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社會對於女性安全問題都較為關注,這也符合常理,女性由於身體差異的確比男性更容易被犯罪分子盯上。
但這絕不意味著男性就絕對安全了,事實上男性所面對的犯罪危險也不少,只是常被人們忽視。
在生活中,部分男性缺乏防備意識,認為只有針對女性才會發生性侵類犯罪,但事實絕非如此。
本文的案例即是由於缺乏防範意識引起的,使這個小夥子後悔不已。
2022年5月9日,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釋出了一起真實案例,與男性的人身權益有關。
一年前的3月,深圳男子仁某與往常一樣,約上三五好友,在工作結束後到酒吧放鬆蹦迪,不料卻遭遇悲劇。
當天晚上,仁某和朋友們盡情喝酒娛樂,大量的酒精加持之下,每個人都喝得頭暈腦脹、醉醺醺的。
正所謂“醒時相交歡,醉後各分散”,這群人在玩了一段時間後就各自回家了,絲毫沒有認識到可能發生的危險。
當天夜裡凌晨,仁某在獨自回家的路上漸漸感到神志不清,行動不便,最終在黃貝嶺附近倒了下來。
倒地的仁某呼呼大睡,沒有想過只在網路上看到過的“撿屍”事件即將發生在自己的身上。
當天凌晨兩點,流浪漢王某在四處遊蕩時從附近路過,看到了倒地不起的仁某後,產生了邪念。
王某一直是無業遊民,一直居無定所,四處流浪,此前曾因盜竊罪被抓入獄過。更為重要的是,他的喜好較為特殊。
王某試探了仁某,發現其毫無反應後便放下了心,將其從地上扶起,一路走到了當地的小賓館。
而賓館的前臺看是兩個男人,即便其中一個醉醺醺的,但也不疑有他,很順利地讓王某開房成功。
奸計得逞的王某在進入房間後便展露了自己的本性,將仁某衣物扒掉,準備對其進行猥褻並性侵。
不過好在天無絕人之路,此前一直意識模糊的仁某在關鍵時刻竟然甦醒了過來,發現了自己正身處危險之中!
仁某雖然不知道前因後果,但王某的不良舉動已經將他的企圖暴露無遺,他現在必須自救。
只見仁某趁王某被嚇到發愣之時,立刻提著褲子逃出了房間。在走廊內拼命呼救,引起了服務員和前臺的注意。
在聽說有變態後,賓館立刻報警。民警迅速趕到現場控制住了流浪漢王某,使其逃跑的企圖落空了。
但在王某被抓後,仁某不但不開心,反而更加害怕了。
原來,在警局裡王某除了招認自己的作案經過,還承認了自己有嚴重的性病……
得知這一訊息的仁某欲哭無淚,只好趕往醫院花錢治療,連上班也沒有心思去了。
最終,經檢查院起訴,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賠償仁某所花費的醫藥費。
對於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1。 王某都構成了哪些犯罪?
2。 王某為什麼只被判了兩年,相比女性作為受害者的案件會不會太輕了?
本案中王某主要涉及三類犯罪。
(1)王某是否涉嫌強姦罪?
本案中王某的犯罪動機是性侵,只是因為仁某及時醒來,才避免了悲劇的發生,其符合“強姦未遂”的大部分要件。
但有一定法律知識的朋友都知道,本案一開始就不可能構成強姦罪,因為仁某是一名男性。
刑法規定: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看到,強姦罪的受害者主體只能是女性,男性是不被包括在內的。
因此,本案雖然符合強姦罪的大部分要件,但最重要的主體不符合,自然也就無可奈何了。
(2)王某是否涉嫌強制猥褻罪?
如前文所述,王某的行為大體上都符合了強姦罪的構成要件,自然符合了比它更輕微的猥褻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規定: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原本的主體也是隻有婦女兒童,不過經過刑法修正案的修改,現在已經成為了“他人”,自然能夠適用於本案。
(3)王某是否涉嫌傳播性病罪?
本案與其他猥褻案件不同的地方在於,王某作為罪犯還具有嚴重的傳染病,可能導致仁某患上嚴重疾病,甚至有感染艾滋,終身不治的可能。
不過雖然貌似符合“傳播性病”的行為,但其實王某還是不構成此罪的。
刑法規定: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而本案中王某的行為屬於強制猥褻,並非賣淫、嫖娼,因此他並不符合行為要求,不可能構成此罪。
可能有人對此迷惑不解,同樣容易被傳染嚴重的疾病,怎麼本案的情況就不算呢?
事實上這裡涉及到了競合的問題。王某自始至終只有一個行為,自然應以其主要的作案目的定罪。
此外,在為王某定下強制猥褻罪後,如果仁某最後真的感染,也可以作為“惡劣情節”為王某加重懲罰。
因此,不定此罪並不會減輕王某的刑罰。
綜上所述,王某應以強制猥褻罪,結合其行為惡劣程度和造成的後果定罪處罰。
而根據本案的公告,法院是根據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進行的量刑,因此王某大概是具有“認罪認罰”情節的。
而根據仁某提出的索賠金額數量可以推測,既然只有幾千元,那麼大機率其並未真的感染,其醫療費為檢查費用。
既然如此,那麼王某自然構不成情節嚴重,應在五年以下進行量刑,最終判決兩年有期徒刑並無不當。
總的來講,本案的結局對於仁某已經是不幸中的萬幸了。雖然不可避免地產生心理陰影,但好歹沒有真的得病。
此外,結合王某的流浪漢身份,本案還有兩個細枝末節可以探討。
一是其既然無業流浪,那麼其在賓館開放的兩百元很可能是從仁某身上盜竊的,其應當還有盜竊行為。
不過數額太小,即便是真的也屬於治安處罰範疇了。
二是既然其沒有收入,也沒有固定資產,那麼仁某索賠的醫藥費大機率也要無疾而終了。。。。
對於本案你怎麼看?你在日常生活中有注意保護自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