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藝人經紀合同糾紛知多少?這份報告建議收藏

作者 | 星瀚

這是一個全民“娛樂”的時代,這是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明星”的時代。

伴隨著直播、短影片、選秀綜藝等概念的興起,“藝人”這一職業的內涵正在不斷擴大,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影視劇明星、歌手,也覆蓋到了主持人、直播人員、綜藝嘉賓、體育運動員等。“素人”透過網路就有可能實現出道;部分領域中,藝人甚至不必以“真人”形象出現,虛擬偶像、虛擬主播也已愈加主流。

“繁榮”之下,暗潮湧動。實務中,受限於藝人與經紀公司簽約前資訊互動不夠充分、簽約地位不對等、經紀公司內部藝人資源分配不均、外部經紀公司無序“挖人”等多種因素影響,藝人與經紀公司簽約後極易發生爭議。

上海星瀚律師事務所娛樂法中心精選2015-2020年度藝人經紀合同糾紛頻發的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浙江省及江蘇省作為調研物件,深入分析了與藝人經紀合同相關的381篇案例,總結歸納司法實踐中的爭議焦點與法院判決思路,形成《中國藝人經紀合同糾紛司法裁判大資料報告》,以期為公司及藝人之間維持良好的經紀、合作關係提供可供借鑑的操作指引及合規建議,促進藝人經紀行業的有序發展。

在報告撰寫的過程中,我們發現了不少有意思的資料[1],在此與讀者分享:

稽核週期:一審平均5.56個月,二審平均2.65個月

本報告所稱的審理週期系指判決書中所記載的該案從立案之日起至生效裁判文書作出之日止所需的時間,其中包括一些不計入審限的期間,如管轄權異議、送達期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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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表中可以看出,四地案例一審平均審理週期在5。56個月。其中,浙江省的平均處理週期最短,為4。11個月,上海市的平均處理週期最長,為6。91個月。北京市的裁判多未明確記載立案時間,故無法統計案件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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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而言,二審案件的平均審理週期在2。65個月。其中,北京市的平均處理週期最短,為2。03個月,廣東省的平均處理週期最長,為3。67個月。

廣東省的二審案例較常出現新的證據、證人,也存在如鑑定、審計等程式,用時較長。如(2018)粵03民終25896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於2018年12月17日立案,於2020年5月7日方才審結,耗時約16個月,極大地影響了廣東省的平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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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20年,案件上訴機率

在總計242起一審案件中,有135起案件的當事人選擇向法院上訴,上訴率高達55。79%。

樣本案例中,常見的上訴理由為:

(1)藝人:經紀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且雙方不存在信任基礎,故合同已失去繼續履行的可能性,應予解除;

(2)藝人:違約金認定過高請求酌減;

(3)公司:法院調整違約金的依據事實認定錯誤,未充分考慮藝人所從事的職業和行業的特點,對藝人違約成本的認定過低等。

不難看出,上訴人往往會對一審法院關於合同效力及狀態以及違約金具體數額存在不滿,進而提出上訴。

至於二審法院對於上訴的維持率及改判率,在135起上訴案件中,有88起法院選擇維持原判,43起法院選擇改判,4起上訴人選擇撤回上訴,上訴維持率為6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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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的理由中最常出現的為:

(1)合同效力及狀態: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有足夠事實證明案涉合同有效;

(2)違約金具體數額:藝人的違約行為必然導致經紀公司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預期利益受損,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且藝人經紀行業具有前期投入大、收益回報較慢等特徵等。

而二審法院改判的理由中最常出現的為:

(1)合同效力及狀態:藝人在簽署合同時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或者藝人與公司尚且存在履約基礎,一審判決解除合同不當;

(2)違約金具體數額:結合案涉合同的履行情況、藝人的過錯程度、已獲的收入及經紀公司的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認定一審法院認定違約金過高等。

透過歸納可知,二審法院在認定合同效力及狀態時通常會重點關注案涉合同是否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以及合同雙方是否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關於違約金具體數額的認定,二審法院往往綜合考慮案涉合同的履行情況、合同雙方的過錯程度、經紀公司的預期利益以及藝人經紀商業模式等因素。

