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婆婆卻索要4年帶孩子勞務費26萬元

經過3年拉鋸式離婚,前夫終於如願以償。心情還沒有平靜下來,前婆婆卻又來找事,向我和前夫索要260000元,4年帶孩子的勞務費。

我與前夫結婚8年,兒子今年7歲。

兒子出生後,一直由婆婆住在我家裡帶。

3年前,我大學時的初戀,從外地來到這個城市,與我聯絡,我們在一家賓館一起吃了頓飯。

吃過飯我們從賓館出來的時候,正好被老公碰見。

前夫認為我與初戀還藕斷絲連,特別是我們從賓館裡出來,雖然我自己解釋說是聚餐,誰知道是幹了什麼齷齪、見不得人之事。

我真是跳進黃河也洗不淨了。從此以後,前夫就以種種理由提出離婚。

從心理上說,我並不是離不開老公,離婚與否對我來說,是無所謂的事情。但是那時候,我的孩子才4歲,想讓他擁有一個完整的家。

前夫三番五次提出離婚,我一直沒有答應。經過3年的拉鋸式離婚,前夫終於如願以償。

離婚時,家裡的所有財產、債務都按夫妻的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特別是在市中心的房子,評估價80萬元,我放棄要房子,前夫就給我40萬元作為補償。

兒子跟我一起生活,由前夫按月支付撫養費用。

前婆婆對我們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和前夫出撫養費,耿耿於懷,認為我佔了大光,想辦法排擠我。

前婆婆雖然千阻萬撓,也沒有改變我們婚後所有財產的合理分配。

從兒子出生到前夫提出離婚時,兒子一直由前婆婆管護,共4年零4個月。

離婚後,我心情還沒有完全平靜下平,前婆婆就提出,索要帶孩子的勞務費,每月4000元,外加1000元生活費用支出。52個月共計260000元,前夫與我各承擔130000元。

前婆婆揚言,辛辛苦苦帶孩子4年多,我和前夫必須支付勞務費,否則法院見。

@三更擷萃‖談情說事:

婚姻存續期間,老人帶了孩子,如果沒有索要勞務費和支付的生活費。

辦理了離婚手續後,老人提出索要勞務費和生活費用支出,這種要求有些牽強。

老人帶孫子,雖然沒有法律上規定的義務,但大多都是自願的,自願帶應該是不要報酬的。

兒媳婦與兒子離婚後,老人索要他們婚姻存續期間帶孫子的勞務費及所支付的生活費 用,從傳統觀念上講,是不合情理、不合常理的。

從法律角度講,除非老人在帶孩子前,與自己的兒子、兒媳婦簽訂有協議約定,支付勞務費和生活費用。

如果沒有這種協議約定,兒子、兒媳婦離婚後,老人索要帶孩子的勞務費及生活費用支出,法院支援的可能性不太大。

如果老人決定起訴到法院索要勞務費及生活費用支出,走法律途徑是最好的解決問題的辦法。#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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