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後丨離婚協議書要不要找律師起草?看完這些就知道了

作者簡介:餘春娣律師,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委成員,廣州王幼柏律師婚姻家事團隊核心成員。

婚前婚後丨離婚協議書要不要找律師起草?看完這些就知道了

很多時候,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鬧矛盾急匆匆要離婚,在起草《離婚協議書》之時不去尋找專業的婚姻律師幫忙起草,反而為了省下一兩千的費用跑到百度上找《離婚協議書》的模板去抄寫,殊不知自己為了少花小錢,虧的卻是大錢。我們遇到太多因為一紙《離婚協議書》而引發的撫養費糾紛、探視權糾紛以及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案例。具體離婚協議書所隱藏的大大小小的“坑”,我在這裡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下:

一、 離婚協議書中沒有約定撫養費或約定不明確,以後再主張就難上加難

案例:之前我做過一個案件是撫養費糾紛,男方(小董)因為迫切想要孩子撫養權以及想要儘快處理離婚的事宜,與妻子離婚的時候便在網上搜索了百度上的離婚協議書的模板去抄寫,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孩子歸男方撫養,女方不用支付撫養費。離婚後4年時間,隨著孩子的年齡增長,小董因為經濟能力有限,無力獨自承擔孩子日益增大的開支。無奈只能委託律師起訴女方主張撫養費。

關於本案的分析:因為《離婚協議書》是男女雙方自願達成的一致意見,是合法有效的。對於離婚後至起訴前的撫養費,因為《離婚協議書》中沒有確定撫養費,所以小董是無法向其前妻再主張之前的撫養費。但因為小董無力負擔孩子現在的撫養費,只能以孩子的名義起訴女方支付起訴之後的撫養費。畢竟時過境遷,孩子作為未成年人,因生活來源主要是父母承擔,故不妨礙其在經濟困難時向父母一方提出撫養要求。

律師的建議:離婚之時不管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經濟條件如何差,還是要明確約定一個撫養費數額,即使以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支付撫養費,撫養孩子的一方隨時都可保留追索撫養費的權利。另外若將來孩子的實際需要增大以及自己經濟困難難以撫養孩子了,還可以隨時起訴增加孩子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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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探視權沒有在離婚協議書明確約定,很有可能就見不到孩子

案例:看到過很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對孩子探視權的內容簡單約定為:“另一方可以隨時探視孩子”,很多人以為這樣的約定是為自己探視孩子爭取最大的保障。卻不知道這句話隱藏著多大的危機。王健(化名)與張娜(化名)於2016年05月離婚,孩子約定歸女方張娜,並約定男方王健隨時可以探視孩子。但自離婚後到2018年期間,王健一年至多隻能看到孩子5次左右,每次都是匆匆見一面就被女方帶走了,後來在2019年女方直接就拒絕讓王建看孩子了,無奈王健只能委託我們團隊幫其起訴爭取探視權。

關於本案的分析:由於王健跟張娜在離婚協議書上對孩子的探視權沒有約定明確,導致張娜有理由多次拒絕王健去探視孩子,也給王健自己探視孩子增加了很多阻力。

律師的建議:在實務中,有許多協議對於孩子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透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因此,在雙方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時可以在這方面多些具體的內容。比如雙方可以具體明確一下接送的地點和方式。等孩子八週歲以上了,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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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離婚時,把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給孩子,要想再撤銷就難了

案例:大喜與小歡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一套房子,價值500萬元,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因房產證還沒下來,同時雙方都對不想讓任何一方獨佔房子,便約定該房子歸女兒所有,待女兒年滿十八週歲,雙方便配合女兒去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後來因為離婚的時候女兒的撫養權歸女方(小歡),看著女兒跟小歡的感情越來越好,而自己與女兒的感情卻漸行漸遠,大喜心裡很不是滋味,便想著撤銷《離婚協議書》中對房產的約定,重新分配房子,但前妻小歡不同意了。大喜一氣之下便起訴到法院,主張要求房子的50%份額,但最終遭到法院的駁回。

