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一黑社會組織徹底栽了

唐山一黑社會組織徹底栽了

20日上午,唐山一人民檢察院公佈了一起關於黑社會組織罪的案件。黑老大薄哥徹底栽了(已死亡),身後眾多小弟全都被抓住了,全都要判刑了。。。。

唐山一黑社會組織徹底栽了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唐山一黑社會組織徹底栽了

(網路配圖)

1

薄某乙(已死亡)自幼成長於礦產資源豐富的**市**區,在上世紀末至本世紀初,薄某乙因故意傷害(重傷)犯罪刑滿釋放後透過入股分紅的方式開始在**區經營煤礦,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後,先後經營古冶區**園煤礦、**井煤礦、**煤礦、**子煤礦、**煤礦**山石礦、**山鐵礦。

2

期間,薄某乙透過購買、轉讓礦產資源、獲取國家取締小煤窯補償的方式積累了強大的經濟基礎,並拉攏被告人謝某某、陳某乙(另案處理)等人到**區**鄉**煤礦工作,形成了以薄某乙為首,以**煤礦為依託的勢力。2007年9月,薄某乙利用自己多年形成的社會地位介入**區**新村平改拆遷專案,並安排陳某乙協助該專案程序,**新村黨支部副書記被告人王某丙因拆遷事宜與被害人黃某某發生矛盾,遂指使陳某乙毆打被害人黃某某致其重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此事件標誌著以薄某乙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初步成立。

3

伴隨組織的不斷髮展,該組織先後吸收被告人張某甲、劉某甲、申某某、雒某某、曹某甲、魏某某、王某甲為組織成員,並透過實施故意傷害、強迫交易、非法拘禁、尋釁滋事、非法買

賣槍

支、非法持有槍支、妨害公務等犯罪活動,以及侵佔村集體資產、盜採礦石、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發放高利貸等違法行為,形成了以薄某乙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被告人謝某某、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雒某某、申某某、張某甲、劉某甲、曹某甲、陳某乙為積極參加者,其中被告人謝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為骨幹成員,以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為一般參加者的緊密相連、相互依存、互相支撐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4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後長期存在,結構較為穩定,成員人數較多,層級和職責分工明確,具有較為嚴明的組織紀律性。薄某乙統一組織策劃,被告人謝某某、王某甲、李某甲負責協調指揮,被告人李某乙、雒某某、申某某、張某甲、劉某甲、曹某甲、魏某某、王某甲及陳某乙具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5

該組織在攫取大量財富的基礎上,以給組織中的積極參加者配備高檔汽車、向組織成員發放工資、為組織成員提供食宿等手段,籠絡人心、強化控制;透過為違法犯罪的組織成員疏通關係、幫助逃避法律制裁、發放經濟補償、購置槍支彈藥等方式支援其違法犯罪活動,從而實現對組織成員的有效管理。

6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透過實施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手段及其他經營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薄某乙先後成立了**礦業有限公司**商貿有限公司以及**投資有限公司,並透過實際經營的**投資有限公司以及個人放貸累積獲取資金上億元。

7

自2007年至2019年,薄某乙透過個人賬戶及控制的組織成員的賬戶匯出資金20。6億元,匯入資金22。4億元;2012年至案發,其透過**投資有限公司累計向外發放借款172筆,金額累計7。23億元,其中發放高利貸52筆,金額累計3。38億元。

8

該組織所獲取的經濟利益主要由薄某乙支配,購買賓利跑車、路虎越野車、賓士邁巴赫等高檔汽車共計8輛,主要作為該組織的交通工具,為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部分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支出、獎勵組織成員、發放工資等,以維繫該組織的生存、發展。

