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婚內有這4種情況,就算不愛對方,也拿不到離婚證

離婚變難!婚姻法規定,4種情況,就算不愛對方,也拿不到離婚證

婚姻法規定:離婚有兩個方式,第一個方式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時要帶著你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離婚協議書。

協議離婚不成,只能起訴離婚,不存在自動離婚的。有些粉絲朋友簡單認為,分居滿2年以上了,就自動離婚了,但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釋,是絕對沒有規定自動離婚的,想要離婚,只能選擇協議離婚或起訴。

婚姻法規定,婚內有這4種情況,就算不愛對方,也拿不到離婚證

以下4個情況不能到民政局領離婚證的,只能選擇起訴!

第一種人:

雙方對於離婚協商不成的,

一方堅持離婚,另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的,堅持的一方只能起訴離婚,因為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的前提是,雙方都是自願離婚的。

第二種人:

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

但是雙方對於離婚協議的內容達不成一致意見,

比方對於子女問題、財產問題等,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無法簽訂離婚協議書,而離婚協議書是協議離婚時必須簽訂的法律文書,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無法簽訂協議,

就沒辦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了。

婚姻法規定,婚內有這4種情況,就算不愛對方,也拿不到離婚證

第三種人:

夫妻中屬於限制行為人或無行為能力的,

這樣的人沒有能力認識到離婚對於他們的影響,無法識別離婚的效力,無從得知是否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

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效力也無法被認可,

因此,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

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表其去法院起訴離婚。

婚姻法規定,婚內有這4種情況,就算不愛對方,也拿不到離婚證

第四種人:

屬於事實婚姻的,也只能選擇起訴的。

首先看哪些人才能屬於事實婚姻,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

2、雙方自願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因此,1994年2月1日之後,雙方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但未領取結婚證的,不屬於事實婚姻。

還有一些人簡單認為舉行了婚禮有了小孩,就屬於事實婚姻了,這絕對不是的!要仔細對照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

有法律諮詢的朋友可以留言評論,也希望多多關注與分享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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