關於本案的分析:大喜與小歡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協議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對雙方均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雖然涉案房尚未辦理房產證,也未過戶至女兒名下,所有權尚未轉移,但離婚協議是為了解除婚姻而訂立,涉及特定身份關係,且贈送子女具有道德義務性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因此,大喜不能隨意撤銷離婚協議中具有贈與性質的條款。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協議離婚時夫妻雙方達成的將房產贈與子女的條款,與解除婚姻關係密不可分,在雙方當事人已經協議離婚的情況下,一方反悔請求撤銷贈與條款的,人民法院經審查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下,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律師的建議:離婚時把房子贈與給孩子,這個無疑是對孩子疼愛的一種表現。但是需要考慮孩子的撫養權歸誰,若房子給了孩子,孩子給了對方,那不排除隱形中就是把房子給了對方。所以最好的辦法是離婚時直接約定房子歸夫妻任何一方,擁有房子所有權一方支付相應補償款給另一方。先保障好自己的權益以後再給孩子買房都沒問題的,這樣也會省去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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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關於經濟補償款,要約定清楚明確,含糊不清吃虧的就是自己

案例:前一段時間我自己經手的案件,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之時,把夫妻名下的唯一一套房產約定歸男方所有,並約定在離婚後一年內男方需要在深圳給女方購置一套80平方內的房產,現離婚協議書所約定購房的時間也已經屆滿,但是男方一直遲延不為女方購房,無奈女方只能委託律師走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案件。

關於本案的分析:首先要確定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問題,因為離婚協議書是男女雙方自願達成的意見,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故應當有效。另外,因為關於經濟補償是一套深圳80平米內的房產,沒有約定明確具體的地址,這個屬於法院執行的一個難題,這也是整個案件的瓶頸難題。

律師的建議:離婚時,若要約定經濟補償,最好直接寫清楚補償的數額,確定具體支付時間以及具體支付方式。這樣若一方遲延履行或者拒絕履行協議書的內容,請求補償款的一方隨時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另一方支付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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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離婚後約定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存在什麼隱患?

案例:李某與馮某原為夫妻,2013年10月9日經法院調解離婚,並約定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2016年10月,李某發現馮某在2012年即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與其母親奚某共同購買了廣州市越秀區某號某室房屋。李某認為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未予分割,遂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涉案房屋。

庭審中,馮某認為,雙方已在離婚時約定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現起訴要求分割,沒有法律依據,且其起訴已經超過了兩年訴訟時效,故法院對其請求應予駁回。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與馮某在離婚時約定“各自房產歸各自所有”,可以認定雙方已就涉案房屋進行了分割。現其以離婚時不知涉案房屋登記情況為由起訴要求再次分割,於法無據。

關於本案的分析:實踐中,經常見到類似於“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這種約定因過於籠統,在雙方離婚後往往會再次發生爭議。本案即是此種情況的又一例項,因雙方沒有在協議中明確各自的財產範圍,故離婚後再次引發訴訟。

婚前婚後丨離婚協議書要不要找律師起草?看完這些就知道了

“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協議方式,會給掌握財產較多的一方製造隱瞞財產的機會。在雙方簽訂協議時,如自己只是瞭解到對方掌握財產的一部分,甚至是極其微小的一部分,對其掌握的大部分財產並不知情。如約定“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麼掌握較少財產的一方明顯吃了大虧。即使日後發現還有大部分財產沒有分割而起訴再次分割,對方也會引用“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來抗辯。

律師的建議:在約定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前提下最好了解清楚對方名下究竟有哪些財產,再與自己名下財產作以比較,如雙方各自名下財產價值相當則這種約定亦未嘗不可。另外在約定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將各自名下具體有哪些財產在協議中一一列明,那麼也就意味著“各自名下的財產”就是協議中列明的那部分。同時約定,如離婚後發現對方名下還有未在協議中列明的財產,即視為故意隱瞞該部分財產,隱瞞的一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結語:別小看一份離婚協議書的作用,更別小看專業婚姻律師的作用。擬定《離婚協議書》之時建議諮詢一下專業的婚姻律師,千萬別在百度上搜搜模板,要不然很有可能會面臨因小失大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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