司法訴求:藝人最想解約,經紀公司最想獲賠違約金

整體而言,支付違約金、解除合同、支付維權費用、賠償損失、繼續履行佔據了訴訟請求的前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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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權這一訴請通常用於輔助尾款結算、收益歸入訴請,其內容為要求合同相對方提供與履約相關的原始憑證、與第三方簽署的合同、銀行流水等材料。其他訴請,通常是指在經紀公司替藝人設立、運營工作室的情況下,藝人要求經紀公司返還藝人工作室的證照章、發票等。

具體而言,公司訴請數量排名前五位的先後是:支付違約金、解除合同、支付維權費用、繼續履行合同、賠償損失;藝人訴請數量排名前五位的先後是: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支付維權費用、支付剩餘款項、賠償損失。

賠償金額:經紀公司違約金訴請平均120.35萬元,一審法院支援平均34.62萬元

單就經紀公司訴請的違約金而言,法院完全不支援經紀公司違約金訴求的案件數為29件,佔比為19。73%;部分支援、調整經紀公司違約金訴求的案件數為91例,佔比為61。90%,完全支援經紀公司違約金訴求的案件數為27例,佔案件總數的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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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裁判文書中常見的裁判理由大致如下:

法院關於藝人和經紀公司申請違約金時,完全支援公司違約金訴請最常見的理由為:

(1)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

(2)藝人不能充分證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公司的實際損失等。

法院完全不支援公司違約金訴請最常見的理由為:

(1)沒有合同依據;

(2)公司延遲交付報酬的行為構成違約;

(3)公司主張的服裝費、化妝費、編舞費、交通費、房租等損失系合同中公司應承擔的費用,且公司無法證明上述費用系單獨為藝人支出等。

法院調整違約金訴求的最常見理由為:

(1)違約金計算方法有誤;

(2)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酌情減少違約金數額;

(3)藝人行為與公司損失無直接關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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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本資料中,經紀公司訴請支付違約金的最高值為1454。27萬元(廣東),最低值為2萬元(江蘇),平均數約為120。35萬元。而司法支援違約金的最高值為1000萬元(廣東),最低值為0元(北京、江蘇、浙江等地均有案例),平均數為34。62萬元。總體而言,經紀公司訴請違約金的司法支援數額佔訴請金額的比率為28。77%。

判定結果:73.58%認定藝人違約,藝人違約解除成功率79.49%

就藝人違約解除而言,樣本資料中,藝人共在106個案件中率先提出瞭解約訴請,法院在78個案件中認定了藝人存在違約行為,佔比為73。58%。該等違約行為的典型代表如:藝人未達到合同約定的直播時間及場次要求或私接商演。

就藝人主張解除合同且法院認定藝人存在違約行為的78個案件中,共有62個案件法院最終認定合同解除,支援了藝人的該項解約訴請,藝人違約解除成功率為79。49%。

此時,法院認定藝人作為違約方仍可解除合同的要點在於:

(1)藝人必須透過訴訟或仲裁程式解約,即私下發函無法產生合同解除效果;

(2)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已完全喪失信任基礎、無法繼續合作,而藝人經紀合同作為人身屬性極強的合同,不適宜強制履行。

隨著《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繼出臺,違約方透過訴訟擺脫債的關係得到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違約方解除權也不再侷限於持續性合同的範疇,而違約方是否存在惡意違約情形、合同目的是否因此不能實現等也將成為法院判定合同解除與否的考量因素。

顯然,這一規定的變化為藝人作為違約方提起合同解除的請求提供了更明確的依據,雖然《民法典》規定的“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這一概念的法效果暫不明確,但可以預見的是,藝人作為違約方率先解約的數量較之現在可能會有明顯的增長。

在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實踐不斷髮展的基礎上,星瀚娛樂法中心嚴謹地梳理了381個案例並形成大資料報告,結合近十年的影視文娛產業法律服務經驗,希望在對司法裁判文書進行實務分析的基礎上,結合最新法律規範,對合同文本中經紀公司與藝人權利義務的合理分配、違約條款的設計、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的索賠、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藝人違約跳槽的防範等提供指引,進一步提高藝人經紀合同文字的整體合規性,為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藝人經紀行業的有序發展做出貢獻。

[1]近年來,藝人經紀糾紛選擇不公開審理的仲裁方式,或者在訴訟中透過和解方式結案的情況也越來越多。因收集非公開案例受限,本報告的樣本僅為公開判決的法院裁判文書,透過資料分析來反映裁判趨勢和裁判思路,並不能涵蓋所有藝人糾紛,特此說明。

排版 | 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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