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被宣判死刑:她當庭痛哭,到底跟非凡表演才能有沒有關係?

勞榮枝被宣判死刑:她當庭痛哭,到底跟非凡表演才能有沒有關係?

當庭痛哭的勞榮枝

勞榮枝案“一審”宣判:“數罪併罰(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勞榮枝被判死刑”。然而戲劇性的是,依照庭審現場畫面顯示,勞榮枝在聽聞死刑判決後當庭痛哭,並急切地表示“不服判決”,當庭提出“將要上訴”。與此同時勞榮枝還強調:“相信法律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會放過一個壞人”。

到此為止雙方家屬及輿論各方所期待的“一審”算是徹底落幕,並且沒出輿論預料,這次開庭就是宣判,以至於時隔大半年的再開庭終於可以正式打上“審慎的標籤”。從某種層面上而言,“勞榮枝被判死刑”是受害人家屬比較期待的結果,這一點從被害人“小木匠”陸中明妻子朱大紅當庭表示“不再上訴”的態度中就能看得出來。

不過有必要說明的是,朱大紅對民事賠償部分並不滿意,但她也明確表示沒辦法:“她也沒錢賠償,上訴也沒有意義”(此次獲賠四萬八千餘元,此前提出135萬元民事賠償訴求並未達成)。於此對於宣判結果來講,更多的意義在於“告別過去”。

因為朱大紅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提起丈夫陸中明遇害後的家庭生活就止不住流淚,他(她)們的女兒聲稱那時像乞丐一樣生活:“土房倒塌,四處借宿”。一言以蔽之,法子英和勞榮枝在謀害掉“小木匠”陸中明的同時,也把他的家庭推向窮困潦倒。

要知道在二十多年前,朱大紅僅憑自己的力量將三個孩子拉扯大是多麼不容易,所以與其說他是在為丈夫陸中明“討說法”,不如說也是在為自己的苦楚“鳴不平”。據此我們再看勞榮枝的庭審表現,總覺得還輪不到她先唱“苦情戲”。

之所以這樣講,倒不是徹底否認勞榮枝之於個人命運尺度下的“悲苦”存在,而是從檢方對勞榮枝多項辯解的呈現以及朱大紅方所委託法援律師之口綜合得出,勞榮枝確實表現出“非凡的表演才能”。

檢方指出:“勞榮枝一邊說法子英逼她做飯洗衣服,一邊又說法子英會給她洗衣做飯;一邊說自己不用靠搶劫能工作和生活,一邊又與法子英共同生活三年共同犯罪;一邊稱自己和法子英心照不宣,一邊又說不知道法子英殺人”。總之這樣的“一邊,一邊又”多達六處(可能不止這些)。

而朱大紅方所委託法援律師強調:“勞榮枝庭審中說自己過著暗無天日的生活,但當她養著狗,學鋼琴、畫畫時,卻未曾想到在貧困中掙扎的朱大紅及其家人,勞榮枝說她這些年過得很苦,她的苦能和朱大紅比嗎,朱大紅是肉體精神雙重煎熬,勞榮枝身負7條人命,她懺悔過嗎”。

在這些靈魂拷問之外,朱大紅方所委託法援律師還提到些許庭審細節,勞榮枝在庭審中強調自己如果“出去”,可以透過“當高管”、“做策劃”、“搞眾籌”等方式給受害人家屬賠償。基於這些方面的考量,勞榮枝確實有把犯罪戲劇化的傾向。可事實上從宣判結果的表達中來看,雖然是數罪併罰,但是單項罪名下都牽涉死刑判決,所以別說她“出去”也幹不成那些事兒,綜合考量她其實根本就“出不去”。

所以就勞榮枝“當庭痛哭”的表現來看,可能還真跟“非凡表演才能”沒什麼關係,雖然輿論層面有人直言“她怎麼還有臉哭呢”。可事實上勞榮枝“哭不哭”,“上訴與否”這都是她自己的事兒,即便很不符合輿論的期待。

比較主流的判斷是,勞榮枝之所以會“當庭痛哭”應該是“恐懼死刑”,這種說法雖然看起來比較符合輿論期待,但卻有些過於片面。要知道即便我們再怎麼不相信勞榮枝的言行,但還是要相信“人的複雜性”。

平心而論勞榮枝既然還有“出去”的念頭,就說明她還沒有從心底絕望,起碼從她對生活的認識來講,她還放不下塵世的燈紅酒綠。並且基於判決的結果來看,可能勞榮枝始終沒有搞清楚她之於作案過程中的角色,或是始終不願直面過去的所作所為。

與此同時勞榮枝之所以會出現表述上“一邊,一邊又”的矛盾,一方面是法子英已經不在,她在證詞上有推脫空間;一方面是案發久遠,她自己也可能有記憶偏差(其中有認識上的不清,也有刻意迴避的因素)。

因此就勞榮枝“當庭痛哭”的表現來講,可能還是“自我的表達”更多一些。至於勞榮枝有沒有後悔,有沒有歉意,有沒有恐懼,實際上這些都不應該成為問題,因為對於死刑罪犯來講,在聽到判決結果的時候,大概都會有所觸動。

當然“觸動”和“救贖”還不是一回事兒,雖然它們都是複雜的過程,但是比起“觸動”的瞬時性,“救贖”總是更為艱難。就以潛逃過程中的勞榮枝來講,如果她真要是覺得自己是無辜的,為何不在法子英落網時就自首呢?這個問題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回答,就算上訴後改判的可能也並不大。

特別宣告: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新浪網觀點或立場。如有關於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於作品發表後的30日內與新浪網聯絡。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