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應用14:勞動報酬支付與欠薪維權

《勞動合同法》應用14:勞動報酬支付與欠薪維權

《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按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時指按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支付勞動報酬,而足額一般指用人單位除了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隨意剋扣員工工資。

一、“無故拖欠”與“正當理由”的拖欠

法律上的“無故拖欠”,指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一般而言,只要合同明確約定有工資支付時間的,超過該時間節點仍未支付就屬於拖欠;如果付薪時間不確定的,按照“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規定,那麼從上一次工資支付起超過兩個月的,就構成拖欠。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正當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一是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二是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工會同意後可以延期支付,但延期最長時限不得超過地方規定(一般為延一個月)。

除了上述兩種情形外,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於“無故拖欠”。

二、面臨欠薪,勞動者可以做什麼

包含勞動報酬爭議在內的勞動糾紛,法律一般有先裁後訴的要求,也就是說正常程式是先申請勞動仲裁,然後不服的繼續訴訟,一審、二審、再審,等等。

但鑑於勞動報酬直接影響勞動者生活,對於單純的勞動報酬爭議,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相對簡便的維權方式,這裡介紹兩個容易被忽略的:

1、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是勞動者較為便捷的一項欠薪維權做法,適用於欠薪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的簡單案件。主要優點:

一是快捷,勞動者提出支付令申請後,法院5日內通知是否受理,受理後15日內決定是否發出支付令;

二是可強制執行,支付令生效後,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者申請支付令,一般應寫明申請的金額、事實、依據,並在一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提交。

法院在受理申請後5日內通知是否受理,受理之日起15日內發出支付令或者駁回申請;用人單位收到支付令後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提出異議。

附1:支付令申請書

申請人:XXX,……(性別、民族、住址、身份證號碼)被申請人:XXX,……(用人單位住址、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資訊)一、請求事項請求法院向被申請人發出支付令,督促其給付人民幣XXX。二、事實與理由……

附2:

法院支付令

申請人:黃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xx省xx縣。被申請人: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xx省xx縣。申請人黃xx於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請支付令。申請人黃xx稱,被申請人熊xx在……,我為其做工,被申請人熊xx共欠我工錢30,000元,並有出具的欠條為證,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沒有其他債權債務關係。要求被申請人熊xx給付申請人黃xx工錢30,000元。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第二百一十六條 規定,特發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請人熊xx應當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申請人黃秀華工錢30,000元。申請費183元,由被申請人熊xx負擔。被申請人如有異議,應當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書面提出;逾期不提出書面異議的,本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

支付令的威力主要在於生效後可直接進入強制執行,比如某地一已生效支付令,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某勞動者欠薪35萬元,在強制執行25萬元後尚欠10萬元,由於公司名下已無可供執行的存款和車輛等財產,法院對公司擁有的某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查封變賣處置。

當然,支付令缺點在於只要用人單位提出異議,且異議成立的話,支付令就自行失效,後續就需要轉入普通的仲裁、訴訟程式。

2、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之所以推薦行政投訴,原因一是效率上優於普通仲裁、訴訟程式;二是前置行政處理程式,可以實現勞動者利益的最大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因此,勞動者如果想要申請欠薪金額50%-100%的賠償金,只有在經過行政部門處理的情況下才成立,直接走仲裁和訴訟程式,不存在賠償金的說法。

關於欠薪要求加付賠償金的問題,可以翻看之前的文章《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如何才能在追索欠薪時,要求單位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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