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姓制度”:古印度人社會地位的規定與參照物

大約從公元前十三世紀開始,有一支遊牧部落從中亞草原經興都庫什山侵入印度河上游的旁遮普地方,然後沿印度河向東北推進,進入恆河流域。這一遊收部落,習慣上稱為雅利安人。

“種姓制度”:古印度人社會地位的規定與參照物

雅利安人是一批一批地侵入印度次大陸的,這個過程很長,大約有幾個世紀。當時,雅利安人的社會處於原始公社解體階段,氏族部落內部已出現貧富分化,奴隸制也開始發生。被征服的土著居民被稱為“達薩”,意思就是“敵人”,隨著戰爭的停止,越來越多地淪為奴隸,“達薩”一詞就用來表示“奴隸”了。到公元前一千年左右雅利安人在印度河恆河流域建立了幾十個小國家,與此同時產生了種姓制度。

一、古印度各種姓的地位

“種姓”一詞見於玄奘的《大唐西域記》,其含義包括梵語瓦爾那和印度封建社會的提兩個概念。“瓦爾那”意為“質”和“色”,“提”的意譯則為“族籍”,這兩者不僅意義不同,而且起源和內容也有區別。

“種姓制度”:古印度人社會地位的規定與參照物

我們在古代史中所說的種姓制度是

“瓦爾那”

,而不是

“闊提”

“瓦爾那”

的起源,主要是雅利安人社會內部階級分化的結果。在雅利安人入侵後,由於生產力的提高,財富的增長以及頻繁的戰爭,使原始公社的生產關係逐漸瓦解。在這個基礎上,雅利安人內部形成了三個等級,就是婆羅門、剎帝利和吠舍。婆羅門是僧侶,剎帝利是軍事貴族,吠舍是一般的公社成員,包括農民、手工業者和商人。除了上面這三個等級之外,還有第四個等級——首陀羅,這是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因此,在瓦爾那制度的起源上,也有徵服者對被征服者統治的因素。

這四種瓦爾那,在雅利安人早期的聖書《梨俱吠陀》中已有反映。在《梨俱吠陀》的最末一卷寫了這麼一個故事,當諸神分割普魯沙(一個原始巨人)時,由其身體的不同部分產生了四個不同的瓦爾那。

“他的口變成了婆羅門,他的雙臂變成了王族(以後稱為剎帝利),他的腿部變成了吠舍,由他的雙腳生出首陀羅”。

這是僧侶編造出來的神話,目的是為了給種姓制度披上一層宗教外衣。

“種姓制度”:古印度人社會地位的規定與參照物

各個瓦爾那(種姓)的地位高低不同。婆羅門種姓最為高階,他們專門從事宗教典禮;其次是剎帝利,他們壟斷了國家機關和軍隊中的高階職位,國王通常也屬於剎帝利種姓,這些人和婆羅門一樣不從事任何勞動,依靠剝削為生;其次是吠舍,他們也是雅利安人,不過是一般平民。地位最低的是首陀羅,他們是奴隸和處於奴隸地位的窮人。

二、法律對各種姓的規定

各種姓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極不平等的。《摩奴法典》第八章第279條規定:“低階種姓的人用肢體的那一部分傷害了高階種姓的人,就須將他的那一部分割斷”。第八章第280條規定:

“舉起手或棍棒者,須割斷其手。在憤怒中用腳踢人者,須割斷其腳。”

此外還有種種不平等的規定。例如剎帝利損害婆羅門的名譽時,須罰一百旁那的罰金,吠舍須罰一百五十或二百旁那的罰金,而首陀羅須處以體刑。婆羅門損害剎帝利的名譽時罰五十旁那,損害吠舍的名譽時罰二十五旁那,而損害首陀羅只要罰十二旁那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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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教對各種姓區別對待

首陀羅和其他三個種姓之間的地位最不平等。前三個種姓有權參加婆羅門的宗教生活,經過“入門式”便被稱為“再生人”,意即在宗教上又誕生一次。首陀羅則無權參加“入門式”,所以被稱為“非再生人。

《摩奴法典》規定,首陀羅罵再生人,“須割斷其舌”。“假若他侮辱地叫再生人的名字和種姓時,須將燒熱的十指長的鐵釘,插入他的口中”。相反,再生人就是殺死了首陀羅,其處罰也只不過是做一點物質上的賠償或受六個月的戒行而已。

“種姓制度”:古印度人社會地位的規定與參照物

在宗教生活方面對首陀羅的待遇也是非常殘酷的,法律規定

“若首陀羅故意聽人(誦讀)吠陀,須向他的耳中灌以熔化的錫或蠟”,“若他誦讀吠陀原文,須割去他的舌頭”,“若他記憶吠陀原文,須將其身體劈成兩半”。

由於首陀羅的階級地位極其低下,所以有人認為他們是奴隸,但是比較普遍的意見認為首陀羅的地位雖低,但他們不完全是奴隸,因為種姓和階級有區別,種姓地位生來不得改變,而階級則不盡然,奴隸固然有生而為奴的,但有許多則是後來為奴的,並且還可解放。首陀羅是不平權的、受殘酷壓迫與剝削的、被征服的居民。他們低下的社會地位使他們特別易於淪為奴隸,但別的種姓也有可能淪為奴隸。

“種姓制度”:古印度人社會地位的規定與參照物

四、逾越種姓制度的後果

在種姓制度下,人的社會地位是由血統決定的,不能改變。各種姓之間有嚴格的界限,低階種姓不得從事高階種姓的職業,如果低階種姓以高階種姓的職業為生,國王就可以剝奪他的財產,並立即將他放逐。各種姓之間嚴禁通婚,不同種姓的人所生的子女被排斥於種姓之外,稱為

“旃茶羅”

,即賤民。

他們被認為是不可接觸的人,其社會地位比首陀羅還要低。賤民從事最低賤的職業,如收屍、洗衣、打掃衛生、清除糞便等。

“種姓制度”:古印度人社會地位的規定與參照物

他們只能住在村外,只能用破的容器吃飯,白天工作時要帶著標記,入城時口中要發出特別的聲音或敲擊某種東西,使高階種姓的人能及時避開,因為碰見賤民被認為是不吉利的。五世紀初到印度去取經的中國僧佀法顯曾經描述過賤民的悲慘處境,他在《佛國記》中寫道:賤民

“名為惡人,與人別居。若入城市,則擊木以自異。人則識而避之,不相唐突”。

五、結語:

種姓制度是剝削階級統治人民的工具。它在印度儲存得很長久,並且在不同的歷史階段有所發展。歷代的統治階級為了鞏固自己的地位,就要從各個方面來維護這種反動的制度。這種制度的存在,成為印度社會經濟發展的重大障得。

參考資料:

《阿維斯陀》

《梨俱吠陀》

《摩奴法典》

《佛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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