9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為壯大勢力,謀取經濟利益、形成強勢地位,在組織、領導者直接組織、策劃、指揮下,或由組織成員以組織名義實施,並得到組織、領導者認可、默許的情況下,以暴力、“軟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的多次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當地的經濟秩序、社會秩序,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10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不斷壯大,勢力範圍逐漸延伸至古冶區周邊地區及唐山市區部分割槽域;為形成強勢地位,不惜採用違法犯罪手段實現目的,事後用獲取的經濟資源疏通關係,尋求非法保護,使其違法犯罪行為不能得到有效打擊,犯罪能力不斷增強;透過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使當地群眾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也不敢透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古冶區及周邊區域造成了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經濟、生活秩序。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唐山一黑社會組織徹底栽了

(網路配圖)

1

非法拘禁罪

1

1。曹某乙於2010年向薄某乙個人借高利貸1。465億元,後無力償還。薄某乙遂於2012年8月派人到**市**大廈將曹某乙先後帶至**市**路**酒店、**區薄某丙經營的**洗滌化工廠院內向其索要高利貸,並指使被告人謝某某及陳某乙等人負責看管,非法限制被害人曹某乙人身

自由

長達一個月,索要未果,便讓其離開。

後於2014年10月,薄某乙將曹某乙姑爺劉某某電話約至**煤礦院內,並授意被告人謝某某指使被告人李某乙、曹某甲、申某某負責看管,非法限制被害人劉某某人身

自由

長達七日。

2

2。薄某乙為解決與在**市**縣經營**灰石礦的張某乙之間的經濟糾紛,遂於2014年秋的一天指使組織成員將張某乙控制在**煤礦辦公室西側一宿舍內,逼迫被害人張某乙下跪,並用水果刀將被害人張某乙的臀部、右大腿扎傷,從當日16時始限制其人身

自由

,直至次日18時被害人張某乙趁機駕車逃離。

3

3。薄某乙花費7萬元用於李某乙為**商貿有限公司融資,但融資失敗。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薄某乙將李某乙叫至**煤礦辦公室索要7萬元花費未果,遂強迫被害人李某乙每日8時至18時到**煤礦宿舍內非法限制其人身

自由

,被害人李某乙因畏懼薄某乙的勢力,不得已每日到該宿舍,直至因身體不適薄某乙才讓其離開,時間長達四至五日。

4

4。2014年9月,劉某乙與薄某乙實際控制的**投資有限公司達成借款300萬元的協議,約定月利率4。8%的高利,由任某甲擔保,劉某乙到期後未能歸還。薄某乙在無法與劉某乙取得聯絡的情況下,於2015年底將擔保人任某甲叫至**煤礦宿舍內,指使被告人謝某某、李某乙、曹某甲、申某某、劉某甲、張某甲、雒某某等分班輪流看管,非法限制被害人任某甲人身

自由

,並強迫其用房產抵押貸款予以償還才讓其離開,時間長達四至五個月。

5

5。2013年8月7日,郭某某與薄某乙實際控制的**投資有限公司達成借款500萬元的協議,約定月利率3。5%的高利。直至2017年上半年,因郭某某無力償還本金和高額利息,薄某乙便指使被告人魏某某將被害人郭某某控制在**市**區**鄉**村北一彩鋼房內,經薄某乙授意後,被告人謝某某又指使被告人曹某甲、李某乙、劉某甲、張某甲、雒某某、申某某分班輪流看管,非法限制被害人郭某某人身

自由

,薄某乙聞聽被害人郭某某家人報警後才讓其離開,時間長達十餘日。

2

尋釁滋事罪

1

1。薄某乙因手下常某某等人被與自己素有恩怨的馬某某毆打,氣不出,遂多次慫恿、教唆被告人王某甲伺機打擊、報復馬某某。被告人王某甲便糾集透過被告人候某某介紹的被告人高某甲、楊某某等人,手持事先準備好的鐵管多次在馬某某居住的**市**區**小區**號樓**單元門口守候,直至2009年4月13日零時許,用鐵管將回家的馬某某的肢體打傷,經灤南縣公安局物證鑑定室法醫臨床鑑定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事後薄某乙獎勵被告人王某甲白色豐田霸道車一輛。

