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種常見合同的法律風險點

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在買賣合同中應注意以下風險點:

1

買賣的標的物要明確具體。

標的物是買賣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焦點,合同雙方當事人一定要明確約定買賣產品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級、生產廠家、使用說明、數量等詳細內容,防止因標的物約定不明確而出現糾紛。

2

要明確約定質量標準和檢驗期間。

在買賣合同中應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標準,作為雙方判斷標的物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的依據。同時要有明確的檢驗條款,包括檢驗期間、檢驗方式、檢驗步驟等。作為賣方,一定要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檢驗期間,並要求買方在檢驗期間內提出書面的質量異議,沒有在約定期間內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出賣的產品數量和質量完全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

3

標的物的風險防控。

在買賣過程中,由於不可歸因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如水災、地震等不可抗力)可能會致使標的物遭受毀損、滅失的情形,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見性,當事人應透過對標的物交付方式、交付時間的約定將該風險降至最小化。

首先,除雙方有特別約定外,合同法規定以“交付”作為風險轉移的分界點,即標的物風險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因此對買方而言,賣方送貨的交貨方式使買方承擔最小風險;而對賣方而言,買方自提則會使賣方承擔最小風險。

其次,因買受人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約定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再次,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最後,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

買方應審查標的物是否存在權利瑕疵。

出賣人應當保證其對出賣的貨物享有完全合法的處分權,保證交付給買受人的貨物不會被第三人主張權利。作為買受人,在訂立買賣合同前,應審查出賣人對出賣的標的物是否享有合法的處分權,防止標的物交付後,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而產生糾紛。如果因出賣人未取得貨物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而出現糾紛,此時買賣合同仍然有效,買受人可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賠償損失。

5

買方應及時驗貨。

買方在購進貨物時,應及時進行驗收,發現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儘快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向對方明確提出異議,以免因拖延而喪失索賠權。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及時檢驗,並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限間內通知出賣人。除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外,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6

賣方應注意在合同中對價款結算進行約定。

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貨款數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這有利於保護賣方的權利。對於賣方而言,先行收取全部價款再交付貨物是最安全的交易方式。如果約定分期付款,應明確約定各期付款期限、延期付款違約金,並約定延期一定期限後,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當買受人遲延支付貨款後,即使合同中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出賣人也可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逾期罰息利率主張逾期付款損失。

7

賣方可以透過所有權保留條款保障權利。

買賣合同中,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如果標的物交付後,價款尚未支付完畢,而買方債務較多,賣方的風險將大大增加。賣方可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交付後所有權保留條款以防範風險,即約定買受人未履行完畢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仍屬於出賣人所有。

8

賣方應儲存交付貨物的證據。

買賣合同中交付貨物時,送貨單經常由對方的業務員或者經理等人員進行簽收。如果產生糾紛,而賣方無法證實該簽收人員身份時則可能承擔不利後果。因此,賣方送貨時,一定要求對方加蓋公章,如果每次加蓋公章不方便,也可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或幾個指定人員收貨,賣方交貨時直接交由合同中約定的指定工作人員簽收,可以有效證實貨物的交付情況。

9

存在持續買賣合同關係的雙方應定期對賬結算。

存在持續買賣合同關係的雙方當事人應定期進行對賬,並在對賬單和結算憑證上加蓋公章。在確定付款方式時,無論是付款方還是收款方,除了金額較小的交易外,應透過銀行轉賬進行結算,儘量避免採用現金結算的方式。

幾種常見合同的法律風險點

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按約定完成工作的一方稱為承攬人,其相對方稱為定作人。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複製合同、測試合同、檢驗合同等。在承攬合同中應注意以下法律風險點:

1

質量條款要明確具體。

加工承攬業務中如果質量約定不清或只是透過口頭約定,一旦雙方產生糾紛,對於質量標準就會各持己見,因此對質量標準一定要約定明確。如果質量以樣品為準,除了雙方封存樣品外,還應有樣品質量描述的書面材料,以免樣品滅失或自然毀損或對樣品內部構造有異議而產生糾紛。

2

原材料提供及風險負擔。

不管原材料是由定作方提供還是承攬方提供,均要約定原材料的質量要求。特別是在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況下,承攬方更要注意對原材料的質量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入庫。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承攬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毀損、滅失的,承攬方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承攬方應該提高保管材料的風險意識。

3

關於留置權的問題。

在承攬合同中,如果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可以透過行使對工作成果的留置權來實現權利。作為定作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特別注意因資金週轉困難而引發承攬方行使留置權而帶來的風險。根據《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當雙方對留置權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為此,建議定作方在資金週轉困難時,除合同約定付款期限延長外,還可以另行約定承攬方不得行使留置權。

4

承攬方應注意定作方的任意解除權和變更權。

在承攬合同中,定作方有權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要求,也有權隨時解除承攬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定作方承擔。承攬方在訂立合同時應合理預見上述任意解除權和變更承攬要求帶來的損失,在此基礎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裝置組織加工。

5

定作方要及時審議、調整承攬方提出的問題。

定作方應對自己提供給承攬方的圖紙或技術方案進行認真審議。在承攬方對圖紙及技術方案提出異議時,要及時核實情況、組織論證、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諉。否則,可能會承擔承攬方產生的停工、裝置租賃、生產線閒置等相關損失。

幾種常見合同的法律風險點

技術合同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在技術合同中應注意以下法律風險點:

1

關於技術成果的權屬。

區分職務技術成果和非職務技術成果。對職務技術成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對利益分配,可以合同的形式作出約定,否則容易產生爭議。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享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檔案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2

