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地理標誌產品

引言

地理標誌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稽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經2005年5月1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透過,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佈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地理標誌保護產品

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稽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並進行地域專利保護。

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包括:一是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是原材料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地理標誌專門保護

指識別某一產品來源於成員領土內某一地區或地方的標誌,該產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徵主要歸因於其地理來源。要對這樣的地理標誌產品進行專門的保護,中國已有近千個地理標誌產品受到專門保護。

2009年10月27日,在北京舉行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10週年紀念活動”上,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魏傳忠說,截至2009年9月,質檢總局已受理地理標誌保護申請1070件,對國內932個地理標誌產品實施了專門保護。

什麼是地理標誌產品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明確要求,世界貿易組織成員要對地理標誌進行保護。1999年8月17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釋出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標誌著有中國特色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制度的初步確立。

2005年6月,質檢總局在總結、吸納原有《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和《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制定釋出了《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這個規定的制定、釋出和施行標誌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制度在中國的進一步完善。

地理標誌專門保護制度正在成為中國保護地理標誌智慧財產權,提升特色產品質量、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的有效手段,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

地理標誌產品專權

所謂地理標誌權是指為國內法或國際條約所確認的或規定的由地理標誌保護的相關權利。在法律層面上對地理標誌予以保護不僅僅是對地理標誌的一種技術上的鑑別和判斷,更主要的是注重對地理標識進行法律保護的終極目標,明確附著在地理標誌上的權利特點和權利內容,從而最終指導立法的方向。

自1999年實施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制度以來,我國已對1170個產品實施了地理標誌保護。其中,國內產品1168件,國外2件。範圍涉及白酒、葡萄酒、黃酒、茶葉、水果、花卉、工藝品、調味品、中藥材、水產品、肉製品以及其他加工食品等多個領域,產地範圍遍佈全國。據統計,受保護產品的經濟效益平均提高20%以上。

相關概念

(一)貨源標記在《巴黎公約》中被譯為“產地標記”,它是指用名稱、標記或符號組成表明一種商品來源於某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標記。其與地理標誌的差異主要表現為:

1.貨源標記涉及的區域較大,往往泛指一個國家或地區;但地理標誌往往指某一較小而具體的地區或是某一確切地域。

2.貨源標記可用來標示源自真實產地的各種商品,而地理標誌一般運用於農產品、天然產品或地方的傳統名優土特產品。

什麼是地理標誌產品

3.貨源標記作為產品來源識別標誌,目的在於說明某類商品來源的統一性,使用上較為寬鬆。地理標誌除證明產源地外,實際上成為一種商品質量的證明標誌,對其的使用,法律作出了嚴格的限制與規定。

(二)原產地名稱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用於指示一項產品來源於某地,其質量或特徵完全或主要取決於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和人為因素:

1.必須是確實存在的地理名稱,而不是臆造的、虛構的。

2.其使用人是利用該產地相同自然條件、採用相同傳統工藝的生產經營者。

3.其所附著的商品是馳名的地方特產,在原產地以外的廣大地域範圍內為公眾知曉。儘管地理標誌的概念出現的比較晚,但目前已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並有逐步代替原產地名稱的趨勢。

(三)商號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用於表明自己的營業或者企業的名稱。其與地理標誌有以下不同:

首先,在經營主體上,商號為一個經營者所獨有;地理標誌則是一定區域內達到一定標準的企業所有。

其次,兩者影響力的形成因素不同。商號往往是經營者在長期經營中形成的;而地理標誌是在商品的品質特點全部或部分地由原產地的地理環境所賦予的。

最後,兩者影響力的範圍和區域不同。商號對經營者的所有商品都能形成很好的影響;而地理標誌只對特定地區生產的經過核准的特定產品起作用。

(四)商標是指商品或服務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商品或服務專案上使用的,有文字、圖文或者其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徵的、便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記。其與地理標誌有時融為一體,關係十分密切。但也有明顯不同,主要表現在:

1.兩者構成要素不同,商標不得使用直接敘述商品產地人、原料、功能、用途等文字及圖形。而地理標誌恰恰相反。

2.功能不同。商標表示商品或服務來源於“人”,而地理標誌表明來源於“地”。

3.權利性質不同。商標權是一種獨佔權,是屬於特定地域範圍內所有符合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者,但地理標誌卻不是被某一生產經營者而獨佔。

4.權利內容不同,商標可以許可也可以轉讓。地理標誌不能轉讓,也不可以許可特定區域之外的其他經營者使用。綜上所述,可見地理標誌不具有個體專有性、獨特性、時間性和可轉讓性。

什麼是地理標誌產品

各國保護

地理標誌歷來在各國都有著重要的地位,在國際上也是一個備受重視但又並未完全解決的問題,各國對地理標誌的保護方法也各有不同。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的研究,目前各國保護地理標誌的方式大致可分為註冊證明商標或集體註冊商標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或消費者保護法、單獨立法保護三種保護方式。

1.透過註冊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保護

目前,約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透過註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方式保護地理標誌。要求地理標誌的持有人將該商標予以註冊的生產低於範圍、技術標準、商標圖案等進行界定,這種界定是說明書的組成部分,當申請被批准時,該說明書就成為註冊中的重要部分,對註冊人和商標使用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種保護方式的優點在於將地理標誌納入到《商標法》的保護體系內,易於對農產品的地理標誌進行程式化保護,也方便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取得保護。

2.透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

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保護地理標誌的這種方法,在歷史上不斷髮展。《巴黎公約》最初規定的行為,即能夠禁止或限於與虛假商號一起使用虛假產地標記的行為;後來發展為禁止使用虛假或者欺騙性的產地標記(巴黎會約、里斯本協定、馬德里協定),再發展到使用地理標誌構成巴黎公約第10條之二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性禁止。建立在反不正當競爭基礎上的地理標誌保護制度的主要特徵之一,在於法官要在訴訟過程中明確界定該地理標誌定義中的關鍵要素,諸如生產地域、源自地理標誌指示地域的特定質量,以及地理標誌的聲譽。

即使在採取註冊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或者專門立法保護地理標誌的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仍然是保護地理標誌的一種補充手段,例如,中國商標法就是從反不正當競爭的目的出發,規定對於含有虛假地理名稱標誌的商標不予註冊。

3.專門法保護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不接受專門法保護這種方法,目前國際範圍內約有20個國家按此模式保護地理標誌。這種保護方式又可細分為註冊地理標誌保護和原產地名稱保護。法國是實施原產地保護最早的國家,它有一套完整又專門的保護方法。法國政府設立了原產地名稱局(INAO),其主要職能就是對使用“經檢測”的原產地名稱的產品的質量進行檢測和控制。對於除葡萄酒、烈性酒和乳酪以外的其他產品的原產地名稱,則可以透過司法途徑或者行政程式認定。

除上述保護模式外,有的國家採用對不同產品的地理標誌適用不同的法律和程式給予保護的做法。如澳大利亞制定了專門的法律《澳大利亞葡萄酒和白蘭地聯合體法案1980》,葡萄酒地理標誌的保護要依據該法進行註冊保護,除葡萄酒之外的產品標誌則依據《商標法案1995》透過註冊證明商標保護。

中國目前存在三套地理標誌保護制度,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批准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准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准實施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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