2

2。被告人李某甲因懷疑異性朋友與同為組織人員的李某乙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感覺氣不出,遂於2014年夏天的一個晚上,將李某乙約至**區**煤礦院內,見面後便上前用小口徑

步槍

槍托

毆打被害人李某乙左胳膊、頭頂部致傷。

3

3。2016年1月8日凌晨,薄某乙為宣洩對長兄薄某丙的不滿並以此向被限制在**煤礦的任某甲施壓,與被告人薄某乙預謀後,指使被告人謝某某糾集被告人申某某、李某乙、曹某甲、雒某某、張某甲、劉某甲、魏某乙、王某乙等人駕車趕到薄某丙經營的**洗滌化工廠並讓任某甲到現場,用事先準備的裝有油漆、糞便的罐頭瓶將該廠辦公樓、警衛室等多處玻璃砸碎,致使地面、牆面、玻璃被汙染。經唐山市古冶區物價局價格認定,被砸壞物品損失價值

人民幣

3803元。

3

故意傷害罪

1

2007年9月18日15時許,被告人王某丙與在**區**莊**小學東牆外幫助親屬修建車庫的黃某某,因平改拆遷事宜發生爭執被勸開後,遂電話糾集陳某乙。陳某乙與被告人王某丁駕車趕至現場,在被告人王某丙指認下,陳某乙及被告人王某丁便上前毆打被害人黃某某致其逃跑,後陳某乙手持磚塊追砸被害人黃某某頭部致多處受傷,經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區分局法醫損傷檢驗鑑定屬重傷二級、輕傷二級。

4

妨害公務罪

1

2016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謝某某在**區**莊**購物中心因瑣事與店員發生爭執。**區分局**路派出所接警後,民警靳某某帶領協警著警服依法處警,在口頭傳喚時,被告人謝某某拒不配合,並與聞訊趕至的被告人曹某甲、張某甲、劉某甲謾罵、推搡,阻撓民警執法。民警靳某某強制帶離被告人謝某某時,被告人謝某某將靳某某掄倒在地,並順勢坐在其左腳部致踝部受傷,經唐山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法醫臨床鑑定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5

非法買賣槍支罪

1

2015年元旦前後,薄某乙與被告人謝某某商量購

買槍

支,被告人謝某某、劉某甲先後兩次從**市**洋貨市場附近分別花費25000元、30000元購買手槍2把、子彈30餘發。2019年5月,被告人謝某某將上述槍支扔至**縣**水庫引灤入唐乾渠內,案發後公安機關將仿

64式

手槍打撈並扣押,經唐山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仿

64式

手槍屬以火藥為發射動力的槍支,具有致傷力。

6

非法持有槍支罪

唐山一黑社會組織徹底栽了

(網路配圖)

1

1。2007年,被告人李某甲在薄某乙的授意下將一支單管

獵槍

藏匿在**煤礦宿舍床箱內直至2009年底,又轉交給被告人李某乙,被告人李某乙將該槍支藏匿於**區**鄉**村**號自家院內二至三個月,後被薄某乙索回自行保管。經唐山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該槍支為制式單管

獵槍

,以火藥為發射動力,具有致傷力。

2

2。2009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薄某乙授意下將一支小口徑

步槍

及彈藥先後藏匿在**煤礦宿舍床箱內、**區**號院內、白道子煤礦大院內。直至2014年薄某乙得知被告人李某甲用該槍支

槍托

毆打被告人李某乙,便指使被告人謝某某將該槍支及彈藥要回後,藏匿於該煤礦儲藏室床箱內。經唐山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該槍支為5。6mm小口徑

步槍

,以火藥為發射動力,具有致傷力。

3

2019年3、4月份,薄某乙指使被告人謝某某將上述槍支丟棄,但被告人謝某某仍予以保管至5月份才扔至**縣**水庫引灤入唐乾渠內,案發後公安機關將上述槍支打撈並扣押。

