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業迎來聲譽風險管理!檔案首次出臺,指定高管牽頭負責,重點列舉聲譽風險...

財聯社(深圳,記者 沈述紅)訊

,繼銀行、信託、保險、券商相繼出臺規範行業聲譽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後,基金管理公司也即將迎來聲譽風險管理規定。

財聯社記者獲悉,7月30日,中基協釋出了《基金管理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聲譽風險指引》”),相關意見稿已在8月10日反饋結束。該指引意在引導公募基金管理人加強聲譽風險管理,完善風險管理體系,維護行業形象和市場穩定。

《聲譽風險指引》共二十九條,分為總則、聲譽風險管理職責、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自律管理及行業協作以及附則等五個章節。協會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並培養全體工作人員聲譽風險意識;同時確定專門部門或團隊開展聲譽風險管理工作,並指定一名高階管理人員牽頭負責;此外,中基協要求基金公司引入新聞發言人制度,還可聘請專業輿情監測機構。

中基協列舉了聲譽風險的11個來源,並表示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根據分級分類結果,科學、靈活應對處置聲譽風險,具體措施包括9條。同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的工作考核及責任追究機制,在重大聲譽事件或可能引發重大聲譽事件的行為發生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事件主要情況、應對措施及處理結果。中基協還強調,有必要建立工作人員聲譽管理機制,以防範和管理工作人員引發的聲譽風險。

公募業迎來聲譽風險管理!檔案首次出臺,指定高管牽頭負責,重點列舉聲譽風險...

聲譽風險指引背後,是屢發的基金公司聲譽事件

近年來,市場環境不斷變化,媒體多元化,資訊傳播技術快速發展,境內外一些金融機構觸發聲譽事件,引發一定社會輿論,個別事件甚至登上社交媒體熱搜榜單,進而產生聲譽風險,受到各方廣泛關注。

公募基金作為大眾理財工具,與社會公眾、媒體等聯絡緊密,行業的發展依賴於持續良好的聲譽,行業輿情管理、聲譽風險防範亟待加強。

為進一步明確、細化聲譽風險管理自律要求,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加強聲譽風險管理,健全聲譽風險識別、監測機制,推動聲譽風險管理工作制度化,完善行業風險管理體系,維護行業形象和市場穩定,經前期徵求部分行業機構意見,協會起草了《聲譽風險指引》。

《聲譽風險指引》還確定了三大起草原則:

一是借鑑同業經驗,並充分考慮行業實踐

。在比較分析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基金行業發展情況和實踐,建立聲譽風險管理制度體系。

二是提高指引有效性,落實各主體責任

。明確協會職責,並強化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管理層、相關部門以及從業人員的職責與責任,督促其落實指引要求,有效執行聲譽風險管理工作,切實維護行業聲譽。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健全工作機制

。總結近年來基金管理公司遇到的聲譽風險問題、困難以及行業自律經驗,重點加強完善聲譽風險監測、評估、應對處置等機制。

中基協表示,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有效防範和控制聲譽風險,妥善處置聲譽事件,減少對投資者等利益相關方的損失。同時,基金公司應當培育全體工作人員聲譽風險意識,要求全體工作人員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職業道德和其他行為準則,主動維護、鞏固和提升公司聲譽。

聲譽風險管理明確四大原則

《聲譽風險指引》共二十九條,分為總則、聲譽風險管理職責、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自律管理及行業協作以及附則等五個章節。

一是明確聲譽風險定義和聲譽風險管理目標,二是確立基金管理公司聲譽風險管理基本原則,三是明確聲譽風險管理整體框架以及各主體責任,四是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制度以及相關機制,五是針對聲譽風險管理加強行業協作。

定義方面,《聲譽風險指引》規定的聲譽風險,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工作人員因自身不當行為,違反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職業道德等,導致投資者及社會輿論對基金管理公司負面評價,從而損害其品牌價值,不利其正常經營,甚至影響到市場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風險。

聲譽事件則指引發基金管理公司聲譽風險的相關行為或事件。重大聲譽事件是指可能對行業造成重大損失、市場大幅波動、引發系統性風險或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聲譽事件。

《聲譽風險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遵循風險管理“全面性、審慎性、有效性、匹配性”四項原則,具體看:

一是全面性原則

。基金管理公司的聲譽風險管理應當覆蓋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和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二是審慎性原則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審慎評估、判斷、分析聲譽風險,妥善處置聲譽事件。

三是有效性原則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主動識別、報告以及防範聲譽風險,建立合理高效的聲譽事件處置機制,及時修復公司受損聲譽。

四是匹配性原則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進行多層次、差異化的聲譽風險管理,與自身規模、經營狀況、風險狀況及系統重要性相匹配,並結合外部環境和內部管理變化適時調整。

公募組織架構亦需作相應調整

在組織架構上,《聲譽風險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聲譽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明確董事會、管理層、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和相關工作人員在聲譽風險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分工。確定專門部門或團隊開展聲譽風險管理工作,並指定一名高階管理人員牽頭負責,該管理人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是制定公司聲譽風險管理制度;

二是組織實施日常聲譽風險輿情監測與評估,核查、研判聲譽風險,提出輿情應對方案;

三是定期梳理、評估、報告公司聲譽事件;

