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丨六種無效的“借貸”情形!

現在網上有很多借貸機構發行的app,各種廣告打的鋪天蓋地,可他們究竟是否是合法正規的借貸機構,我們無從而知,但我們可以先從什麼是借款合同?還款條例?以及國家規定的正常利息範圍來簡單辨別一下他們的“真偽”!

法律常識丨六種無效的“借貸”情形!

何為借貸合同

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 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

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

借款合同一般是諾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關於還款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 510 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逾期還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提前還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民間借貸無效情形

①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②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③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物件提供借款的;

④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⑥違背公序良俗的。

民間借貸利息

自然人借貸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年利率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4 倍的,法律予以保護。

逾期利率:有約定按約定。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4 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稍微總結一下啊

一,借款機構沒有合法放貸資質的

二,借款利率高於市場利率4倍的

跟這兩條任意一條搭邊的就千萬別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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