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介質遲延交付,被授權方如何解除合同?

【原創】文/汐溟

影片資訊網路傳播權授權合同關係中,如無影片介質,被授權方無法完成網路發行,及時交付合格的影片介質是授權方的主要義務。本文討論在存在約定解除權的情形下,授權方遲延交付影片介質,被授權方如何解除合同。

2017年5月31日,甲與乙簽訂了《獨佔專有授權許可使用協議》,甲將其影片作品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授權給乙。介質的交付條款約定:甲應在不晚於授權作品首映院線首個公映日後十個工作日內向乙交付授權作品介質。違約條款約定:甲遲延交付授權作品介質的,視為違約,雙方同意,授權作品每遲延一日減少0。1%的應付未付授權許可保底金額,遲延15日後仍未交付的,乙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授權作品的首映日為2018年4月20日。2018年5月31日,甲收到乙《解約通知函》,載明:甲遲延交付作品介質構成違約,乙行使約定解除權解除合同。2018年6月8日,甲前往乙處將影片介質交給乙工作人員簽收。當月15日,乙將作品介質寄還給甲。甲不同意解除合同,不認可乙解除通知的效力,訴請乙繼續履行合同。乙的解除行為是否有效?

影片介質遲延交付,被授權方如何解除合同?

根據《解除通知函》的內容可知,乙行使的是約定解除權。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獨佔專有授權許可使用協議》中違約條款約定“甲遲延交付授權作品介質的,視為違約,雙方同意,授權作品每遲延一日減少0。1%的應付未付授權許可保底金額,遲延15日後仍未交付的,乙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亦即甲遲延交付授權作品介質超過15日的,乙有權解除合同。“甲遲延交付授權作品介質超過15日”為乙約定解除權行使的發生事由。合同履行期內,甲未依據約定的期限交付作品介質,且超過15日。約定解除事由發生,乙行使解除權有合同依據。但收到乙解除通知後,甲隨即交付作品介質。雖有遲延,但也完成交付。收到介質後,乙仍可完成影片的網路發行,仍能實現合同目的。甲遲延交付雖給乙造成損失,但損失並不嚴重。在仍可實現合同目的,且損失較小的情形下,乙行使解除權是否必要?如果乙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權,因為遲延履行並未致其合同目的喪失,乙行使解除權應無依據。

影片介質遲延交付,被授權方如何解除合同?

當事人基於約定解除事由之發生而行使約定解除權並不當然合理,仍會被繼續審查。

第一,約定解除事由應該明確且誠信。約定解除權賦予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作為其解除根據的事由雖然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屬於其意思自治的範圍,但防止解除權被濫用,社會資源的過度浪費,作為約定解除的“事由”仍有限制的必要,即“事由”應該明確且誠信。典型者如經常在合同中出現的,“一方有違約行為,另一方有權要求糾正,如3日內未糾正,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該約定中包含所有違約行為,實際上對解除事由約定不明。又如“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如有違約行為,乙方即享有解除權”,該約定實際上賦予乙方任意解除權,有違誠信。

影片介質遲延交付,被授權方如何解除合同?

第二,解除事由即便發生,約定解除權能否行使也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結合多種因素綜合判斷。《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7條規定:“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援。”因此,認定約定解除事由是否發生主要考慮如下因素:違約方的過錯程度、違約行為的形態以及違約後果。

影片介質遲延交付,被授權方如何解除合同?

甲乙雙方約定解除權的事由是遲延交付介質,在資訊網路傳播權授權關係中,沒有介質被授權方無法完成網路播映,介質交付是授權方的主要義務,且將其約定為解除事由,足見被授權方對其交付時間的重視。加遲延交付就違約形態上雖然是履行遲延,但從其遲延期限看應為故意,就程度看應屬嚴重,所存疑者是乙的合同目的是否喪失。但既然乙對交付期限如此看重,且收到介質後又做退還處理,說明乙已經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故而,在資訊網路傳播權授權合同關係中,若將介質遲延交付作為約定解除事由,該事由發生時,被授權方有權解除合同。

本文參考案例為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4195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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