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法定婚齡就“結婚”辦了婚禮卻沒領證!分手後16萬彩禮該退嗎?

21歲的河北吳橋小夥孫松經人介紹,和比自己大一歲的女子徐麗(均系化名)舉行了結婚儀式,但因為孫松未到法定婚齡,兩人沒有領證。同居一年十個月後,因為徐麗流產等問題,兩人分手。孫松想要回之前給徐麗的16萬元彩禮,遭到拒絕。於是他將徐麗告上法院,索要彩禮。2021年6月,法院最終判決:徐麗退還孫松15%彩禮合計2。4萬元。

21歲的孫松家住河北吳橋縣。經人介紹,他和22歲的徐麗相識並建立戀愛關係,雙方很快在孫松家中舉行了結婚儀式。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孫松沒到法定婚齡,因此兩人未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一年十個月後,兩人分手。

孫松找到徐麗索要當初結婚時給的16萬元彩禮。他認為,既然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麼就不算正式結婚,因此要求返還彩禮現金。

而徐麗則表示,自己未收到彩禮,即使收到彩禮也不應當返還,因為徐麗為籌辦婚禮和陪嫁財產,即使有彩禮也用於了婚後共同生活,雙方已經舉辦婚禮,且共同生活兩年左右,期間中止過懷孕,雙方感情的破裂也系男方有過錯,出現婚外情,並且是孫松主動搬離雙方共同居住的地方,所以即使有彩禮,也不應予返還。

未到法定婚齡就“結婚”辦了婚禮卻沒領證!分手後16萬彩禮該退嗎?

由於爭議不下,孫松將徐麗告上了法院,要求退還16萬彩禮。

河北吳橋縣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男方給付女方彩禮符合常理,且有證人佐證,徐麗以沒有收到16萬元彩禮為理由拒絕退還,法院不予認可。

但是民法典中關於彩禮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以男女雙方沒有同居為前提條件,並按照同居時間的長短確定返還彩禮的比例,參照法院審判實踐,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

從本案同居時間來看,雙方同居時間為一年零十個月,已經接近兩年,返還彩禮的比例不能過高,法院酌情認定返還彩禮的比例為20%為宜,另外,由於在舉行結婚儀式時,孫松尚不到法定結婚年齡即不滿二十二週歲,而徐麗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即已滿二十週歲,孫松在主觀方面存在過錯,應在上述比例基礎上減5%,故法院認定返還彩禮的比例為15%。

近日法院判決徐麗返還孫松彩禮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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