慎重審查相關術語。

行業術語、技術術語在技術合同中尤為重要,如果不規範使用極易引發糾紛。比如“獨家許可使用”,究竟是“獨佔許可使用”還是“排他許可使用”,不同的解讀意味著不同的權利範圍,因用語不規範導致對合同內容理解產生歧義,進而形成糾紛,是常見的法律風險。

3

不得侵害他人技術成果權利。

合同內容涉及利用現有技術或在現有技術基礎上進行後續研發時,應對現有技術的權屬進行核查。如果現有技術是第三人享有的智慧財產權,則該項現有技術不能自由實施,需要經過許可。但實踐中,部分企業不加區別地利用現有技術進行開發,最終因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另外後續研發的技術成果歸屬也應明確約定,避免產生糾紛。

4

關於技術合同效力的認定。

除合同一般無效事由外,《民法典》合同編的技術合同部分還對技術合同效力作出特別規定,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另外,技術轉讓合同中,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的轉讓合同無效。

5

技術合同中的欺詐行為。

當事人一方採取欺詐手段,就其現有技術成果作為研究開發標的與他人訂立委託開發合同收取研究開發費用,或者就同一研究開發課題先後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委託人分別訂立委託開發合同重複收取研究開發費用的,受損害方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請求撤銷合同。

6

技術糾錯和調整。

技術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在技術上發生的能夠及時糾正的差錯,或者為適應情況變化所作的必要技術調整,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不認為是違約行為,因此發生的額外費用應自行承擔。但因未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的規定履行通知義務而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

技術成果或服務與約定不符的處理。

技術合同履行過程中,為提供技術成果或者諮詢服務而交付的技術載體和內容等與約定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更正、補充。不按時更正、補充的和因更正、補充有關技術載體和內容等給對方造成損失或者增加額外負擔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一方所作技術改進,使合同的履行產生了比原合同更為積極或者有利效果的除外。

幾種常見合同的法律風險點

建設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所涉金額較大,合同履行期限具有長期性,有的合同標的的最終所有人或使用人系不特定的社會主體,建設工程具有顯著的公共性。實踐中不規範的合同行為極易造成訴訟糾紛,不僅關係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還極有可能關涉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應注意以下風險點:

1

技術成果或服務與約定不符的處理。

技術合同履行過程中,為提供技術成果或者諮詢服務而交付的技術載體和內容等與約定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更正、補充。不按時更正、補充的和因更正、補充有關技術載體和內容等給對方造成損失或者增加額外負擔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一方所作技術改進,使合同的履行產生了比原合同更為積極或者有利效果的除外。

2

施工企業應具備相應資質。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應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不具備資質或超出資質承攬工程,將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3

禁止出借資質、允許掛靠和違法分包或轉包工程。

承包企業以出借資質、允許掛靠、違法分包或轉包等方式將合同義務轉移給不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施工,並以管理費等形式從中獲利的,在訴訟中其獲利應予以收繳;上述情形導致合同無效,但是承包企業仍應因其違法分包或轉包行為,向下遊承包方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

4

根據建設進度和合同約定付款節點嚴格控制履行情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週期長,設計變更、工程量簽證、付款抵扣等情況頻發,發包企業和施工企業均應做好及時對賬、階段性驗收和跟蹤審計,共同確認設計和工程量的變更,避免在造價審計和結算中的糾紛。

5

加強對工程專案部工作人員和公章的管理。

建設工程專案部工作人員根據其職責參與招、投標和簽訂合同、分包或轉包工程、竣工驗收、工程進度款支付、工程結算等一系列與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相關的行為,均屬於履行職務行為,其產生的法律後果均由企業承擔。企業應規範內部管理,對專案部的授權、人員管理、工作程式等作出明確界定,必要時應將上述內容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合同相對方;對於工程施工過程中專案部人員的變動、離職情況及時函告合同相對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6

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

避免“重結算、輕進度”的付款習慣,對於合同中約定進度款支付的建設週期較長的工程,發包企業應根據進度稽核報告按約支付進度款,否則施工企業有權按段主張欠付的進度款利息。

7

確保付款過程中付款憑證與收據同步。

工程款涉及金額巨大,付款次數繁多,且多存在付款方直接向供材方、提供勞務方付款抵扣工程款等情形,加之付款週期冗長,極易造成付款金額混亂、票據不統一的情形。建議要求收款方出具專案和資金走向明確的收據,能夠清晰體現付款方的付款方式和資金流向,避免結算過程中雙方對收據指向的工程款產生分歧而引發糾紛。

8

施工企業應履行配合工程竣工驗收等附隨義務。

建設施工是施工企業的主合同義務,施工企業在完成主合同義務之後,仍負有向發包企業交付竣工驗收資料、配合竣工驗收備案等附隨義務,否則造成工程不能完成竣工驗收、商品房遲延向業主交付等情形,施工企業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9

發包企業不能以施工企業未履行附隨義務為由拒絕付款。

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成就或滿足法定付款條件後,發包企業應履行其主合同義務,即向施工企業支付工程款,其不能以施工企業未交付竣工驗收資料、未按時開具發票等為由拒絕向施工企業支付工程款。

有交易就會存在風險,一個企業的對外交易行為主要是由合同來規範的,所以其面臨最大的風險就是面對合同中的種種陷阱,不同的合同種類需要關注的風險點也會有所側重。針對不同合同的法律風險,企業要特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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