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 橫州一“黑老大”獲刑23年

今天上午,南寧市興寧區法院依法對尹明春等14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其中“黑老大”一審獲刑23年。

判了! 橫州一“黑老大”獲刑23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開始,尹明春利用在當地混跡多年非法樹立的“權威”,糾集被告人馬振提、尹明正、黃益鎣等人在橫州雲表鎮一帶開設賭場,並在賭場放高利貸,獲取非法利益,初步形成了以尹明春為組織者和領導者的犯罪組織。在2009年至2018年期間,該組織透過放高利貸,並採取毆打、浸水、威脅、上門滋擾等手段追債。

審判長

該犯罪組織透過索要他人賭場的乾股,收取分紅及大肆開放賭場,抽頭漁利、敲詐勒索,成立廣匯中心放高利貸,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方式獲取經濟利益。

判了! 橫州一“黑老大”獲刑23年

從2009年至2018年,以尹明春為首的犯罪組織共實施違法犯罪27起,其中非法拘禁9起,故意傷害2起,敲詐勒索5起,開設賭場5起,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5起,違法事實1起等違法犯罪行為。組織成員或犯罪組織實施的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導致1人重傷、3人輕傷、6人輕微傷,造成群眾財產損失幾十萬元、獲取違法所得超過千萬餘元。

審判長

經查明,僅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在案證據證實違法所得有一千九百零七十三萬元,開設賭場中,僅尹明春等人供述和在案筆記本記錄查實的抽頭漁利便有三十多萬元,該犯罪組織透過向成員發放工資、辛苦費、過節費,為成員支付日常吃喝花銷等方式拉攏人心。

判了! 橫州一“黑老大”獲刑23年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尹明春為首的組織透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及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該犯罪組織應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尹明春作為首要分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

審判長

被告人尹明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二百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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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馬振提、尹明正等七名骨幹成員及積極參加者被處以有期徒刑五至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十七萬元至一百零八萬元不等的刑罰;其他6名一般參加者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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