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水蓄能納入輸配電價回收引發爭議,到底怎麼理解?

文/ 瓦叔

近期,國家發改委宣佈將抽水蓄能納入輸配電價回收,讓陷入虧損境遇的抽水蓄能投資方看到了曙光,同時也引發了一些爭議。

爭議的焦點在於,2019年國家發改委曾經發布的《輸配電價成本監審辦法》明確指出,抽水蓄能電站、電儲能設施的成本費用不得計入輸配電定價成本。而此次將抽水蓄能納入輸配電價回收,被一些人理解為重新納入了輸配電價。

事實上,將抽水蓄能納入輸配電價回收,並不等同於納入輸配電價。

抽水蓄能納入輸配電價回收引發爭議,到底怎麼理解?

抽水蓄能電站

按照5月7日國家發改委釋出的《關於進一步完善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和《抽水蓄能容量電價核定辦法》,納入輸配電價回收,是指電網公司代表整個電力系統向抽蓄方先行支付容量電費,再透過容量電費方式從使用者手中進行回收。

而容量電費回收有三個渠道:

一是透過輸配電價體系支付一部分費用,但這是一個臨時性的過渡措施。從道理上看,不應該將抽蓄放到輸配電價中,因為抽蓄既不是輸電也不是配電,不是電網管制業務,只是電網公司向其購買的一種電力服務。在英國,這叫系統成本。電網公司相當於把系統成本付了。

二是抽蓄給風電、光伏等特定電源提供輔助服務,可以收到一部分費用。

三是抽蓄向電力使用者提供輔助服務,也將獲得部分費用。

這三種回收方式暫時無法確定具體比例。按照當前的形式,透過輸配電價回收相當於承擔了抽蓄成本+合理利潤兜底的角色,相關部門在給抽蓄的容量電價進行核定時,需要扣除給特定電源和其他使用者提供的輔助服務費用。

核算的原則是,抽蓄電站按照40年經營期進行核算,經營期內資本金內部收益率按6。5%核定,每三年核定一次容量電價,動態調整。

從長遠看,抽蓄的投資回報應該透過市場機制進行解決,將其電力服務(調峰、調頻、調相、儲能、系統備用和黑啟動等六大功能)在市場上進行拍賣,由購買電力服務方來支付相應費用。比如美國加州就採用這種方式,但是我國尚未建立起容量市場,所以目前只能採用電網企業先行支付,然後再透過向用戶轉嫁、傳導的方式進行回收。否則就會導致電站虧損。

事實上,當前抽蓄電站就是因為市場機制缺失,成本無法傳導,普遍處於虧損狀態。

如果沒有穩定的機制和回報,就沒有人敢投資抽蓄電站。而按照中央要求,未來要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必須建設大量的抽蓄電站,以及其他新型儲能系統,否則新型電力系統只能是空中樓閣。

需要指出的是,第一種回收方式中,也不是像一般的收費電價一樣平攤給所有使用者。應該讓該出這部分錢的人來承擔這項費用。比如當前大工業兩部制電價中就有容量電價,有一部分應該拿出來付給抽蓄,當然不僅僅應該付給抽蓄,凡是為系統提供了備用容量服務的都應該分享這部分費用。

具體哪些型別使用者來支付這部分費用,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

今後的電力系統,每個市場主體都將擁有不同的角色。過去比較簡單,發電企業收益就是發電價,售電方收益就是售電價,以後隨著新型電力系統的建設,每個主體都有不同的角色。

待電力市場成熟後,抽蓄透過容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就可以滿足其合理投資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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