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版權“線上傳播”須打破平臺壟斷

盤和林

近幾年,我國版權市場發展迅速,大部分讀者已經習慣了閱讀付費。社會整體越來越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等,已經成為知識分子重要的收入來源。但隨著版權保護的深入,版權人和使用人之間的衝突也在增加,對於版權人維權的判決爭議也在逐漸增加。

中文線上起訴非盈利機構侵權引爭議

圖書版權“線上傳播”須打破平臺壟斷

日前,中文線上公司起訴多家公立學校、圖書館,稱其公司獲得巴金先生後人授權所有巴老作品的線上傳播。隨後,多所學校和圖書館被判賠償該公司經濟損失。

中國著作權的期限是著作權人死亡之後50年,而著作權是可以被繼承的,而巴金先生後人亦可以透過授權的方式,授權中文線上進行著作權維權,單從原告層面,似乎法律邏輯是通順的。但是從被告層面,我國對著作權是有免授權條款的。諸如《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彙編、播放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以上這些行為都無需獲得著作權人授權。

但這些案件的核心糾結點,在於“線上傳播”。一般情況下,學校透過校內網有限傳播,非盈利性的供校內學生查閱的行為一般不會被追究版權,如果學校在校內網形成了可下載的電子文件,並被學生進行更加廣泛的傳播,則可能引起版權糾紛。審判過程中的細節最為重要。而在現實執法層面,著作權法雖然經歷多次修訂,但是對線上傳播版權依然缺少具體的條文細節。

圖書版權“線上傳播”須打破平臺壟斷

所以,從法律層面,需要釐清的問題,在於公立學校、圖書館在提供線上傳播服務的時候,是否導致版權內容被公開復制,如果有必要的防傳播、防盜版技術保障,則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從道德層面,中文線上未經協調,直接訴訟的做法頗為不妥。根據《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於非盈利性組織,如果其在線上傳播過程中出現了失誤,一般採取的行為是調解,而非直接訴訟。中文線上這種訴訟模式,對於巴金先生作品本身也是有損害的,可以想見,未來巴金先生的作品將因為版權問題,而從教學體系中剔除,圖書版權市場是一個龐大的市場,對於讀者,沒有巴金的作品,還有很多其他名家的作品,而對於巴金的後人來說,他們也希望巴金作品廣為流傳,而不是被剔除出院校圖書館,成為邊緣作品。

近幾年版權訴訟屢見不鮮

同樣是版權訴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趙德馨起訴知網侵權的案件則是另一個角度的問題。對於趙德馨教授的維權,大多數網友給予了正面評價。這裡的核心區別在於:知網是盈利性的。和公立學校、圖書館的線上業務性質不同,由於是盈利性質的,知網不給作者版權費是不合理的,也正因為此項訴訟,知網開始向所有論文作者支付版權費。雖然趙德馨教授作品的傳播度受到影響,但是趙教授維權的同時,也的確給大眾提升了福利,增強了社會正能量。

同樣的問題還出現在幾年前的視覺中國,視覺中國透過圖片版權去起訴自媒體人,被社會和媒體詬病。但實際上視覺中國最終的問題在於其沒有獲得圖片版權授權,就以版權人的名義去訴訟對方,尤其是在自媒體領域。這也涉及到版權登記審查的問題。沒有獨創性的公共標識,比如國旗,是否能夠作為版權進行維權的問題。

圖書版權“線上傳播”須打破平臺壟斷

而《童話大王》鄭淵潔透過著作權申請商標權,並進行維權的新聞,又成為IP產權的一個新話題,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鄭淵潔透過創作締造了很多經典動畫形象,而這些動畫形象被商家大範圍盜用,應用在商品上,而未經創作者同意。即使提前註冊,在商標維權上面依然面臨漫長的維權過程。

近幾年版權訴訟越來越多,是因為版權意識的覺醒,也是因為線上傳播模式使得版權傳播速度加快。

如何協調雙方關係?

一方面,版權所有人需要維護自己的權益;另一方面,版權使用人想要合法地獲取授權,能夠正常使用。那麼,如何協調雙方的關係呢?個人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其一、對非授權使用模式進行重新界定。比如圖片版權侵權,可以透過“非盈利目的”和“註明出處”的方式,來獲得圖片使用權;比如圖書版權侵權,可以透過“非盈利目的”和“校內網路傳播”的方式,來獲得著作權使用權。這裡強調的主要是“非盈利目的”和有限傳播。同樣是著作,如果引用過來是為了推廣商品,則必須繳納版權費用。當前《著作權法》中雖然也有相關免授權使用的條款,但當前法官自由裁量權依然較大。

其二、打通授權渠道。頻次高,單價低的版權,需要打通快速授權通道。著作權人授權給平臺,也是想要平臺助推傳播,而不是讓平臺阻斷傳播。所以,需要增加授權渠道來供使用者使用。當前網際網路平臺其實是很好的對接模式,透過多種形式的授權,來促進作品的傳播。

其三、試讀模式、會員模式和電子版購買模式。網際網路的特色就是高速傳播,開放共享,這和過去版權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衝突。過去很多年,我國網文領域開啟的試讀章節,後續購買的版權變現方式是非常好的平衡了版權保護和傳播。以至於諸如日本這樣版權管理嚴苛的國家紛紛效仿。要嘗試解決現實中的難點問題。

其四、打破版權壟斷。在音樂領域,政策打破了獨家授權,要求所有平臺都可以平等獲取版權方授權。這個措施很好地打破了部分網際網路平臺的壟斷模式,更加適合開放的網際網路生態。所以在版權維權,在圖書、圖片領域,也可以採用這種方式,避免平臺獲得獨家壟斷,而出現資源聚集。

綜上,個人認為版權利益需要版權方和使用方共同維護,道德約束往往難以產生作用,中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律是解決版權利益分配問題的關鍵,而法條還需要進一步的明確法律細節。尤其是網際網路、數字出版時代,需要更加適合數字出版時代的法律來規範行為。另外,也可以考慮利用區塊鏈等手段來強化數字出版物的版權,讓數字出版物具備唯一性的特徵,能夠更加廣泛地傳播,並在傳播的過程中維護版權方的利益。(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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