7

強迫交易罪

1

唐山市**區的李某丙實際經營**市**區盛**礦(法定代表人為李某丙妻子張某丙)。2015年底,在任某甲被薄某乙限制於**煤礦期間,為了使任某甲儘早還清高利貸本金及利息,薄某乙指使被告人謝某某等人開車帶任某甲夫婦至**礦業開採有限公司找到李某丙,強迫任某甲將夫妻共有的價值1405。95萬元的浴池房產轉讓給李某丙,用於抵押貸款。

2

因懼怕不按照薄某乙的要求籤訂房產買賣合同會遭到毆打,任某甲遂與**礦業開採有限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該公司以1400萬元的價格購買任某甲的房產。

3

後李某丙以高昂的

過戶

手續費用為由拒不辦理抵押貸款,薄某乙遂將被害人任某甲、李某丙叫至**煤礦辦公區後,指使被告人謝某某等人進行毆打,強迫被害人李某丙用自己門市房產及購買的被害人任某甲浴池房產於2016年4月7日從**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抵押貸款900萬元。

8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具體違法事實如下:

1

1。 2007年前後,劉某乙在出席李某丙兒子婚禮時與薄某乙相遇,薄某乙因劉某乙稱呼其小名心生不滿,遂指使常某某等人毆打劉某乙,事後劉某乙因懼怕薄某乙等人報復未敢報警。

2

2。2007年薄某乙指使陳某乙等人介入**區**新村拆遷後,多次砸碎**新村居民家中的玻璃並斷水斷電,不同意拆遷的王志昌

在家

人受到陳某乙的威脅後被迫簽訂拆遷協議書,自此拆遷簽約戶迅速從40餘戶上升到120餘戶。

3

3。2007年薄某乙承包**煤礦合同到期後未續包,仍強佔**煤礦。村幹部多次討要**煤礦及應付租金未果,但因畏懼薄某乙的勢力也不敢正常舉報,**煤礦一直被薄某乙等人佔據,給**村集體造成財產損失,在當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4

4。2007年11月,薄某乙在市區一攤位上吃飯時,因不滿攤主程某某收攤發生爭執,便指使被告人謝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等人毆打程某某及其母親趙某某致傷,經灤南縣公安局物證鑑定室法醫臨床鑑定趙某某傷情屬輕微傷。

5

5。2011年2月12日,薄某乙因對所理髮型心生不滿,遂在“**大酒店”辱罵、毆打理髮師王某戊,後將其頭頂部的頭髮剃掉,並威脅王某戊,王某戊敢怒不敢言。

6

6。2014年前後,薄某乙因找不到債務人張某乙,遂唆使被告人謝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等人進入張某乙父母家中滋擾,嚴重擾亂其父母的正常生活。

7

7。2015年春節前一天,薄某乙為讓曹某乙償還欠款,指使被告人魏某某、曹某甲、劉某甲等人將插刀的西瓜放至曹某乙家門口,給其家屬造成極大恐慌,致曹某乙夫妻未敢

在家

過春節。

8

8。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甲因賭博欠賬,便與薄某乙、李某丁商量後,在二人已被

政府

關停的**石礦盜採礦石,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王某甲共盜採礦石2950。1噸,後被古冶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現並處罰。

故意傷害罪

1

被告人王某甲在打麻將時與龐某某發生口角,遂產生報復的想法。2006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得知龐某某在**區中醫院東南方向約50米處,遂糾集被告人楊某某、白某某等人駕車趕至現場,下車後手持事先準備的鐵管、木質鎬柄毆打被害人龐某某肢體致傷,後駕車逃離,經灤南縣公安局物證鑑定室法醫臨床鑑定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事後經薄某乙出面調解賠償被害人龐某某23萬元,其中薄某乙出資8萬元。