四是監督、指導、協調其他部門、分支機構和子公司落實公司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並對薄弱環節提出相應解決方案;

五是負責對外發布公司日常資訊,維護和管理媒體關係;

六是統籌開展聲譽風險相關培訓工作;

七是留存公司聲譽風險管理的相關資料和資訊;

八是管理層指定的其他聲譽風險管理工作。

同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應當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是推進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文化建設;

二是確定聲譽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與原則,審議批准聲譽風險管理制度;

三是當公司出現重大聲譽風險事件時,對公司管理層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作出相應的問責處理;

四是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聲譽風險管理職責。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可以授權專門委員會履行聲譽風險管理和監督職責。

另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層應當對聲譽風險管理承擔直接責任,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是根據董事會的聲譽風險管理戰略,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機制,確保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全面、有效執行;

二是配備充足的與公司戰略目標、業務特點、產品或投資組合規模相適應的聲譽風險管理資源;

三是對重大事件、決策以及重要業務流程的聲譽風險進行評估,確定應對方案;

四是聲譽風險管理的其他職責。

引入新聞發言人制度,可聘請專業輿情監測機構

《聲譽風險指引》強調,基金管理公司應建立健全資訊釋出制度,推進官方宣傳平臺建設,識別和收集內外部資訊,根據分級分類結果科學、靈活應對處理聲譽風險。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設定新聞發言人,闡述公司觀點和立場,澄清虛假、不實和不完整資訊。

具體而言,《聲譽風險指引》指出,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設定新聞發言人。新聞發言人應當具備較高政治素質、專業素質,善於溝通、熟悉公司業務和經營情況,擁有突發事件處置經驗。

新聞發言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是面對新聞媒體和公眾關注的公司重大事項、重要活動及經營管理行為,闡述公司觀點和立場;

二是澄清虛假、不實和不完整資訊,為公司和行業發展營造客觀、良好的輿論環境;

三是其他新聞釋出職責。

除此之外,《聲譽風險指引》表示,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建立聲譽風險輿情監測與分析機制,並密切關注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合規風險等其他風險與聲譽風險的互動影響和轉化。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聘請專業機構進行輿情監測與分析。

關注聲譽風險來源,九大應對措施

《聲譽風險指引》還補充道,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確定聲譽風險來源,收集和識別相關內外部資訊,可以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是戰略規劃、公司治理目標調整;

二是股東及其關聯方聲譽事件;

三是營銷和媒體推廣方案實施;

四是內部控制設計、執行及資訊系統的重大缺陷;

五是與第三方合作,如第三方合作機構自身的違法違規行為或服務質量問題;

六是投資者投訴及其涉及公司的不當言論或行為;

七是司法性事件及監管調查、處罰;

八是工作人員的不當言論或行為;

九是新聞媒體的報道或網路輿情;

十是他人透過仿冒公司名稱、商標、網址等行為從事非法活動;

十一是其他可能引發聲譽風險的重要因素。

根據監測到的聲譽風險,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根據分級分類結果科學、靈活應對處置聲譽風險,包括以下措施:

一是核實引發聲譽事件的主客觀原因,分析判斷公司的責任、影響範圍,實時關注分析輿情;

二是根據聲譽事件具體情況,明確相應的職責、處置流程和報告路徑;

三是檢視其他業務、宣傳策略等與聲譽事件的關聯性,防止聲譽事件升級或出現次生風險;

四是重大聲譽事件發生後,應當向協會及相關部門提交評估報告和應對方案;

五是採取適當的方式適時對投資者等利益相關方或社會公眾披露相關資訊,澄清事實情況,迴應社會關切;

六是對違反職業道德、違法違規經營等引發聲譽事件的,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追責,並視情況公開,展現真誠、有擔當的社會形象;

七是及時開展聲譽恢復工作,加大正面宣傳,介紹針對聲譽事件的改進措施,降低聲譽事件的負面影響;

八是對惡意損害公司聲譽的行為,依法採取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九是其他必要的措施。

應對聲譽風險的背後,建立工作人員聲譽管理機制、防範和管理工作人員引發的聲譽風險也很有必要,包括但不限於:

一是制定工作人員聲譽管理制度規範,明確工作人員需要遵循法律法規、廉潔從業規定、職業道德操守、執業行為準則、個人行為規範和對外溝通原則;

二是明確工作人員聲譽管理的牽頭部門,其他部門應根據工作人員聲譽管理的職責分工,配合牽頭部門進行聲譽風險監測、識別、記錄、處理和報告;

三是將工作人員聲譽情況納入人事管理體系,在進行人員招聘和後續工作人員管理、考核、晉升等情形時,應對工作人員的歷史聲譽情況予以考察評估,並作為重要判斷依據。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的工作考核及責任追究機制。同時,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重大聲譽事件或可能引發重大聲譽事件的行為發生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事件主要情況、應對措施及處理結果。

《聲譽風險指引》同時指出,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本規定,或對聲譽事件處置不力,影響到行業整體聲譽和形象的,協會可以要求公司:

及時報告處置情況、披露相關資訊,並視情節輕重對公司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業內譴責、公開譴責、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等自律管理措施;

對相關工作人員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參加強制培訓、錄入協會誠信資訊管理系統、行業內譴責、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停基金從業資格、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自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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