裡,對這個問題的討論應該可以結束了,但我又想到了上帝的奇妙。上帝的審判是完全公義的;在計算、審判我們的罪惡時,上帝是照著我們自己所犯的罪,我們沒有任何藉口、理由能夠逃罪。但在計算他子民的義時,上帝卻不是照著我們本身的義——如果這樣,每個人都只配被投入永遠的刑罰(賽64:6「我們都像不潔淨的人;所有的義都像汙穢的衣服」)——而是隻看為我們受死並復活的主耶穌基督的義。換言之,

在上帝眼中,我們的罪就是我們自己的;

我們的義卻是外添的、從基督那裡歸算來的!

一人犯罪,後代會受“株連”嗎?

耶穌的犧牲 by Carl Heinrich Bloch

上帝是何等樂意施恩的上帝!這讓得著奇妙救恩的人們,不禁從心裡高唱:

耶穌奇妙的救恩,超過我眾過犯;

我口舌怎能述說,更將從何頌讚?

他除我罪擔憂愁,使我得著自由;

耶穌奇妙的救恩使我得拯救!

主耶穌奇妙無比的救恩,

深過波濤滾滾大海洋;

高過最高山嶺,美過最美泉源,

奇妙救恩足夠我需用;

闊過我一生所行的過犯,

大過我一切罪汙邪情,

我要稱揚主聖名,我要讚美主聖名!

【注】

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是《雅各書》說「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但我們知道「因信稱義」的道理是聖經明確主張的。確定這一點之後,再去看《雅各書》2:14-26,就可以說:雅各並不是要否定「因信稱義」;他說「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乃是在解釋——這使人稱義的「信」,一定是給人帶來生命、進而帶來行為上的改變的「信」。聖經上說的「信」並非簡單的頭腦理性的認同和口頭的宣告,更是全然委身到我們所信的真理上。這樣,雅各所說的並非與「因信稱義」相矛盾,而是對「因信稱義」的進一步解釋和補充。

要點回顧

1.

在意思看似「對立」的兩組經文中,哪一組經文的意思表達得更加明確、更加篤定,讓人自由解釋的空間更小,那麼這一層意思就是聖經所要真正表達的意思;以此為基礎,我們再來重新思考和解釋那些似乎表達了相反意思的經文。

2.

聖經律法書、歷史書、先知書都支援「各人自擔己罪」的原則。在當時所有人都認為「因子殺父」「因父殺子」天經地義的情況下,舊約律法明確提出這一原則,沒有任何模稜兩可。

3.

神追討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表明罪在家族中的延續性。為此,我們必須注重家庭敬拜,注重父母對兒女的屬靈影響力。這也讓我們看見救恩的奇妙:我們的罪是自己的;我們的義卻是從基督那裡歸算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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