尋釁滋事罪

1

2007年3月9日8時許,王某己得知父親與高某某在**區**莊**實驗小學門前因錯車發生口角,便糾集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及劉某丙等人駕車趕至現場。下車後,被告人王某甲及劉某丙持事先準備的消防斧、砍刀追砍被害人高某某致其頭部受傷,經灤南縣公安局物證鑑定室法醫臨床鑑定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窩藏罪

1

被告人沈某某明知薄某乙等人涉嫌犯罪,2019年5月底得知公安機關要查處薄某乙等人後便電話通知了薄某乙,經二人協商,薄某乙提供100萬美元由被告人沈某某請託他人免受刑事追究,同時被告人沈某某為薄某乙轉移**煤礦辦公區的傢俱、古董、擺件等貴重物品,並讓薄某乙及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先後藏匿於**商貿公司及**區“**井”大院。藏匿期間,被告人沈某某安排司機被告人董某甲為薄某乙等人購買日常生活用品,接送薄某乙等人外出。

黑社會組織參與者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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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發後,被告人謝某某、李某乙、曹某甲、雒某某、申某某、張某甲、劉某甲、薄某乙於2018年8月27日被灤南縣公安局抓獲歸案;

2

被告人王某丙於2019年5月3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抓獲歸案;

3

被告人魏某某於2019年9月9日被灤南縣公安局抓獲歸案;

4

被告人王某甲於2019年9月12日被灤南縣公安局抓獲歸案;

5

被告人李某甲、魏某乙於2019年9月19日被灤南縣公安局抓獲歸案;

6

被告人沈某某、董某甲於2019年10月16日被灤南縣公安局電話傳喚到案;

7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於2019年11月3日被灤南縣公安局抓獲歸案;

8

被告人王某乙於2019年11月8日被灤南縣公安局抓獲歸案;

9

被告人楊某某於2019年12月21日被灤南縣公安局抓獲歸案;

10

被告人白某某於2019年12月21日被依安縣公安局抓獲歸案;

11

被告人候某某於2019年12月23日被灤南縣公安局抓獲歸案;

12

被告人高某甲於2020年1月10日被拜泉縣公安局口頭傳喚到案。

黑社會組織被告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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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謝某某(綽號“二*”),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1021978********,漢族,小學肄業,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區**莊溝北**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買

賣槍

支、彈藥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2019年8月28日被灤南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2月5日被灤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經本院批准,由灤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3月3日經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

2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041978********,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區*莊**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9年9月12日被灤南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2月7日被灤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經本院批准,由灤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3月3日經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

3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04196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區**莊**號,住河北省**市**區**花苑**室。因犯尋釁滋事罪,2017年9月19日被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因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2019年9月19日被灤南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2月5日被灤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經本院批准,由灤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3月3日經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

4

被告人李某乙(綽號“二*”),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041977********,漢族,小學肄業,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區**鄉**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2019年8月27日被灤南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0月21日被灤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經本院批准,由灤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12月30日經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2020年1月20日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兩個月。

5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04198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區**樓**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2019年8月28日被灤南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0月21日被灤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經本院批准,由灤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12月30日經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2020年1月20日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兩個月。

6

被告人張某甲(綽號“*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041989********,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個體,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區**樓**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2019年8月28日被灤南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0月21日被灤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經本院批准,由灤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12月30日經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2020年1月20日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兩個月。

7

被告人雒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04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區**溝北**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犯尋釁滋事罪,2005年12月8日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因犯非法經營罪,2010年8月9日被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因犯故意傷害罪,2018年12月4日被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2019年8月28日被灤南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0月20日被灤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經本院批准,由灤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12月30日經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2020年1月20日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兩個月。

8

被告人劉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04199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區**樓**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務罪、非法買

賣槍

支、彈藥罪、尋釁滋事罪,2019年8月28日被灤南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0月20日被灤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經本院批准,由灤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12月30日經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2020年1月20日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兩個月。

9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04198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區**樓**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2019年8月28日被灤南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0月20日被灤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經本院批准,由灤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12月30日經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2020年1月20日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兩個月。

10

被告人王某甲(綽號“三*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04197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區**樓**號,住河北省**市**區**樓**室。因犯盜竊罪,1990年9月11日被河北省唐山市東礦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因犯非法拘禁罪,2007年7月5日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為2007年7月24日至2010年7月23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2019年11月3日被灤南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2月26日被灤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經本院批准,由灤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3月3日經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

11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031983********,回族,大專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區**樓**號,住河北省**市**區**樓2門**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2019年9月19日被灤南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0月30日被灤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經本院批准,由灤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2020年2月4日經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同年3月3日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兩個月。

12

被告人薄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041955********,漢族,小學肄業,**市**建築公司退休工人,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區**樓**號,住河北省**市**區**公司。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包庇罪,2019年8月28日被灤南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2月16日被灤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經本院批准,由灤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3月3日經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

13

被告人魏某乙(曾用名魏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041987********,漢族,

初中肄業

,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區**8樓**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9年9月19日被灤南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9月28日被灤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經本院批准,由灤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12月30日經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2020年1月20日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兩個月。

14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04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區**樓*號,住河北省**市**區**新村**樓**室。因犯故意傷害罪(致死),2012年8月29日被河北省盧龍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四個月,2012年11月9日被河北省盧龍縣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二年,2014年11月7日再次決定暫予監外執行一年零四個月,執行期限自2014年11月9日至2016年3月8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9年11月8日被灤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經本院批准,由灤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2020年2月4日經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同年3月3日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兩個月。

15

被告人王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041968********,漢族,大專文化程度,中共黨員,**區**村黨支部副書記,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區**大街**號,住河北省**區售樓處。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19年6月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監視居住,2019年8月28日被灤南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1月4日被灤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經本院批准,由灤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2020年2月4日經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同年3月3日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兩個月。

16

被告人王某丁(綽號“小*”),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04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區**南場**號,住河北省**市**區**小區**室。因尋釁滋事,2006年9月25日被玉田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並處罰款500元;因犯故意傷害罪(致死),2012年7月4日被河北省盧龍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四個月,2014年11月2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19年11月3日被灤南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次日被灤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經本院批准,由灤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2020年2月4日經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同年3月3日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兩個月。

17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5241978********,漢族,

初中肄業

,無業,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縣**社群**號,住黑龍江省**縣**社群**號。因犯非法拘禁罪,2007年4月26日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同年6月2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2019年12月21日被灤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經本院批准,由灤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3月3日經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

18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621198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縣**屯,住黑龍江省**市**縣**村。因犯非法拘禁罪,2007年4月26日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同年6月2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19年12月21日被灤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經本院批准,由灤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3月3日經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

19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231198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縣**鎮**組,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20年1月10日被灤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經本院批准,由灤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20

被告人候某某(綽號“大*”),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10221970********,苗族,高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市**縣**鎮**號,住河北省**市**縣**鎮**家園**室。因犯搶劫罪,1991年6月5日被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2001年6月20日刑滿釋放;因犯強姦罪,2011年12月8日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6月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9年12月25日被灤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監視居住。

21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041970********,漢族,小學肄業,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區**莊**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犯聚眾鬥毆罪,1999年7月6日被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尋釁滋事罪,2000年2月28日被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前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天;因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2010年6月4日被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人民法院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2月3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窩藏、包庇罪、敲詐勒索罪,2019年10月17日被灤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灤南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9年12月31日經本院批准,由灤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22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271990********,漢族,

初中肄業

,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區**莊**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2011年9月20日被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人民法院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2014年4月1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窩藏、包庇罪,2019年10月17日被灤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灤南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2月20日經本院批准,由灤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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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以上文章來源於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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